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緬柬文化發展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1/2019號。

澳門緬柬文化發展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柬文化發展商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大纜巷50號新福寧地下E。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會址可作搬遷。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澳門緬柬文化發展商會,遵守中國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聯合社會各界力量,溝通緬甸柬埔寨僑胞與澳門緊密關係,團結歸僑發揮互助合作精神,促進三地文化交流,經濟發展,致力社會公益事業,共謀大眾福祉。

第三章

目標

第四條——澳門緬柬文化發展商會是一個獨立的非牟利組織,代表著兩地有文化聯繫的團體和個人會員。商會的目標包括:

(一)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緬甸、柬埔寨之間經濟、文化、教育、體育及其他有意義的各種交流。

(二)致力於三地民間交流各項互動、建立非官方性質的平台。

(三)協助處理緬甸柬埔寨人在澳門的各種事宜,並儘能解決其疑難或急難等事項。

(四)籌辦三地之間有意義的節慶、增進民間的情誼、藉以推動社會融和及經濟的繁榮。

(五)與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及其他社團聯合發放資訊,互相合作以達致共同目標。

第四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的會員制度共分為三種:

1. 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

3. 榮譽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

2. 自願加入本會;

3. 有志於從事緬甸、柬埔寨文化事業;

4.未成年人士入會須具有合法監護人,由會員推薦。

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1. 基本會員:自願加入,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和本人身份證副本,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法定組織有關證明檔(營業執照影印本),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便可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3. 榮譽會員:受理事會邀請加入之成員,不具有會員大會投票權。

第八條——會員之權利:

1. 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優先獲得本會的最新資訊;

3. 獲得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五章

組織

第十條——機關和組織職能:

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經會員大會選舉決議產生,任期三年,可選舉連任。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會員大會之權限包括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

2. 本會的執行會務機關是理事會,權限為:管理本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3.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權限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查核法人之財政狀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為每半年一次。

第六章

財政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的贊助和捐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姚翠芬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旅遊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2/2019。

澳門旅遊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旅遊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旅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澳門旅遊發展提出建議,舉辦旅遊服務,推廣澳門旅遊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山邊街境豐豪庭寶豐閣2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准予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並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長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若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之。

(2)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及決議,需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若干名,總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和製定有關會務的活動計劃。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各若干名,總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乃非牟利的機關,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前稱美國萬通亞洲有限公司)於2002年9月26日成立美國萬通保本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Preservation Fund,此基金於2018年1月1日起改名為美國萬通保守基金 MassMutual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並於2019年5月24日起改名為萬通保險保守基金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以下為此基金管理規章最新修訂,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

有關萬通保險保守基金

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

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0年1月13日

本管理規章由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916,000,000元及美金80,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萬通保險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個稱為萬通保險保守基金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 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參加有關在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獲批准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獲批准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獲批准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或文意另有規定,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1條款條文計算。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人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本基金而言不得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就管理公司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為透過投資於港元銀行存款及其他優質港元定息與其他貨幣票據,為既要取得一定水平收入又要高度保本之投資者,提供一種簡便及容易變現之投資工具。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主要為投資於固定收入投資工具,包括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可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元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100%-C)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x(100%-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 (「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x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4. 管理公司有權向每一計劃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只限於個人計劃)收取年費,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如果參與計劃於其首三年內被參與法人終止,參與法人則需繳付終止費用,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有關收費詳情,請參閱參與協議。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蘇鴉利士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18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前稱美國萬通亞洲有限公司)於2002年5月16日成立美國萬通環球均衡基金MassMutual Global Balanced Fund,此基金於2019年5月24日起改名為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以下為此基金管理規章最新修訂,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

有關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

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0年1月13日

本管理規章由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196,000,000元及美金80,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萬通保險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個稱為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參加有關的在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獲批准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獲批准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獲批准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或文意另有規定,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1條款條文計算。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人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本基金而言不得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就管理公司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取得穩定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元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100%-C)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x(100%-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 (「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x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4. 管理公司有權向每一計劃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只限於個人計劃)收取年費,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如果參與計劃於其首三年內被參與法人終止,參與法人則需繳付終止費用,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有關收費詳情,請參閱參與協議。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蘇鴉利士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18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前稱美國萬通亞洲有限公司)於2002年9月26日成立美國萬通環球增長基金MassMutual Global Growth Fund,此基金於2019年5月24日起改名為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 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以下為此基金管理規章最新修訂,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

有關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

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

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0年1月13日

本管理規章由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916,000,000元及美金80,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萬通保險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個稱為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參加有關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獲批准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獲批准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獲批准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或文意另有規定,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1條款條文計算。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人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本基金而言不得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就管理公司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取得高水平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元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100%-C)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 (「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x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4. 管理公司有權向每一計劃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只限於個人計劃)收取年費,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如果參與計劃於其首三年內被參與法人終止,參與法人則需繳付終止費用,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有關收費詳情,請參閱參與協議。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蘇鴉利士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18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前稱美國萬通亞洲有限公司)於2002年9月26日成立美國萬通環球穩定基金MassMutual Global Stable Fund,此基金於2019年5月24日起改名為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以下為此基金管理規章最新修訂,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

有關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

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

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0年1月13日

本管理規章由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916,000,000元及美金80,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萬通保險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個稱為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參加有關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獲批准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獲批准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獲批准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或文意另有規定,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1條款條文計算。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人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本基金而言不得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就管理公司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證券,其次投資於環球股票。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元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100%-C)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x(100%-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 (「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x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4. 管理公司有權向每一計劃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只限於個人計劃)收取年費,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如果參與計劃於其首三年內被參與法人終止,參與法人則需繳付終止費用,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有關收費詳情,請參閱參與協議。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蘇鴉利士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18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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