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馮伯恩法學士、Dia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及Regi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二、在三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同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翠瑜法學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三、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