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宇明及庄永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張淑婷及王軼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私人秘書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沈夷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市政署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林曉白——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在文化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山禮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房屋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許志樑――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簡鳳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卓倩芝為本辦公室律政廳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可續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胡麗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茲聲明,卓倩芝因獲定期委任為本辦公室律政廳法律事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子軒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位之合格應考人李德藍,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何健華及蘇曉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16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三日及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蘇文曾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楊淑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吳燕翔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鄭耀功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期限,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詹美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曉玲及湯卓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洪淑玲及梁碧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25,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心理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麥倩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心理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鄒有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2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柳蘊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9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司徒保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0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秉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35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關員周建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1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林綺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2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子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3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立法會輔助部門顧問Pedro Miguel Vicente Pereira de Sena,供款人編號60107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技術工人蔡宇超,供款人編號60394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溫偉文,供款人編號60612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李買明,供款人編號60653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Tran Thi Thu Trang,供款人編號60917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教學助理員何達裕,供款人編號61850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湯倩婷,供款人編號62184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警員熊敏玲,供款人編號62288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趙嘉敏,供款人編號62534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園林護理員梁金松,供款人編號60236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蔣月娉,供款人編號60445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馮志洪,供款人編號60452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鄧穩暖,供款人編號60712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環境保護局技術輔導員李汝得,供款人編號61984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人才發展委員會技術員余玉儀,供款人編號62449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六條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八條至五十一條之規定,陳麗雯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及第4/2011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零年評核期間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主席: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馮琼娟,首席高級技術員(正選);
張展翔(正選)及方美芬(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黎恆宣,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林興隆(正選)及黃安琪(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亞力山大,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主席: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許巧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鄭可康(正選)及楊才堅(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鄧志強,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嘉慧,首席技術員(正選);
楊金愛(正選)及李國漢(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崔偉明,顧問督察。
主席: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徐巧恩,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羅羨媚(正選)及李洪光(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戴健琴,顧問督察。
主席:蔣素華,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陳尉(正選)及何清瑤(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何偉新,顧問督察。
主席: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淑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楊麗娟(正選)及鄧添(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雙英,首席特級督察。
主席: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吳慕嫻(正選)及施慧賢(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林若堅,顧問督察。
主席:郭日海,廳長;
委員:郭紫菱,首席高級技術員(正選);
譚麗嫦(正選)及梁偉立(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紫綾,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黃少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滬萍,顧問高級技術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包敬燾(正選)及張佩萍(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張嘉敏,首席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黃艷容,顧問督察;
馬可欣,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零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主席: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陳玫瑰,一等高級技術員(候補);
崔滿枝(正選)及黎鴻才(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余佩蓮,顧問督察。
主席: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鍾良偉,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Frederico Francisco Fernando (正選)及曾劭翀(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胡志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林偉濠(正選),莫志偉(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余健楚(正選),鄭可東(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王龍,特級技術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阮建昆(正選),勞灼榮(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余俊民,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陳愷婷,特級技術員;
彭超宏,特級技術員。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零年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主席: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吳遠程(正選)及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陳穎光(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Ieong de Sousa José Augusto,特級技術員。
主席:關穎(正選)及林國敬(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譚任中(正選)及蔡子鈺(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麥儉明(正選)及何偉文(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Campo Isabel,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主席: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黃紀樂(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主席: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郭盛森(正選)及鄭軍海(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祕書:黎家健,一等技術員;
蘇景曦,首席高級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e)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嘉駿為本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暉及羅偉傑,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余玉蘭,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劉小玲警務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陸路口岸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與朱嘉輝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70。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d項及第六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警員編號137951楊建威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所作之第177/2019號批示:
林偉民,副警務總長編號10889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因自願退休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陸路管制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鄺燕媚,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蔡潤生及高愛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梁嘉琦──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一)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所必需的實習,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趙綺雯──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一)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所必需的實習,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余麗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吳家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程靖媮、許淑雯、王虹、郭佩盈、黃嘉民、謝婉琪、區結瑩、劉嘉怡、黃浩然、林松銳、張杞彤、廖慶宜、譚楚如、葉曉彤、林嘉莉、林啓康、岑沛恩、盧嘉敏、凌梓盈、董穎珊、趙曉盈、莫家駿、蘆永健、林婉蓉和林嘉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范黃有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並按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護士監督,收取薪俸點73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從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陳結卿、趙靜儀、梁務晶、鍾曉冰、歐君彥、游偉芳、張欣傑、洪思鳴、劉偉亮、鄭偉文、黃文娟、黎暖霞、李敏富、庄美娜、施勇建、歐陽燕玉和方麗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區玉琴、陳秋蓮、陳冠云、許傑文、楊智卿、甘穎欣、關淑苹、鄺美玲、黎卓然、黎鑽添、林演添、林佳勤、林潔瑩、李家萍、梁艷明、梁秀蘭、麥耀昇、岑敏芳、蘇健敏、戴東岳及黃志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金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啟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志誠、廖翠玲、潘雅潔及黃恩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淑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陳志堅——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a)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力資源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慧敏、蔡嘉敏、方月華、李佩儀及麥偉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幗芬、梁麗雪及麥淑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馮金玉、陸秦及余嘉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智輝、陳潔瑜、張惠蘭、徐燕玲、郭啟良、凌寶雯、梁愛心、劉莉、彭敏玲、王燕航及王詩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慶榮、馮綺琼、楊美虹、劉錦濤、李燕紅、李斯花地瑪、廖素玲及Lopo Jorge, Anabel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許聰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鍾瑞玲、曹耀麟、曹桂芬、許惠群、李芷盈、李艷雯、蘇淑玲、孫瑞晶、黃綺琪、黃迎鳳及黃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美琴、姚結光、湯愛玲及楊有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嘉希、容詠茵、梁咏美、呂菁菁、盧綺汶、杜永豐及庾敏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放射科及影像學科專科)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郭昌宇及江瑞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科及影像學科專科)第一職階主任醫生。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基於下述商號不具備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g)項所規定的發出准照的一般要件,取消編號為第15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愛勤藥房V”的准照,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172號信達廣場第一座地下D座(B區)。
核准向邱俊能先生發給“振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5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391號及上海街21-S號怡山、怡海地下AF座(A區),東主地址為澳門氹仔南京街73號花城——利盛大廈36樓X座。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子文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予以終止。
應薛新琳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黎振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予以終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
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鄭健超——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黃偉俠及Maria Margarida Dias Saraiva——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陳志遠、陳毅鋒、楊學斌及何家永——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林穎娜及蔡可玲——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趙承恩、杜志豪、葉家媛、林建明、藍麗及李詩欣——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蕭慧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關敏如、梁家慧、楊明茵及伍鴻真——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譚健及王家傑——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陳雅麗、李嘉敏及余仙娜——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鄭萬雄及老嘉麟——第二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蕭艷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加瑩——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趙陽及潘幸庭——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國輝及施雅欣——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家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詠琛,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即其到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游裕賢,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即其到房屋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唐向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林少群及梁雪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駿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容凱旋及鄧詠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陳詠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吳子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丁寬樂——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葉頴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雲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設施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梁美彩——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蔣其芳及李燕非——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計,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元元——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宣傳及製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劉鳳池——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子平、李惠敏、梁惠珍及董贊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琳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湛鳳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鍾小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周烈宏、林維歡及梁子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熊蓓玲及林衍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曾志英及彭桂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容美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王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何培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馬裕玲——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布藹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曾憲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郭嘉玲及梁燕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程衛東——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李梓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布家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重毅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淑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韋海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以下人員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為六個月:
蔡淑儀、梁麗霞、游裕賢、馮靜子及徐紫欣,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歐陽小渟、陳淑婷、劉雪梅、吳婉婷、梁人鳳、王耀銘、陳潤歡及葉偉恆,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郭婉瑩、楊綺雯、劉智欣、鄭玉鑾及張傑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德藍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嘉祺,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麥潔鎿,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鍾樹邦,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文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許偉成,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司馬剛,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8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何靈楓,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劉易思,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敏貴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詠欣,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李廣平及謝倩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關奕濠、梁恆業及胡榮發,第一職階一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潔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何靈楓,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鍾樹邦及劉易思,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黃文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許偉成,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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