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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代表黃錦芳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原正選成員Wong Paulo,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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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四樓5G通訊、大範圍電子傳感及能源採集與精準醫療電子實驗室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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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二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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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吳兆平”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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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師郭敏齡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陳碧霞,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委任教師練渝萍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馬加力,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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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六)警察總局代表王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樹漢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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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