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20。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青年舞蹈團”;中文簡稱為“澳青舞蹈團”;葡文名為“Grupo de Dança Juveni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Youth Dance Troupe”;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建立澳門本土舞蹈專業團隊,提高青年舞蹈的專業性,推廣澳門原創舞蹈作品,舉辦承辦國內外比賽,專業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大師班工作坊,並以中華民族文化為主導,多元舞蹈藝術集一體研究的發展方向。
第三條——會址: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一座34樓D。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一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為本會對外的代表;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和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其職權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等。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其職權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
第十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會費,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款。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20。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山大學嶺南(大學)學院澳門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Faculdade de Lingnan (Universidade), Universidade de Sun Yat-Sen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Lingnan (University) College, Sun Yat-Sen Universit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在澳門居住和工作的中山大學嶺南(大學)學院的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學術性、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國家根本利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教育、科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團結校友為祖國現代化建設與祖國統一作出貢獻。
(二)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嶺南學院的優良傳統,服務校友,服務社會,共同為振興中華,為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3樓U,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本會的工作範圍:
(一)團結和聯絡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校友,建立聯繫校友與母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組織各種聯誼活動;進行學術文化交流與合作;舉辦其他有關文化教育、公益及學術性活動;增強校友對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交流資訊,增進情誼,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二)加強同各地校友會聯繫和交流;
(三)編輯校友通訊錄;
(四)為本院校友提供與工作、創業、生活有關的資訊;
(五)為本院在校生提供職業指導,積極支持和參與嶺院在校社團的活動。
第六條——凡是在澳門居住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包括其前身嶺南大學)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及各國留學生。
(二)曾在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包括其前身嶺南大學)任教、任職者。
(三)凡嶺南學院校友,經與母校校友會或本會取得聯繫,填寫登記表,承認本會章程,即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的權利:在產生校友會各種機關成員時,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本會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討論,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領導成員其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其總和必為單數。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提前八日召集,召集通知應當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人數總和必為單數。
(3)理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理事會各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一次。
(5)理事會可根據本會情況靈活設定具體工作機構開展會務工作。
(6)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理事長可臨時召集理事會。
3.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各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一次。
(3)監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得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聘請為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
第十二條——主要會務:
1. 聯繫本地區校友,舉行各種聯誼活動。
2. 每年校慶前後,舉行大型紀念活動,增強校友的母校意識和校友之間的感情溝通。
3. 加強與母校校友總會聯繫,聯絡和服務當地校友。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有會費及由校友捐贈和以其他方式籌集。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工作人員屬義務性質,不支付報酬。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理事會公佈一次。
第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難等原因必須終止活動時,由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同意終止,並由會長簽署有關檔案後,即可終止本會活動。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20。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明愛學校家長教師會”,英文名稱為 “Escola Caritas” 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里斯本街387號。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入會
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明愛學校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員章程及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2. 主席團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組成;
3.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4.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提前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
5.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一半全體以上會員出席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
2. 理事會由五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
3.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4. 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5.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6. 正、副理事長可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舉行的教學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
2. 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人及監事若干名;
3.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或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三條——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理事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至少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明愛學校校長或教師擔任顧問。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20。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開開心心文化曲藝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信和廣場第一座融和閣24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是個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廣文化活動,以聯絡本澳、海外和內地文化曲藝、音樂愛好者,承傳、創新,共同推廣相關藝術歌曲,公益善舉、歡樂大眾。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者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機構成員,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長一名。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A:通過及核准理事會之年報。
B: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領導及成員,終止會員會籍。
2、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事務。
第六條——理事會
理事會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總人數必為單數。
其權限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
監事會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有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總人數必為單數,其權限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
第八條——根據《民典法》所規定,本會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會議,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十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份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份三贊同票。
第十一條——凡本會會員必須團結互愛,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文化和慈善活動,任何會員未經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社會活動。
第十二條——為推廣會務可聘請社會賢達出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邀請各界有能人士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自社員會費、社團財產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和捐贈。
第十四條——凡申請加入或退會者,須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方生效。
第十五條——任何會員做出損壞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立即終止會員資格及一切權利,並要承擔由此造成本會的損失。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20。
本會名為“澳門大灣區經濟貿易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灣經貿促”,英文名稱為“Macau Greater Bay Area Economic and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本會之宗旨為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灣區的各界有識人士,齊一步伐,集中力量,共同促進灣區的經貿發展,共同完成振興澳門經濟之事業,同時團結愛國心、維護國家統一,擁護中央政府領導的各黨政社團及人士,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自己的力量。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街宏德工業大廈2期4樓F。本會會址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除創會會員外,任何關心澳門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事業,擁護本會的章程,在本會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力,並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退會。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會議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一、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五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訂定會費金額;
(四)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五)接納及開除會員;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賢達或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其任期開始後履行職務。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本會章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9/2020。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洲佛牌業商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2號偉新大廈地下A。
2. 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會址可作搬遷。
第三條——本會宗旨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促進亞洲地區對佛牌業的認可性。促進同行之間的交流,規范同行行為及加強亞洲區與本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2)堅持與佛牌業同行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同行提供最新佛牌知識,開拓不同渠道,幫助同行增強發展能力,實地考察最佳的營商方法,並與亞洲建立更加緊密的夥伴關係;
3)維護亞洲區佛牌業的公平競爭與提高行內人士對佛牌的認知水平。為行內提供良好的商業知識、機會和商業條件,舉辦佛牌業交流和研討活動,為業內人士提供相互交流的機會,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一切活動。
第四條——目標
商會的目標包括:
1)以澳門為基地,促進亞洲區佛牌業的公平競爭;
2)建立兩地文化交流、促進合作夥伴關係,以及作為會員交換營商意見和拓展貿易投資的渠道;
3)舉辦推廣佛牌業交流和研討活動,交流行內經濟訊息,讓商界和大眾加深對亞洲區佛牌業情況的認識;
4)實地考察最佳的營商方法,與其他商會及社團聯合發放正確資訊,互相合作以達致共同目標。
第五條——本會的會員制度共分為三種:
1. 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
3. 榮譽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
2. 自願加入本會;
3.有志於從事佛牌事業。
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1. 基本會員:自願加入,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法定組織有關證明檔(營業執照影印本),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便可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3. 榮譽會員:各界人士及知心人士。
第八條——會員之權利:
1. 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優先獲得本會的最新資訊;
3. 獲得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 ;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十條——機關和組織職能:
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會員大會之權限包括各機關領導成員之選舉罷免、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等。
2. 本會的執行會務機關是理事會,權限為:管理本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權限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查核法人之財政狀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1)本會會員有義務繳納本會規定的會費。
2)本會徵收年會費,年會費金額由每屆理事會制定。
3)在需要特別費用時,經理事會決議,可徵收臨時會費 。
4)本會接受會員與其他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20。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泰國文化傳播商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2號偉新大廈地下A。
2. 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會址可作搬遷。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自主管理、誠信服務、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澳門對泰國文化的認可性;
2)推進澳門和泰國兩地文化傳播與交流,推動兩地之間的交往與合作,發揮行業的群體優勢,促進會員間的廣泛合作,推進澳門與泰國文化傳播的發展;
3)堅持促進本會會員與兩地文化之間的聯繫,加強探討及服務人群,增進會員友誼,並以專業、凝聚、服務、傳承為目標之一;
4)定期聯繫會員,並舉辦各種澳門與泰國文化活動,培養大家對兩地文化的興趣,促進大家對兩地的認識與交流。
第四條——目標
商會的目標包括:
1)推動澳門和泰國兩地文化傳播與交流;
2)增進會員友誼,並以專業、凝聚、服務、文化傳承為目標;
3)定期舉辦各種澳門與泰國文化活動,讓廣大會員和大眾加深認識澳門和泰國兩地文化。
第五條——本會的會員制度共分為三種:
1. 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
3. 榮譽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
2. 自願加入本會;
3. 有志於傳播泰國文化。
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1. 基本會員:自願加入,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法定組織有關證明檔(營業執照影印本),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便可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3. 榮譽會員:各界人士及知心人士。
第八條——會員之權利:
1. 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優先獲得本會的最新資訊;
3. 獲得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 ;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十條——機關和組織職能:
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會員大會之權限包括各機關領導成員之選舉罷免、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等。
2. 本會的執行會務機關是理事會,權限為:管理本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權限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查核法人之財政狀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20。
本會名稱為「澳門青少年民族管弦樂團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Orquestra Juvenil 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National Orchestra Association」。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東方明珠街海天居第三座40樓F。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中國音樂及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發揚澳門青少年愛國、愛澳、愛家的精神,推動大灣區青少年文化交流,提升青少年的人文素質教育,促進大灣區青少年互相學習、互相尊重以及文化創新與融合,豐富大灣區青少年的人文精神內涵。同時,為本地青少年音樂學生提供樂團排練之培訓及演出機會,團結本澳各學校中樂(民樂)團,促進澳門的音樂活動,彼此交流經驗培養其欣賞或演奏民樂的興趣與水平。
凡對民族音樂及樂器演奏或欣賞有興趣,以及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若要成為本會演奏會員(即澳門青少年民族管弦樂團團員)則須通過本會設立的常規考試;其他則為普通會員。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設的福利。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積極出席及參與各種排練及演出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協助本會發展。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職權為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決議、修改及解釋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議,應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6. 會員大會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7.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1.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人數以單數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但理事長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3.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4.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會費;
2. 接受各界熱心人士及社團捐贈、贊助;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倘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產均撥給慈善機構。
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20號。
本會名稱為“澳門二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o Erhu Association”。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東方明珠街海天居第三座40樓F。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中國音樂及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同時為本地二胡專業及非專業人士提供交流,演出及培訓的機會,促進澳門的音樂活動,彼此交流經驗培養其欣賞或演奏民樂的興趣與水平。
凡對二胡演奏或欣賞有興趣,以及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設的福利。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積極出席及參與各種排練及演出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協助本會發展。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職權為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決議、修改及解釋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議,應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6. 會員大會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7.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1.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人數以單數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但理事長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3.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4.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會費;
2. 接受各界熱心人士及社團捐贈、贊助;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倘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產均撥給慈善機構。
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為:
中文:中國澳門幾內亞工商聯會。
葡文:Associ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e Macau-China-Guiné。
英文:Macao-China-Guinea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促進中國澳門與幾內亞的經貿文化、商業聯繫,積極擔當協調角色,共同推動發展建立平臺。協助中國大陸、香港等地企業的聯繋及拓展“一帶一路”市場和國際經貿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連勝馬路11-A號恆運大廈地下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司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卅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或永遠團體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三)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不少於兩人,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正、副主席可出席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個人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不少於三名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理事長協助主席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主席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個人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監事不少於三人,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兩人;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一)本會正、副主席卸職後,得聘為永遠主席或永遠榮譽主席;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
(二)本會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或名譽理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七條——(一)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
(二)本會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或名譽監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社會各界人士為名譽主席、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醫務顧問、法律顧問、教育顧問。
第十九條——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十二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而屆內主席、理事、監事任期直至新一屆選舉產生為止。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以掛號信的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第一次會議的出席人數如不足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選舉主席、理事及監事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二十一條——正、副主席,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主席、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主席、理事長、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召開特別會議,但每次會議均須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生態養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cological Pens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提高本地區的養老事業的優化發展及促進有關事業的生態元素投入,加強培訓有關養老事業人員的質素。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菜園涌北街濠江花園第一座百合閣63號地鋪。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得連任連選。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大會主席團人員總數須為單數,名額不設上限。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e)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名額不設上限。每屆任期三年,得連任連選。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制定內部管理規章;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審理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榮譽會員人選;
e)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f)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g)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顧問聯絡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h)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4)理事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b)代表本會;
c)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名額不設上限。每屆任期三年,得連任連選。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日常會務運作;
b)審查本會之賬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2)凡是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或會費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榮譽或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弘揚本會宗旨,愛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權利而謀取私利者。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之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與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映山紅舞蹈協會」。
本會是愛國愛澳非牟利的文化交流團體。積極建立與各地舞蹈組織聯繫,發展友好往來,增強舞蹈藝術的交流,弘揚中國傳統進步的優秀舞蹈文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龍園躍龍閣8樓O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案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
1. 定名:大灣區飲食及文化協會。
會址:澳門提督馬路39D-43B號祐適工業大廈9樓A座17室。
2. 性質:本協會為非牟利組織。
3. 宗旨:推動大灣區美食、文化及旅遊,提升本澳居民對大灣區飲食、文化及旅遊進行交流。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經申請後可以成為本協會會員,並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協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協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5. 本協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6.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對外代表協會,對內領導本協會理事會開展相關的會務工作。
7.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協會各項活動,負責本協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8.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本協會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9.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10.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11.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大會可由會長視需要要求理事會召開,或由不少於四分之三會員申請要求理事會召開。
13.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例會。
14.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議需經出席四分之三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15. 本協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有關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協會舉行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16. 本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
1. 定名:澳門美食博客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ood Blog Association”。
會址:澳門提督馬路39D-43B號祐適工業大廈9樓A座17室。
2. 性質:本協會為非牟利組織。
3. 宗旨:帶領澳門各大美食博主進入中國及國際以澳門本地出發認識世界各地美食發生活文化。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經申請以及每年交付300澳門元之會費後可以成為本協會會員,並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協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協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5. 本協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6.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對外代表協會,對內領導本協會理事會開展相關的會務工作。
7.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協會各項活動,負責本協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8.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本協會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9.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10.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11.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大會可由會長視需要要求理事會召開,或由不少於四分之三會員申請要求理事會召開。
13.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例會。
14.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議需經出席四分之三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15. 本協會一切開支由會費或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有關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協會舉行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16. 本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
本會定名為君子好逑音樂會,中文簡稱君子好逑。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舞人士。
本會設於澳門夜呣巷,37號華興大廈,3樓G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事宜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佛教書畫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de Budism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Buddhist Calligraphy & Pai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觀音堂,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一佛教書畫藝術培訓文化創意之實體,將致力於培育書畫藝術人才,非牟利團體,具無限存續期。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向全澳社會喜歡佛教書畫藝術文化之人士弘揚佛教藝術文化創意的精神,提供培訓及指導性的服務,讓佛教書畫藝術文化愛好者有機會發揮其潛能,進而達成佛教書畫藝術文化交流、佛教書畫藝術文化創意及提升本澳佛教書畫藝術文化水平和質素之目的,所募集的資金將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佛教書畫藝術事業,關心社群,積極參與澳門各種公益性社會活動,愛國、愛澳。
第五條——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會將開辦各類型的講座、會展、交流、工作坊、佛教書畫藝術文化培訓課程及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並與香港、台灣、亞洲區,國內和海外等相關團體及機構,展開佛教書畫藝術文化之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對佛教書畫藝術文化愛好者,不論其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經理事會決議批核及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八條——會員要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九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大會秘書。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有如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三、正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在根據需要,下設秘書處及若干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五、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的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澳門政府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第十八條——解散決議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21 de Janeiro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20-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三菱街霸車會”,英文名稱“Macao Mitsubishi Evolution Club”,英文縮寫:MME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4樓F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召集及組織本澳對在世界車壇享負盛名的在本澳及鄰近地區普遍稱為“街霸”的“三菱EVOLUTION"車系有興趣的人士交流與該已停產的經典車系有關的各樣心得,聯絡海外同類型車會,促進交流,共同擁有該車系的榮耀。同時,本會將積極參予澳門社會公益事務,倡導文明守法駕駛,遵守道路交通法例,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營造優質交通環境,藉此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共同推進“一國兩制”方針下的特區發展,共建和諧進步的社會。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凡會員入會不足六個月者,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Janeiro de 2020. — A Notária, Ana Soares.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20。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需經出席的半數以上理事贊同、方得通過決議;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的半數以上監事贊同、方得通過決議。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2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坦洲同鄉聯誼會。
葡文簡稱為:Associação Fraternal de Conterrâneos de Zhong Shan T’an Chau de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熱愛祖國、愛澳門、愛家鄉,加強會員與家鄉溝通,促進本澳其他社團關係,照顧會員的利益,支持家鄉發展和福祉。
澳門祐漢新邨長壽大馬路勝意樓21號B049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監事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微信群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組織專家學者、文化愛好者、教育工作者和青年學生,利用科學方法,推進口述歷史資料的採集、編輯和研究工作,並通過對民間私家著述和公私文書資料的收集和整理,促進澳門歷史研究發展,推動澳門歷史文化,提昇澳門的文化形象。
第四條——本會主要開展以下活動:
(一)組織和推動口述歷史資料的採集、編輯、研究、保存和傳播工作;
(二)推廣口述歷史,尤其在大學和中小學校開展口述歷史教育;
(三)舉辦多元化的導賞活動,推廣澳門旅遊;
(四)立足澳門,積極建立與海內外學術機構和交流與合作;
(五)舉辦學術研討會、講座、培訓課程、展覽、參觀交流等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六)編輯、出版符合本會宗旨的出版物。
(七)接受個人、社團、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種活動。
(八)舉辦附合宗旨相關的學術及培訓活動。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瘋堂圍7A,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十二條——(一)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二)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三)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四)正副會長權利及義務: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
(2)會長代表本會對外簽訂所有個人、社團、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且可授權理事會成員作代表簽署上述法律文書。
(3)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第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1.1:本會定名為《澳門風雅頌協會》,英文名為Macao Feng Ya Song Association,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挣匠巷2號3座黃金閣6樓F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四條4.7:設會長一名,領導本會一切工作;
第四條4.8: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七條7.1:凡於澳門地區對研習中國傳統音樂感興趣,且有意加入本會的人士,須通過特別組成之委員會作出考核,方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7.2:上述7.1所指之委員會由會長,一名理事及兩名監事組成,在有需要時可由會長委任最多兩位人士參與;
第七條7.3:會員須於每年1月份參與評審,如連續兩年未能通過評審,將直接被取消會員資格,有關評審由7.2所指之委員會執行,而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在位期間豁免有關評審;
第七條7.4:如超過兩年沒有繳交會費,或沒有特殊理由而一年沒有參與本會恆常訓練之會員,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行為,經理事會審批,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7.5:被取消會員資格者,可向理事會或會長大會作出上訴。
第十條10.1:會員每年繳交之會費;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第一款: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A澳門日報大廈18樓C座。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十六條——賦予仲裁委員會: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應上訴人的要求,接受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的決定提出的上訴,並裁決。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que desde 21 de Janeiro de 2020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0,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5 (cinco) folhas.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3期12樓S。
第三條——本會宗旨推動本地及中山在文化、藝術、娛樂及體育活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準,優化本地居民的文化藝術娛樂素質,促進本澳居民與中山及外地在文化、藝術、娛樂及體育活動方面的交流。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後,均可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解散本會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通過;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
(4)修訂會費;
(5)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壹人,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及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並按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5)在會長授權下,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並按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三條——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議商議決定,並獲會長同意方可作實。
第十六條——以下圖案是本會會章: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Janeiro de 2020. — O Notário, Pedro Leal.
澳門分行行長" |
財務部總經理 |
O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總經理 焦雲迪 |
副總經理 陳偉成 |
澳門分行主管 |
分行部 高級副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