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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檢察長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第七條、第七-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炳棠擔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
二、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潔如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
三、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檢察長 葉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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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檢察長行使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檢察長辦公室運作的以下職權授予辦公室主任譚炳棠: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
(四)批准免除上班、合理缺勤,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中斷或更改年假及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徵用、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相應續期,以及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以編制內人員、徵用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簽署計算、結算人員服務時間和結算終止職務補償的文件;
(十一)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輪值工作或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六)作出關於工作表現評核相關法例中部門或實體領導的權限;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檢察長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人員固定的薪酬和津貼以及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許可支付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加入的社團及國際組織的續期會費;
(二十一)許可支付已獲有權限實體批核的開支;
(二十二)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六)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七)在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的文書;
(二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九)批准將屬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動產報廢;
(三十)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或任何不當徵收的款項;
(三十一)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二、對行使現授權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顧問。
四、本批示廢止第12/2016號檢察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檢察長 葉迅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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