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社會工作者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6/2019。

澳門社會工作者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工作者工會”,葡文名稱為“Sindicato dos Assistentes Sociai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al Workers’Un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註冊社工的非牟利職工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112號亨利大廈5樓T。會員大會可根據情況經決議將會址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團結同工、維護權益,以及落實社會工作者維護社會公義、提升澳門居民福祉和促進社會發展之責任為目標,宗旨如下:

一、促進公平與合理薪酬,工作時間及其他服務條件等會員之權益保障持續發展。

二、促進會員與僱主或各職級之間之關係及盡量採取積極溝通和適當辦法處理各方面之間產生的糾紛。

三、致力向政府社會福利相關部門反映前線工作狀況,促進社會服務資助制度和社會服務有關的政策(包括《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持續改善。

四、從事為促成上述一項或各項宗旨所必須之其他合法事務。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規定已辦理註冊的社工,承認本會章程並經本會評審認可,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上訴權;

三、連續具備兩年或以上會籍的會員才有被選舉權,惟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的參選人不在限;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會議及其他活動;

五、優先使用本會各項設施;

六、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附則;

二、履行本會決議;

三、協助本會推展會務及各項活動;

四、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向會員徵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項費用:

一、首次入會行政費:只須繳納一次,費用金額由會員大會釐定。

二、常年會費:徵收時間及費用金額由會員大會釐定。

第九條——一、會員若無故延遲交會費超過一年,即中止享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會員若主動要求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申請即被接納,並須繳清欠交本會之款項;

三、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或開除會籍,並於抗辯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四、會員須於退會時繳還一切會員憑證。

第十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之權力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及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通過與修改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

4. 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5. 經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投票通過,可分別解散理事會和監事會,並進行重選工作。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名,會長職能如下:

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為本會禮節性代表,如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副會長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 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

2. 審核本會帳目。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職能為:

1. 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會議,如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中一名監事代行;

2.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內,代行處理一切會務,唯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2. 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3. 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4. 議決及界定按需要而設的職能機構之工作範圍;

5. 通過會員入會申請;

6. 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和撰寫年度工作報告並每年提交會員大會審核;

7. 接受及審議違章會員之申訴。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職能如下:

1. 理事長為本會會務代表,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行;

2. 理事會成員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3. 理事負責協助推行會務及經理事會同意下開展及撤銷專責項目的工作小組。

第十五條——本會按實際需要,理事會在其任內可邀請適當人選出任當屆理事會之會務顧問,顧問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及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會成員和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是義務工作人員,倘若本會需要聘用受薪之全職或兼職人員,理事會對其負有任免之權。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的召集方式: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二、特別大會須三分之一或以上具投票權的會員簽名動議請求召開,並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的會議規定: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每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之半數,方為有效。倘若到達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之半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會議可以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會員之票數確定。每員一票,如贊成及反對票相同,則大會會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必須在會議前八個工作天發出通知,否則無效。

二、監事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監事人數二分一,方為有效。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出席監事之票數確定。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條——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理事會會議最少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召開的日期及時間由理事會自行決定,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集舉行。

二、理事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一,且會議須至少一名監事列席方為有效。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出席理事之票數確定。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章

選舉

第二十一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經由具投票權之會員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選出。須三名或以上會員提名,經投票後以票數最多者當選。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任期為三年,最長可連選連任一屆。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不得由同屆監事會成員或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二十二條——一、監事會成員由具投票權之會員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選出,須先由三名或以上會員提名,另一名和議,經投票後以票數最多者當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最長可連選連任一屆。惟不得由同屆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或理事會成員兼任。

三、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三條——一、理事會成員由具投票權之會員以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選出,須三名或以上會員提名,經投票後以票數最多者當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最長可連選連任一屆。惟不得由同屆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或監事會成員兼任。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須於選舉後三十天內舉行首次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選舉日期定於任期屆滿前不少於三十天舉行,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及理事會成員之選舉可同期舉行。

第七章

經費及財產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獻。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首次入會行政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

第二十七條——一、本會財政預算計劃,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完成,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二、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或收益,不論其來源,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宗旨;財產中任何部份或財產收益均不得以股息、紅利或任何形式之利潤名義來直接或間接轉付會員,惟支付本會僱員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第八章

其他及最後條文

一、關於遇會員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時的處理:

1. 凡有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嚴重違反本會會章,或不履行會員之義務者,理事會知會該會員,並提請會員大會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大會通過,該會員可被開除會籍;

2. 如該會員要求覆核,可於會員大會召開前向監事會提出上訴。

二、經本會聯繫而獲取活動報酬之組織架構成員,其酬勞收費之一半撥作贊助本會經費之用。

三、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四、對本會章程進行修改及通過決議時,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本會解散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老撾經貿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Económica, Comercial e Cultural de Laos e de Macau de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8。

中國澳門老撾經貿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澳門老撾經貿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Económica, Comercial e Cultural de Laos e de Macau de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o of China Laos Economic Trade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促進中國澳門與老撾的交流和合作,促進經濟技術、貿易投資、文化教育及社會服務的發展,科技、旅遊、醫療及護理的合作;募集基金,激發創業創新活力,推動中醫藥傳承發展,團結業界專才,共享機遇、共同發展、共享繁榮。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A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兩名理事推薦,並獲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僑大學大灣區校友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0。

華僑大學大灣區校友聯合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華僑大學大灣區校友聯合會”,英文名稱為“Hua Qiao University Greater Bay Area Alumni Union ”,中文簡稱:“華大大灣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0樓2002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團結粵港澳大灣區校友,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

2)關心及促進母校之發展,加強各地校友會之間的聯繫;

3)加強學術與文體交流,提高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

曾就讀、工作或受聘於華僑大學而現時居住或長期逗留在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士均可申請,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選舉及架構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可決議通過或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

2)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須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招收會員;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第八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須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賬目。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等職銜,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開展活動收入、自願捐獻、私人及商業機構之贊助、政府機構資助等。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澳門佛教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4。

中華澳門佛教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澳門佛教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機構。宗旨是:

(一)弘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延續歷史的傳承。繼承,學習,發揚中華五千年的宗教文化。倡導人本,團結,健康,和諧的精神。傳遞慈善,愛心的宗教文化理念。為澳門社會繁榮,進步,和諧作出貢獻。

(二)致力推廣祖國和本澳群眾性的宗教文化及養生強身活動;經常推進採訪,拜會,學習祖國及本澳的專業機構及人士;相互學習,共同研究及配合本澳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鳩里3號金泉花園地下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行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面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流金歲月知音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9。

澳門流金歲月知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流金歲月知音協會”。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團結愛好音樂及歌唱人士,推動本澳音樂文化發展。

(二)支持公益、服務社群、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09號泉同樓第三座地下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林氏婦女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12/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林氏婦女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林氏婦女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ulheres de Clã Lam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MCLM”。

英文名為:“Women of Lam Cl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WLCFAM”。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1樓S,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愛國愛澳、團結林姓婦女,發揚傳統倫理道德,并以互助之精神,謀求林氏婦女間之團結發展,提昇婦女社會地位,維護婦女鄉親之合法權益,服務廣大婦女。弘揚祖德,加強與海內外各地林氏婦女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林氏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促進及擴大林姓婦女鄉親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會員資格:須年齡滿18歲居澳林姓婦女,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申請手續、獲得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七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十條——監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及會員基金,接受澳門政府資助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決議由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四章

代表權

第十五條——代表權: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會長獨自一人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澳門法律: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之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大灣區企業家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dos Empresários da Grande Baía (Macau)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CCEGBM»

Greater Bay Area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GBAECC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6 de Dezem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1/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大灣區企業家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企業家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os Empresários da Grande Baía (Macau)”,簡稱為“CCEGBM”,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簡稱為“GBAECCM”。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本會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

2. 團結工商界,堅持愛國、愛澳,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

3. 積極推廣「大灣區」之發展理念;

4. 以架構大灣區內城市之間企業家商圈及各地企業或行業等社會機構等之交流平台為主要任務;

5. 促進本會商家與「大灣區」關聯地區企業的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及持續發展;

6. 作為聯繫企業家會員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橋樑,如實反映各行業內經營狀況;

7. 協助會員通過不同方式對接資源,以滿足各自發展及協作需求;

8. 組織會員及社會力量去幫助及貢獻社會的公益事業。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G。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四條——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及建議;

5.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6.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本會各機關通過決議的義務;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承擔本會籌辦的工作;

5. 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二. 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 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 決定終止本會;及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相對多數贊同票。召開地點可以在澳門會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六.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及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員守則和管理本社團,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2、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士組成;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3、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財產和收益用途

1、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宗旨相符之活動。

2、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4、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Dez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ntro de Estudos e de Inovação sobre a Economia Azul na Região da Grande Baía»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3 de Dezem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8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9-B, foi alterado 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número três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Funcionamento)

Um. Mantém-se.

Dois. Mantém-se.

Três.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é feita mediant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10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Dezembro de 2019. — A Notária, Ana Soa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