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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馮伯恩法學士、Dia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及Regi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二、在三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同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翠瑜法學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三、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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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