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批示:
余華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終止。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歐陽傑,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批示:
李華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批示:
何思杰——應其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馬慧芝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調職至經濟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趙寶珠
茲聲明本辦公室徵用司法警察局編制之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王婷,因徵用期屆滿,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並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返回原部門。
陳智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司長助理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倩明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調職至教育暨青年局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謝永釗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調職至社會保障基金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勵芳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調職至社會保障基金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鄭凱倫,因徵用期屆滿,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並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青鳳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調職至教育暨青年局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徵用社會工作局編制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愛敏,因徵用期屆滿,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並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敏——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振峰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43880,李璧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轉為退休狀況,並於同日終止擔任本局顧問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浩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俊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嘉茵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卓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張國華及張元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龔曙東及吳天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郝建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吳國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宇明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宣傳及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任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庄永燊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政治法律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任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李安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蔡小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委員會擔任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投考人鄧穎燊,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志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智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秀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茲聲明應第五屆“為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
李子超的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定期委任;
歐遠輝及梁綺靜的要求,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及十二月二日起終止其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江超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87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已故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銘鑄之遺孀周英芝及母親鄭燕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67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蔡珮玲,供款人編號30127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財政局勤雜人員毛志良,供款人編號60082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梁麗媚,供款人編號60143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鄺柱康,供款人編號60159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文化局重型車輛司機梁智江,供款人編號60189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勤雜人員梁惠娟,供款人編號60189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巴路文,供款人編號60192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梁麗賢,供款人編號60354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勤雜人員李少芳,供款人編號60393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統計暨普查局勤雜人員彭潔英,供款人編號608270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退休基金會高級技術員李國恆,供款人編號62144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員陳立豪,供款人編號62257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張頴民,供款人編號62498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陳珮珊,供款人編號62524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偉坤及馮顯峰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會下列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綺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劉幼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梁紹明,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沙蓮達;副主席——高舒婷;代副主席——鍾日暖;行政管理人——江海莉、劉德學、老柏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邱潤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梁仕仁——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許小龍、黎莉娜、李彩君、莫金欣及黃海欣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Lívio Leonel dos Reis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
Maria Isabel Marques Soar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麥詠珠及黃振宇——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威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容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澳門財稅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林依琪及吳振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雪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志江、方永傑、何建宗、孔碧鋒、翁俊傑、梁俊傑、梁永華及余淦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25點,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學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俊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15點,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甄艷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25點,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卓杏儀,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惠玲、陳嘉茵、葛天富及馬奇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梁文潤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寶治、黎立德及黎家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曉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德賢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小燕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辦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張小燕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陳瑞卿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濟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莫麗絲派駐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三個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唐顯榮原屬新聞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工作,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梁妙嫻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呂芸及陳昕潔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程樹玲及烏日汗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譚潔華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關超偉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馮佩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Lou Belisa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
李建勛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呂嘉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陳詠琪、黎慧婷、陳裔苗、蔡麗文及張欣妮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利月珊、趙慧雯及吳金玲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陳韻詩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甄治漢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李沙錦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李志明晉階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茲聲明,本局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子超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五屆“司法文員任職資格課程”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並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返回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原職位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作之第54/CPSP/2019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61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批准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從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241170 | 麥美娟 |
2 | 警員 | 242170 | 唐嘉欣 |
3 | 警員 | 243171 | 符晶 |
4 | 警員 | 244170 | 容佩怡 |
5 | 警員 | 245170 | 陳曉珺 |
6 | 警員 | 246170 | 朱嘉儀 |
7 | 警員 | 247170 | 鄭美君 |
8 | 警員 | 248170 | 蕭鹿鹿 |
9 | 警員 | 249170 | 陳麗婷 |
10 | 警員 | 250170 | 林斯斯 |
11 | 警員 | 251171 | 李朝輝 |
12 | 警員 | 252170 | 吳萍 |
13 | 警員 | 253170 | 許玉霞 |
14 | 警員 | 254171 | 李勁濤 |
15 | 警員 | 255170 | 謝雅欣 |
16 | 警員 | 256170 | 李婉盈 |
17 | 警員 | 257170 | 周婉玲 |
18 | 警員 | 258170 | 吳佩瑩 |
19 | 警員 | 259171 | 黃植森 |
20 | 警員 | 260170 | 胡婉瀅 |
21 | 警員 | 261171 | 梁明杰 |
22 | 警員 | 262171 | 馮偉康 |
23 | 警員 | 263171 | 梁駿傑 |
24 | 警員 | 264170 | 湛重銀 |
25 | 警員 | 265171 | 洪維樂 |
26 | 警員 | 266171 | 陳逸洋 |
27 | 警員 | 267171 | 留曉軍 |
28 | 警員 | 268170 | 張嘉欣 |
29 | 警員 | 269170 | 陳嘉靜 |
30 | 警員 | 270171 | 張榮威 |
31 | 警員 | 271170 | 何倩瑩 |
32 | 警員 | 272171 | 周梓俊 |
33 | 警員 | 273170 | 趙敏娜 |
34 | 警員 | 274170 | 林佩瑩 |
35 | 警員 | 275170 | 唐詠如 |
36 | 警員 | 276170 | 周麗媚 |
37 | 警員 | 277171 | 梁文威 |
38 | 警員 | 278170 | 黃紫君 |
39 | 警員 | 279170 | 歐玉緣 |
40 | 警員 | 280171 | 李偉城 |
41 | 警員 | 281170 | 余美霞 |
42 | 警員 | 282171 | 譚宗豪 |
43 | 警員 | 283171 | 李加文 |
44 | 警員 | 284171 | 周恩榮 |
45 | 警員 | 285171 | 梁偉樂 |
46 | 警員 | 286171 | 饒劍敏 |
47 | 警員 | 287171 | 林國冰 |
48 | 警員 | 288171 | 劉思行 |
49 | 警員 | 289170 | 梁惠嫻 |
50 | 警員 | 290170 | 歐陽穎儀 |
51 | 警員 | 291170 | 何翠娟 |
52 | 警員 | 292171 | 宋偉鴻 |
53 | 警員 | 293170 | 楊麗詩 |
54 | 警員 | 295171 | 黃志華 |
55 | 警員 | 296171 | 林奇傑 |
56 | 警員 | 297170 | 伍婷欣 |
57 | 警員 | 298171 | 鄧明堅 |
58 | 警員 | 299171 | 麥照紅 |
59 | 警員 | 300171 | 陳志文 |
60 | 警員 | 301171 | 曾駿安 |
61 | 警員 | 302170 | 鄧靄儀 |
62 | 警員 | 303170 | 李紀程 |
63 | 警員 | 304171 | 陳浩元 |
64 | 警員 | 305171 | 林家輝 |
65 | 警員 | 306171 | 徐振雄 |
66 | 警員 | 307171 | 伍卓輝 |
67 | 警員 | 308171 | 洪懿昶 |
68 | 警員 | 309170 | 張思敏 |
69 | 警員 | 310171 | 麥錦聰 |
70 | 警員 | 311171 | 黃竣民 |
71 | 警員 | 312171 | 梁長貴 |
72 | 警員 | 313171 | 林嘉發 |
73 | 警員 | 315171 | 歐陽賓 |
74 | 警員 | 316171 | 周俊傑 |
75 | 警員 | 317170 | 余思敏 |
76 | 警員 | 318171 | 黃俊華 |
77 | 警員 | 319171 | 李浩斌 |
78 | 警員 | 320171 | 羅偉業 |
79 | 警員 | 321171 | 梁鑑鏢 |
80 | 警員 | 322171 | 楊嘉誠 |
81 | 警員 | 323171 | 馬子傑 |
82 | 警員 | 324171 | 鄭珈俊 |
83 | 警員 | 325170 | 梁嘉儀 |
84 | 警員 | 326171 | 郭偉杰 |
85 | 警員 | 327171 | 冼偉傑 |
86 | 警員 | 328170 | 陳靜旋 |
87 | 警員 | 329170 | 羅曦晴 |
88 | 警員 | 330171 | 廖嘉成 |
89 | 警員 | 331171 | 盧江豪 |
90 | 警員 | 332171 | 李俊 |
91 | 警員 | 333171 | 羅志成 |
92 | 警員 | 334171 | 談啓輝 |
93 | 警員 | 335171 | 卓健華 |
94 | 警員 | 336171 | 盧俊軒 |
95 | 警員 | 337170 | 陳嘉碧 |
96 | 警員 | 338171 | 鍾宛昇 |
97 | 警員 | 339171 | 李駿業 |
98 | 警員 | 340170 | 陳轉梅 |
99 | 警員 | 341171 | 甘國鏘 |
100 | 警員 | 342171 | 黃偉文 |
101 | 警員 | 343171 | 洪成豐 |
102 | 警員 | 344170 | 余美珊 |
103 | 警員 | 345171 | 施少勇 |
104 | 警員 | 346170 | 董綺婷 |
105 | 警員 | 347171 | 梁志偉 |
106 | 警員 | 348171 | 劉啓泉 |
107 | 警員 | 349171 | 麥嘉良 |
108 | 警員 | 350171 | 郭志輝 |
109 | 警員 | 351170 | 姚健恩 |
110 | 警員 | 352171 | 陳威發 |
111 | 警員 | 353170 | 方小麗 |
112 | 警員 | 354171 | 梁嘉傑 |
113 | 警員 | 355171 | 歐傑英 |
114 | 警員 | 356171 | 林鴻政 |
115 | 警員 | 357171 | 梁文輝 |
116 | 警員 | 358171 | 趙偉林 |
117 | 警員 | 359171 | 許東東 |
118 | 警員 | 360171 | 陳華穎 |
119 | 警員 | 361170 | 聶綺霞 |
120 | 警員 | 362171 | 胡豪文 |
121 | 警員 | 363171 | 呂頌榮 |
122 | 警員 | 364171 | 黃梓汶 |
123 | 警員 | 365171 | 謝家豪 |
124 | 警員 | 366170 | 李安妮 |
125 | 警員 | 367171 | 吳海文 |
126 | 警員 | 368171 | 黃子文 |
127 | 警員 | 369171 | 羅景培 |
128 | 警員 | 370171 | 蔡子豪 |
129 | 警員 | 371171 | 梁啓明 |
130 | 警員 | 372171 | 張浩杰 |
131 | 警員 | 373171 | 郭家輝 |
132 | 警員 | 374171 | 李榮富 |
133 | 警員 | 375171 | 吳啓安 |
134 | 警員 | 376171 | 高俊豪 |
135 | 警員 | 377171 | 梁振浩 |
136 | 警員 | 378171 | 吳錫謙 |
137 | 警員 | 379171 | 梁志堅 |
138 | 警員 | 380171 | 何志堅 |
139 | 警員 | 381171 | 黎國樑 |
140 | 警員 | 382171 | 梅俊雄 |
141 | 警員 | 383171 | 黃豪輝 |
142 | 警員 | 384171 | 吳國泰 |
143 | 警員 | 385171 | 歐樹雄 |
144 | 警員 | 386171 | 林兆恆 |
145 | 警員 | 387171 | 歐陽兆泓 |
146 | 警員 | 388171 | 郭鎮輝 |
147 | 警員 | 389171 | 徐立煌 |
148 | 警員 | 390171 | 李圻力 |
149 | 警員 | 391171 | 劉宏德 |
150 | 警員 | 392171 | 吳溢鏗 |
151 | 警員 | 393171 | 陸遠聰 |
152 | 警員 | 394171 | 蘇遠豪 |
153 | 警員 | 395171 | 翟詠韜 |
154 | 警員 | 396171 | 伍榮康 |
155 | 警員 | 397171 | 鄧劍波 |
156 | 警員 | 398171 | 甘智浩 |
157 | 警員 | 399171 | 甘浩賢 |
158 | 警員 | 600171 | 朱永基 |
159 | 警員 | 601171 | 林偉康 |
160 | 警員 | 602171 | 李嘉輝 |
161 | 警員 | 603171 | 鍾家駿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第173/2019號批示:
批准下列治安警察局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特別委任,直至第五屆“為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止。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234050 | 楊佩祺 |
警員 | 100110 | 梁務婷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麥章發及曹杰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黃海及楊峻堅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偉濠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錦華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Fernando Jorge de Jesus Soares,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根據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歐陽偉強及梁健榮、第二職階警員楊敏霞、施嘉杰、黎偉康及張洪威,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終止在局方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根據第26/201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件三所載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名單:
姓名 |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領導及主管官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領導及主管官職 | |||
許少勇 | 校長/消防總監 | 定期委任 | 校長/消防總監 | 定期委任 |
黃子暉 | 副校長/副警務總監 | 定期委任 | 副校長/副警務總監 | 定期委任 |
林壘立 | 教務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研究及發展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伍素萍 | 總務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總務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雷華龍 | 教務輔助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綜合培訓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梁志生 | 資源管理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陳健武 | 服務輔助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資源管理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陳國棠 | 學生隊伍隊長 | 定期委任 | 高等教育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胡桂芳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羅家偉第E-250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奕曈、周雅賢、馮家意、楊懿行、彭敏兒、尹柏怡——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185、E-3186、E-3187、E-3188、E-3189、E-3190。
賴桂平、黃旭茹——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76、T-0677。
羅家晴——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78。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張浩泉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4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太和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道咩卑利士街32號福如大廈地下MA舖。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嘉芙第E-263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家瓊——恢復第E-271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李淑儀——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191。
張詠琪——恢復第T-053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Inês de Lima e Lemos Guedes Lousa——應其要求,取消第T-0592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許可准照第AL-046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拱形馬路(關閘橫路)124號歧關新村(第一座至第六座)地下AZ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廣華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Kong Wa更改中文名稱為恩賜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an Chi。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盧潔貞第M-0514號及陳葆坊第M-228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何淑儀第E-278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凌峯——應其要求,中止第E-295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趙寶欣——應其要求,中止第T-0291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涂家俊——應其要求,取消第T-029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恩承——恢復第M-238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樊維明——恢復第M-237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鄭婉婷、陳雅芝——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427、M-245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愷、李瑞欣、楊嘉明——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79、T-0680、T-0681。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
楊月明——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潔儀,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林茵茵及李潔茵,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馮淑華,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6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
湯嘉盈——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協助進行葡語教學),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批示:
Susana Alexandre Ferreira Pereira de Campos Esmeriz——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批示:
周俊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批示:
應梁瑪莉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批示:
吳雪琴——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普通話),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
王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余美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應李明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梁倩明,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青鳳,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林詩敏及高瑞——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各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徐舜瑩——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芸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江明施及黎明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名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詠麟及蘇凱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應方慧超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永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盧旭宇,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鄭錦昌,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許鎧麟,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鄧仕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許心媚、何智穎、歐陽鍵邦及羅念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譚永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林貫名,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歐陽惠香及黃祖兒,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李詩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有關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國倫,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鍾麗珍,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伍嘉頴,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鄭錦峰,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崔振威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
鄧勵芳,原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基金工作,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謝永釗,原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基金工作,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福森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體育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盧志森,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至本基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朱妙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董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陸惠財為本局保存暨修葺處處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俊裕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三等海事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唐蘊紅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港口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方逸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卓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永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胡興明,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談依琪,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應方逸鏗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蔡惠美、蕭志芬及阮振彰,晉升為第一職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陳敏鋒,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
應郭淑惠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紀詠涵——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汝得,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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