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批示,決定採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所有在娛樂場內工作的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佩戴呼吸防護口罩;
二、上款所指的措施必須立即實施,施行期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止,但不影響因有關疾病的狀況演變而延長。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