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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吳錦華警務總監(編號125861)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免職;

(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5)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治安警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治安警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6)按照現行法例規定,依法對武器及彈藥的進出、運送及進口給予許可。

二、本人亦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下列權限,以便:

(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三)作出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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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司法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司法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司法警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司法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司法警察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司法警察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司法警察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司法警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簽署司法警察局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十六)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十七)按照法律規定,對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 附加 - 請查閱: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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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消防局局長梁毓森消防總監(編號433891)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免職;

(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6)簽署計算及結算消防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消防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在消防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之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5)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按照法律規定,對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 附加 - 請查閱: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消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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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郭鳳美關務總長(編號03880),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5)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6)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7)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8)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關於服務於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按照法律規定,對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 附加 - 請查閱: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3)除上述分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6)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在澳門保安部隊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8)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圍內:

(1)簽署計算及結算於澳門保安部隊服務的時間的文件;

(2)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3)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補償、就澳門保安部隊的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4)簽署衛生護理證;

(5)在人員任用前,核實所有涉及職程晉升及出任官職有關卷宗的開支預留。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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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消防總監編號412851許少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該部門內任職之所有人員的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法律規定的金錢補償,以及就年假累積的請求作出決定之權限;

(5)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簽署計算及結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三)對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學員行使紀律權限,但淘汰除外。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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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局長程况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懲教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懲教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懲教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按上款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之開支;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懲教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懲教管理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簽署懲教管理局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十七)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規定,許可囚犯接受探訪;

(二十八)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十九)按照法律規定,對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 附加 - 請查閱: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葡文版本

第19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金融情報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金融情報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金融情報辦公室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金融情報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金融情報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金融情報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金融情報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金融情報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金融情報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三)簽署金融情報辦公室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十四)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十五)按照法律規定,對在金融情報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 附加 - 請查閱: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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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