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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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銳榮代替陸潔嬋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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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0,800.00(叁拾壹萬零捌佰澳門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10,800.00(叁拾壹萬零捌佰澳門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林智龍(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羅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楊惠芳代任(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郭日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劉志英代任,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 請查閱:第7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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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1,600.00(叁拾貳萬壹仟陸佰澳門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21,600.00(叁拾貳萬壹仟陸佰澳門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何鈺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何祖怡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黃福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志英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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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4,200.00(肆萬肆仟貳佰澳門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4,200.00(肆萬肆仟貳佰澳門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許志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委員:特級技術員李路易;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林穎。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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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馮潔瑩法學士及鄭碧琦法學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專責公證員。

二、上款所指專責公證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依次由歐永棠法學士及張怡莉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10/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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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