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笑容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8/2019。

澳門笑容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笑容曲藝會”,中文簡稱為“笑容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凝聚各階層普羅大眾市民欣賞及參與曲藝的演出,並創造和諧社會為本會的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2號A永祥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辨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創新活動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20。

澳門青年創新活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新活動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Innovation Activ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澳門青年創新促進會(下簡稱: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愛國愛澳,團結澳門社會各界青年,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活動啟發本澳青年的創新創意,成為各產業間的連結點,提升青年良性社會競爭力,甄選合適的項目孵化創造自主實現成功感,塑造青年對澳門未來發展的歸屬感,在促進大灣區與本澳活動交流並增強青年對祖國的認同感;致力引導青年善用創意及優勢積極參與澳門之良性建設,促進澳門社會穩定和諧、經濟恆常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2樓I,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及擁護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青年,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會議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義務支持會務並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如勸告無效,經會員大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和名譽顧問等職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及會長主持。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應不少於四分之三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進會務發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自會員繳納會費;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以及任何機構對本會的資助、贊助及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人工智能學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20。

澳門國際人工智能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國際人工智能學會”,英文為“Macao Inter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A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民間組織的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參與澳門、國際人工智能學術活動;引進國際機構合作,促進本地科技水準的提升;

2. 促進本澳及大灣區的科技交流和科技專案推廣;

3. 推廣人工智能科普活動;

4. 打造人工智能及交叉學科領域的產業轉化的交流平臺。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利老馬路1Q號蘆苑19樓C;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可出席會員大會,優先參與本會的活動;

2. 優先參與專業培訓課程、學術會議;

3.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2. 任何時候不得損害本會的名譽和利益;

3. 參與、支援本會的工作。

第七條——退會

1. 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可自願退會。

2. 當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各機關領導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

2. 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會務工作、方針,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親自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需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遇重大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總人數為單數。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2. 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三)管理本會的財政。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總人數為單數。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若監事長出缺時,由副監事長代理。

2. 監察理事會會務運作及財務開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 會費;

2. 公共或私人機構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利息;

3.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本會機關在其許可權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之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營青年商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20。

澳門東營青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營青年商會”;英文名稱為“Dongying Youth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s Juventudes de Dongying em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團結與聯絡澳門東營籍工商界青年,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愛國愛澳,加強與國內外工商界的聯繫,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第一期2樓AY1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道家大雁養生文化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20。

道家大雁養生文化協會

本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道家大雁養生文化協會”;

中文簡稱為:“大雁”;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Manutenção da Saúde Da Yan Taoísta”;

葡文簡稱為:“Da Yan”;

英文名稱:“Taoist Da Yan Health Maintenance 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Da Ya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研究和學習道家崑崙派大雁養生功為主,宏揚中華民族養生文化,加強與國內、港、澳地區及海內外養生體驗之團結和交流,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入會資格:

(一)凡本澳道家大雁養生功工作者或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不分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或永遠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名譽會員。

(三)入會者須填寫一份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的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權益與義務:

(一)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名譽會員除外);

(二)有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三)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址: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中心3期4樓V。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四)審議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大會的法定人數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的成員,如到開會時,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需延遲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如期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1人和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副會長協助會長推廣各項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召開及主持理事會,領導理事會處理會務工作及對外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可聘請海內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擔任顧問;上述職銜可享有除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外的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一條——為監察理事會工作,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對理事會之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上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執行推廣各項會務工作,設立下列各部:

(1)秘書部;(2)會計部;(3)交流聯絡部。

第十四條——本會之組織成員(包括會內各級領導),任職期內有嚴重失職或有重大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開會決議(理事會超半數贊同票),則有權暫停其職務及交由會員大會決定,若有需要,則補選;本會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本會會員會費,及熱心人士捐助、接受政府的資助,舉辦各項活動及服務的收益。

第十六條——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肌肉車愛好者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20。

澳門肌肉車愛好者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肌肉車愛好者會”,中文簡稱為“肌肉車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Entusiastas de Carro Múscul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ECMM”,英文名稱為“Macao Muscle Car Enthusiasts Club”,英文簡稱為“MMCEC”。(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以汽車建立一個溝通平台,達至以車會友,培養會員愛國愛澳情懷,互敬互愛,團結向上,加強交流,增進情感與瞭解,發揮團結之力量。推廣運動汽車文化,釋除普羅大眾對運動汽車之誤解。並將運動型車系普及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126號明海灣地下B。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運動汽車愛好者,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公共關係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二)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會徽為以下圖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智能產品家居應用促進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20。

澳門智能產品家居應用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智能產品家居應用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Aplicações Domésticas de Produtos Inteligente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智能產品應用及組織本澳智能家居愛好者,對智能家居產品提供意見及進行交流,積極推廣智能產品普及化及加強使用者對智能產品的正確應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33號多寶花園鼎寶閣一樓D,如有需要,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會議決議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提供的設備。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三)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產及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會費、來自各方的贊助或捐贈及政府資助。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青少年教育發展科技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20。

青少年教育發展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青少年教育發展科技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de Desenvolvimento da Educação Juvenil”;及

英文名稱為:“Youth Education Development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社團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團結社會各界青年,促進澳門社會繁榮穩定;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及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培養愛國愛澳人才。同時致力於通過與兩岸四地及海外的教育與科技組織互相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與科技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帶水圍11號B藝泉閣地下I,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福利

1. 入會滿壹年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2.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及監督權;

4.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和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

退會定義

1.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追收仍不繳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2. 會員長期不出席參與本會會務會議及活動,視作自動退會論;

3. 嚴重違反道德操守者,將會被要求退會;

4.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審查,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的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其權限還有: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核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本會各級領導架構(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及行政管理機關;

2. 理事會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如有需要可設秘書、財務、學術、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協調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4. 理事會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2)決定名譽職位聘請事宜;

3)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4)實行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日常運作及查核收支帳目;

2. 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各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責任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二位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2. 一般文件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會議制度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召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且決議須以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始為有效;在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要求之情況下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之,須有半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4. 會員大會會議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如遇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6. 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且獲過半數票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六章

第十五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佛教青年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Juventude de Budism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

澳門佛教青年總會

第一章

定名、會址、宗旨及期限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為“澳門佛教青年總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Juventude de Budismo de Macau”,英文名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Buddhist Youths”。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美副將大馬路普濟禪院(觀音堂)。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乃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為:

1、在社區當中推行道德性的、合乎佛教精神之活動。

2、推行促進澳門發展及提高福祉的服務。

第四條

期限

本會存續期並無期限。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之有關費用,提供服務時收取合理的費用,本地及海外的任何捐獻。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

一、由其本人主動申請加入,並經理事會通過接納方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須為十八歲至四十歲,具佛教徒品格及服務精神。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

二、有選舉與被選權。

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遵守各項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三、繳交本會決定之有關費用。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分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權力如下:

1、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2、決策各項會務;

3、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1、會員大會由所有正式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3、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或由理事會隨時召集或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

4、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通知及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若會員大會在宣佈會議時,出席會員未及法定人數,則會員大會將於首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之多寡,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在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二、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向理事會主席提交一份經其簽署的授權書,該授權書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三、大會之表決取決於出席會員或代表會員出席的委託人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不少於5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互選後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義務書記一名、義務司庫一名、理事一名或多名。

二、理事會之權力:

1、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議決;

2、審議各項計劃、財務等;

3、批准入會申請,對違章之會員進行處分或開除會籍;

4、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條件;

5、理事會可選派理事會成員在公共行政機關代表本會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年度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止。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每年經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互選後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三、監事會任期及年度與理事會相同。

第四章

章程之修訂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訂

一、章程修訂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各會員。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視為通過。

三、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視為通過。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育信息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

澳門教育資訊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時限

(一)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教育資訊化協會”,而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al Informatization”,英文簡稱為“MAEI”,並受本章程及澳門法規管制,其活動時限為無限期。

(二)本會為不牟利私法人團體。

第二條

會址

(一)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三樓33室。

(二)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提高資訊化科學素養,於澳門培養適應資訊社會的人才,把資訊技術手段有效應用於教學管理與科研,注重教育資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教育資訊化的核心內容是教學資訊化。教學是教育領域的中心工作,教學資訊化就是要使教學手段科技化、教育傳播資訊化、教學方式現代化。教育資訊化,要求在教育過程中較全面地運用以電腦、多媒體、大數據、人工智慧和網路通訊為基礎的現代資訊技術,促進教育改革,從而適應正在到來的資訊化社會提出的新要求,對深化教育改革,實施素質教育及推動智慧環境下的教育發展。

2、提升本澳的資訊技術應用能力,提高資訊化技術水準、推動資訊化對教育的改革發展,增強對國際的影響力。

3、策劃、舉辦及參與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學術研究活動及課程,與國內外科技學術協會及學術界進行交流。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從事有關教育資訊化、大數據、人工智慧及網路通訊具興趣之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通過後便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

(三)在符合條件內,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包括:

(一)積極傳播本學會宗旨,維護協會形象;

(二)盡忠執行其職務或為被委派進行之事項;

(三)當被要求時,應竭盡所能為發展會務工作;

(四)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

第七條

架構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為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會長的職責是領導和管理本學會的活動;秘書長的職責是協助會長完成工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

(四)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負責協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理事會職權為:(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六)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經諮詢理事會同意,聘請國內外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八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

解除會籍

會員大會有權暫停任何成員的行為,如出現危及本會的行為,會員大會有權要求其退會或革除其會籍。

第十條

經費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年費、社會人士或公共機構之捐助及舉辦活動之收益。

第十一條

章程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三條

遺漏情況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法律行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兒童青年藝術協會

Macau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e para Crianças e Joven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

澳門國際兒童青年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澳門國際兒童青年藝術協會;

中文簡稱:澳門國際兒青藝協;

葡文名稱 : Macau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e para Crianças e Jovens;

葡文簡稱:MAIACJ;

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rt for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英文簡稱:MIAACYP。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促進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促進國際,港澳臺以及內地間的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柏林街168號星海豪庭紅星閣第三座5M。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訪客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需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項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阿依斯德之光佛教放生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

澳門阿依斯德之光佛教放生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阿依斯德之光佛教放生會”,中文簡稱為“阿依斯德放生會”。

第二條

宗旨

宗旨是符合佛教的佛經內容前題下,以言行身教方式泓揚佛教和佛法,以養成尊重生命、平等大愛、無條件和目的及不求回報的無私奉獻精神和行為。

本會主要體現行為是舉辦放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人道救援活動予全體會員及認同並無條件服從配合本會要求和章程之人士參與。

本會為佛教、非牟利團體、不設存續限期。

第三條

會址

會址:澳門青洲坊第二座28樓E單位。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會員:凡贊成和無條件配合本會宗旨和章程之人士,可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內閣會員(下稱“內閣”):一般會員需經過理事會的面試和本會設定之專業考核,達理事會認可之專業水平及面試,即可成為本會之“內閣”。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內閣成員享本會章程第五條(一)的權利外,還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保證思想言行不會違法及違反本會章程。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四)會員和內閣,除理事長或其授權者外,均不得代表本會對內或對外發表意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出席人數不足,則押後一小時,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A.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會員大會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情況。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本會保留最終解釋權及會員大會修改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牛津劍橋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牛津劍橋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牛津劍橋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Oxford e Cambridg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SOCM”,英文名稱為“The Oxford and Cambridge Society of Macau”,英文簡稱為“OCS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各校友之間的聯誼。

(二)提高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在澳門的形象。

(三)鼓勵本地社會、劍橋大學與牛津大學的交流活動。

(四)支持澳門精英學生負笈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進修。

(五)積極推進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校友回流貢獻澳門。

(六)致力推廣中國及歐洲大學在澳門的高等教育發展。

(七)倡導追求知識和真理。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海洋花園荷花苑2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Mulheres Guangxi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0 de Janeiro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0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廣西婦女社團聯合總會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婦女社團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Mulheres Guangx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xi Woman Associations General Feder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澳門及廣西地區婦女團體之間交流與互動,促進澳門各婦女積極參與大灣區建設及社會事務,加強澳門婦女愛國教育,提高女性關心社會之意識,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社會,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在澳廣西婦女社團、鄉親、友好人士,促進澳門、廣西兩地婦女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協調和帶領澳門廣西各界別之婦女社團發展會務,代表澳門廣西婦女社團與國際廣西婦女社團聯繫。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權利及義務相同,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凡因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且已向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廣西婦女社團,在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下,可申請成為本會社團會員。社團會員須委派一至二人作為代表人以在本會行使社團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2.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且已年滿18歲之女性,在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下,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申請手續

1. 社團會員:社團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已成立社團在身份證明局存有紀錄證明書》、《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在本會作為其代表人之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成為社團會員。如社團會員擬更換在本會之代表人,該社團會員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在理事會及會長批准代表人之更換後,方對本會產生效力。

2. 個人會員: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文件副本以及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之權利:

1. 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3. 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之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會務及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

會費之欠繳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無故欠繳入會費及年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本會章程之違反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凡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或破壞本會名譽之會員得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處理。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在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二條第2款及第3款、第十三條第1款及第十四條第1款之效力下,由會員大會選舉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及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3. 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不妨礙本條第4款之效力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會長提議及理事會決議通過;

3)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4)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絕對多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4.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

會長會

1.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2. 會長會由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會長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如有需要,會長會可決議增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副會長的選舉辦法及職權由會長會建議,並交會員大會決議及通過。

4.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倘會長因故不能視事而未能作出代任人指定,則由會長會推選的副會長代任之。

5. 會長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6. 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設工商、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公關及青年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部長由理事會內部互選產生,但部長僅可由副理事長擔任。部長出缺時,由部長指定或由理事會推選的副部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或刪減原有部門。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理事會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理事長、各部部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6.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必要時理事長或秘書長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7. 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1)招聘或開除辦公室秘書等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和執行有關的紀律工作;

2)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3)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及提取和調動銀行賬戶內款項。

8. 理事會可將法定及本章程所定的任何權限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常務理事會。

9. 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會務收支賬目。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時,由監事長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3. 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必要時監事長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五條

榮譽職銜

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被會長會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為推動及輔助發展會務,會長會得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名譽職銜。

第十六條

簽署方式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秘書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辦公室秘書

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會長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入會費及年費

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社團會員之入會費為澳門元壹仟元,年費為澳門元伍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澳門元壹佰元,年費為澳門元壹佰元。理事會得調整入會費及年費之金額。

第十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

解釋章程

本章程若有未盡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Janeiro de 2020.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道禪修協會

A Associação de Meditação do Caminho do Meio de Macau

The Middle Way Medit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9 de Janeiro de 2020,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0, sob o n.º 2,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中道禪修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道禪修協會”,葡文名稱為“A Associação de Meditação do Caminho do Me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iddle Way Medit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光華閣11號2樓G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宗教團體,本會之宗旨是:吸納對佛教或禪修有興趣人士加入,鼓勵會員學習佛法,舉辦禪修等推廣佛法的活動,讓會員更了解佛教文化和佛教知識,培養會員成為具備良好品德的人。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長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在本會會員大會中享有發言、投票、動議、和議、否決權;

(2)出席會員大會,列席會議;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進行本會之活動時,須穿著印有本會徽章之白色制服。

第六條

退出

(1)本會會員退出前須向理事長作出通知。

(2)本會可終止下列會員之會籍:

(a)違反或不遵守本會宗旨及決議案者;

(b)行為破壞本會聲譽者。

(3)退會後,須經本會理事長同意,方准重新加入本會。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審議上屆之全年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通過是屆之全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草擬活動計劃、策劃及推廣本會之各項活動。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

第九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情況由理事長決定及安排。

(5)本會對外之一切文件需由理事長簽署或由副理事長和理事共同簽署方為有效,若日常一般管理事宜則可由任何一名理事簽署。

(6)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7)理事長的職責包括主持會內所有會議,為本會之代表及發言人,保管本會財物。

(8)副理事長的職責包括管理本會財政收支事務,保管財務文件,草擬周年預算,制定每月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十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入會會費,資助及捐贈,以及本會財產衍生的全部收益。

第十二條

財務與收入

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的收益,只可運用於開展本會活動及處理本會會務上。

第十三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

解散決議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Janeiro de 2020.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能源科技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Tecnologia Energia de Macau

Macao International Energy Technology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9 de Janeiro de 2020,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0, sob o n.º 1,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國際能源科技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能源科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Tecnologia Ener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Energy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MIETA(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以推動澳門社會能源科技發展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團。

第三條——本會設立宗旨如下: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通過技術交流平臺,組織舉辦專業的能源科技研討會、培訓課程及交流活動,以促進澳門能源行業發展;透過舉辦推廣能源科技的公益活動,造福社區、回饋社會;拜訪各地的產學研團體及有關機構,實現人才和商業對接。

第四條——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濠景花園32座玫瑰苑8樓G。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在自願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礎上,凡認同本會宗旨,有志於從事能源科技行業的年滿21歲的個人,以及已開展能源科技相關業務或研究的機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機構會員可委派二人至五人為代表。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秘書處初審後報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獲得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權利

(1)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創會首屆除外)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

(2)全力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3)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條——會員資格終止

(1)主動退出會員資格,需郵件通知理事會;

(2)違反本會章程或理事會會議決定的,由理事會成員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資格終止;

(3)會員公司喪失法人主體資格的,會員資格自動失效;

(4)會員退出後,已經簽署的保密和知識產權共享方面的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本會終止解散;已支出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本會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以及理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本會全體成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1)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2)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3)審議本會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5)決定本會的變更和終止;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7)擁有法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任。

第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其主要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制定本會章程;

(3)提名、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決定理事及理事單位;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并向會員大會報告;

(6)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

(7)監督指導本會秘書處工作,聽取和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九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設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其主要職權是:

(1)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會的各項工作;

(2)負責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的籌備和召開;

(3)起草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4)負責本會成員加入與退出申請的受理;

(5)負責組織對接本會與企業、其他機構等的項目合作;

(6)負責媒體宣傳、展會推廣、交流研討等工作;

(7)負責辦理會員大會、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1)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2)監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任期與監事長相同,連選得連任。

(3)

第二十一條——(1)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財務結算、會議帳目進行審查及提出審查意見;

(2)列席理事會會議;

(3)在本會解散時對資產進行清算;

(4)對理事會工作提出監察報告。

第二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其中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來源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由理事會統一管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釋疑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出席者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決通過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如有疑義,由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提出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Janeiro de 2020.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澳青年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20。

中澳青年發展促進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大廈第二期6樓N。

二、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臨床腫瘤學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20。

修改組織章程

2. 宗旨及會址:

2.6. 會址:澳門噶地利亞街29-A號怡富大廈地下C座,葡文為:Em Macau, Rua de Corte Real, n.º 29-A, Edifício Yee Fu, rés-do-chão C。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3. 會員:

3.3. 會員義務:

3.3.1. 保留不變;

3.3.2. 保留不變;

3.3.3.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3.3.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或接受贊助。

4. 領導機構:

4.2.5.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6.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4.3.2.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

4.3.3. 理事會由若干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連選可以連任(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4.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洲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20。

澳門青洲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章程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在14至45周歲之本澳青年,認同本會會章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連續入會三年或以上者,均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滿45周歲,得成為榮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必須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Triatlo de Macau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第五款——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權限就本會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本會屬會機關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理事會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擔任本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三)按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一)項所指,被紀律部門告知有關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所作出之違紀行為;

第二十九條——一、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及第十七條(三十一)項所指之決定得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二、上訴須自紀律程序的對象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賞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四、(廢止)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創智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45至45-B號二樓B至D室。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佳韻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佳韻曲藝會

(一)名稱、宗旨及會址

1. 本會之中文名為“澳門佳韻曲藝會”。

2. 本會從事粵劇曲藝娛樂活動,以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領域的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1號海景花園(利景閣)4樓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粵劇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粵劇曲藝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Licenciados em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 A.L.A.P.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Associação dos Licenciados em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 A.L.A.P.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Licenciados em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 A.L.A.P.”,拼音名稱為“Ou Mun Kong Kong Hang Cheng Kun Lei Hok Wu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研究和傳播有關公共行政的課題和維護會員的專業利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主教巷1號C永順閣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21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9;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17 de Janeiro de 2020.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副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林永年

湯影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9

A Directora Geral Adjunta,

O Director Geral Adjunto,

Chan Fong Mei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