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就國際海事組織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通過的《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下稱“公約”)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十一月三十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公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覆照確認,根據公約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上指公約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國際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公約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以及根據其各正式文本翻譯而成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