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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以代替歐陽傑。
二、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的股東會根據章程的規定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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