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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新聞局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五)批准新聞局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新聞局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新聞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新聞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新聞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新聞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新聞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新聞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新聞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新聞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新聞局局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李月梅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下稱“辦公室”)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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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蘇朝暉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委員會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在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的名義,在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員會秘書長可將有利於委員會秘書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秘書長。
三、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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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楊崇蔚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辦公室”)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米健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訂立所有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人員的合同;
(四)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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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馮炳權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勞務提供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瑞士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應由辦事處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之原件作核對;
(十九)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之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梁潔芝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北京的醫院或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或內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二)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五)接收交給澳門特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件之原件作核對;
(十六)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七)確認在辦事處職責範疇訂立的合同和公證書的確定擬本;
(十八)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何永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或台灣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二)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件之原件作核對;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確認在辦事處職責範疇訂立的合同和公證書的確定擬本;
(二十二)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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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由第25/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全文的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行政會委員張永春擔任行政會發言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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