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1/2019。
第一條——本會命定之中文名稱為「中葡產業文化交流促進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ino-Lusófona da Indústria 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Macau)”,英文名稱為“Sino-Luso Industry and Culture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
以澳門十八歲以上為對象,促進中國與葡語系國家之間的文化互動及交流,加強中葡產業發展及聯繫,發揮澳門作為中葡平台的作用,協助澳門邁向產業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方向,為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貢獻一分力。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3號高地烏大廈1樓J。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擇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擇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第一次召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及大會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2/2019。
一、本會定名為“鐵工房24健身會”,葡文名稱為“Clube Ginástico Ferro 24”,英文名稱為“Iron 24 Fitness Club”。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6樓A,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其他地方及可設立辦事處。
本會為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是為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健身運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培養大眾鍛鍊身體、提升技術體能水平,並致力向大眾提倡健康生活、健康飲食的訊息。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一張遞交理事會。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資格。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二、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繳納會費;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或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負責制定或修訂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理事長召集和會長主持,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得在不少於五分之一的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五、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權人須出示一份由授權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獻以及政府申請,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19。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小孩子二三事親子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Kiddie Matters Parent-Child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橫街9號A華祐大廈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致力推動親職教育及兒童品格、兒童心靈健康的培養,以工作坊、展覽及講座等活動促進家庭之間關係融洽,加強親職效能,增進兒童在文化、創意、藝術及品德等各方面的領域,使澳門的兒童能得到更全面的發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教育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擁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
三、會員擁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架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以掛號信的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大會之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方有效。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理事三名至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一年召開二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有權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至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由本會會員會費及各個人自願集資或各界人士贊助與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5/2019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衛國建澳聯誼會。
第二條——宗旨:
(一)發揚和傳揚愛國精神,維護國家安全,攜手為復興偉大中華民族,實現中國夢做貢獻。
(二)擁護以習主席為核心的黨中央的領導,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堅決反對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自覺遵守澳門法律.維護社會公德。
(三)團結居澳各屆愛國衛國人士,以本會作為溝通平台。敬老尊賢、互助互愛,維護會員正當權益。
(四)加強與海內外友好社團聯䌓,促進澳門繁榮昌盛。
第三條——本會由居澳衛國建澳愛國人士自願發起而組成非牟利民間團體。
第四條——會員入會
凡居住本澳18歲以上衛國愛國愛澳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會務有提出討論和建議之權。
3. 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康樂之權。
4. 有權要求本會協助維護正當合法權益。
(二)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3. 熱心和勤奮地擔任本會委派的職務並履行職責。
4. 准時繳納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六條——退會與開除:
(一)退會:本會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為組織原則。凡會員退會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辦理退會手續。
(二)開除:理事會有權對不履行義務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提出勸告。經勸告無效後將給予開除會籍之處分,並報送會員大會存案。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組成:所有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主持: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召集會議指定日期必須提前八日或以上的時間發出通知,通知方式可選擇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召集書內應標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特別會議得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要求召集。大會之決議由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
1. 制訂、修改本會章程及通過內部規章。
2. 選舉本會領導成員或罷免本會領導成員。
3. 訂定本會之活動方針和計劃。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一)組成: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至少三人以上,總人數為單數組成。
(二)召集:理事會由理事長,每三個月召集進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所作出決議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贊同票通過方可實施,如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
1. 如期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2. 制定內部規章、規劃和組織本會活動。
3. 決議接納新會員和開除會員,並報上會員大會通過。
4. 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自社會人士任何形式現金捐贈、贈品、遺贈和本會會員所繳納會費來作為本會會務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每三個月時間公佈賬目一次。
第十條——本會之財務管理:
本會所接收的資金將存放於銀行專戶,支票簽署及任何戶口的取款憑單限於當屆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簽名,三人共同簽署作實方有效。而所有支出原收據必須由會長簽名備案。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一)組成: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組成。
(二)召集:監事會由監事長每半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特別會議。會議在有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贊同票通過方可實施,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
1. 對理事會執行本會會員大會決議的力度起監察作用。
2. 對本會成員的違規行為可向理事會提出異議。
3. 對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示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任期
本會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屆。第一屆起歷屆會長卸任後授予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等卸任後經會員大會推選任本會各種名銜。而每屆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筭十三條——職權規劃:
(一)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按本會章程領導理事會並通過會員大會制定一切議定決議。
(二)理事長負責依章程執行理事會一切決案和聯系各界社團和領導會務活動。
(三)監事長負責監察會務執行及稽核財務收支。
(四)秘書長負責本會會議記錄、聯繫各組織機關成員及一切往來文件。
(一)首次召集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各款規定之適用。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會址:澳門關閘馬路巴波沙平民新邨C座15樓A。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龍新社坊眾土地慈善會”,簡稱“龍新社土地慈善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6-8號豪閣大廈A-C座。本會是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之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團結坊眾,恭賀土地神誕,祈福居民安居樂業,家宅平安,傳承民間優良習俗文化,促進社區和諧發展。
第三條——凡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之會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並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入會手續由本會秘書處辦理。
第五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或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3. 執行本會有關決議,支持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工作。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受權利:
1. 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
2.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康樂、體育、福利和服務等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本會活動主要內容:參神、醒獅賀誕、聯歡聚餐、祈杯、曲藝演出。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制訂和修改會章。
2.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及計劃。
4. 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會務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是會務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的理事會成員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負責理事會之領導工作。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會得設若干專職工作部門(包括秘書處),由各理事分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3.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 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的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理事會帳目,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如有特別需要或半數會員提出要求,本會澳門龍新社坊眾土地慈善會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部分資助,善長人翁捐贈,以及香油金等。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六條——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8。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粵港澳國際禮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tiqueta de Guangdong, Hong Kong e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International Etiquett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提昇粵港澳地區居民對國際專業禮儀的認識,掌握國際專業禮儀接待技巧,以支援澳門建設世界休閒旅遊中心、中葡文化交流平臺及融入大灣區建設的發展需求。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禮儀文化傳播、美學文化傳播、文化交流、禮儀知識分享、傳統文化交流、(國際禮儀、社交禮儀、商務禮儀、政務禮儀、兒童禮儀文化傳播)、白酒文化傳播、紅酒文化交流、茶文化傳播、旗袍文化傳播、葡語文化、企業禮儀形象設計、個人形態儀態修煉等。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9樓E、F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對禮儀文化有興趣人士,由理事長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八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或政治活動及商業活動。
第九條——本會之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及其他活動之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每年須舉行一次大會。
(六)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除章程及法律另有規定之情況外,議案以出席會員五分之三票數通過。
第十三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贊助,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團體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
(二)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以及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使用會徽,其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6。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澳門積極心理學協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Psicologia Positiva de Macau”,葡文簡稱“APPM”,英文名“Macau Positive Psych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239號裕華大廈第5座12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推廣積極心理學的研究,提高澳門心理學的專業水平。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名譽會員:
1. 一般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名譽會員: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知名人士,須經理事會通過,毋需繳交會費,但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組織機關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成員及決定會務工作。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其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若干名。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運作和財政收支,其總人數三人或以上的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和副監事長若干名。
第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培訓、捐贈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9。
本社團中文名為“澳門街舞文化推廣協會”,英文為“Macao Street Dance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本會之宗旨為本澳增進街舞舞蹈教育機構,社團和愛好者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國際街舞交流,研究和探索澳門乃至世界街舞文化發展的歷史,振興澳門街舞事業與產業,實現本澳流行文化的創新,與國際街舞領域接軌,鼓勵年輕人透過參與街舞活動,加強身心靈健康發展。
本會設於澳門定安街9號康福樓4樓。
凡年齡介於6-60歲,對於街舞文化有興趣之本澳人士。
凡符合上條人士贊同本會章程,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本會會員。
1. 選舉及被選為組織領導架構成員;
2. 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3. 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享有所提供之福利。
1. 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之決議;
3. 尊重本會會員;
4. 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5. 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6. 依時繳納活動費用及其他應付費用。
1. 提前十四天向本會通知退會;
2. 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如有做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
1. 制訂及修改組織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及顧問;
4. 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5.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6.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三十天前通知召集:
1.1 召集書應透過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通知。
1.2 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
2.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2.2 第一次召集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理事會職權為;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 管理及籌募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
1. 常務理事會是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負責。
1. 由理事會決議若干名理事組成;
2. 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部長、副部長及部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各部之成員除可由理事會擔任外,可邀請熱心人士擔任;
3. 如有需要時,得設特別專職部門,部長及部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
1.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職權為:列席理事會會議;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對年度工作報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
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兩年,可連任。
1. 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特別會議;
2. 每次會議均須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除外);
3. 會議決議由出席成員簡單多數通過,方可有效。
1.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可接受其他成員之請辭;
2. 會員大會領導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第一次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中補選,並報平常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3. 理事會或監事會之空缺由該組織有關成員於會員中選出,並報會員大會會議審議通過;
4. 填補之人選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1. 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2. 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 其他合法收益。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及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4. 本章程如有未定明之處,按照<民法典>規定辦理;
5.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7。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創藝音樂文化協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巴素打爾古街314號興發大廈1樓B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以推廣本土文化藝術,音樂和舞蹈,從事音樂和舞蹈表演,並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團結本澳歌舞愛好者,促進社會團結和諧和大眾市民間之友誼。
第四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之福利和權利,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六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組成,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部門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的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5。
(一)名稱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拉丁美洲經貿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Económica, Comercial e Cultural de América Latina e de Macau da China。
英文名稱為:Latin America Economic Trade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二)宗旨
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配合特區政府多元發展,推動國家有關的重大發展戰略,促進中國澳門和拉丁美洲的對外貿易、投資開發、經濟合作、文化交流、商貿會議、科技發展等,建立專業的數據平台。促進與拉丁語系國家的交流,加強與各界有關機構的合作,促進世界經濟發展,共享繁榮。
(三)性質
本會為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
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A及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b)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首次召集中,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c)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應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監督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
(a)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在不違反法規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b)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同意,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此外,理事會可決定邀請合適人士擔任各類名譽及榮譽職務。
(c)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確定理事會其他成員的職務分配。理事會有權確定代表本會簽署具法律效力文件的人選。理事會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
3. 監事會
(a)監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及查核本會財政。
(b)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六)會員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組織,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3. 會員的其他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七)附則
1. 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2.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2。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粵港澳大灣區文化遺產協會”,中文簡稱為“灣區文遺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Cultural Heritage Association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英文簡稱為“MCHA-GBA”,以下簡稱“本會”。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炮兵街20-B號閣樓C室,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本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文化遺產的保護及發展,共同研究、促進及弘揚文化遺產事業。
一、 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即成為會員。
二、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
一、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 各機關得按需要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職務成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 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名譽及榮譽職務。
四、 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亦可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尤其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他地方的法人或人士簽署合同、協議書或文件等,該職權可由會長或理事長轉授予領導機關成員或職務成員,或由理事會決議代表成員簽署。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二、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五、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惟以下除外: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一、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同時具備理事會成員身份。
三、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錄取;
(七)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四)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3。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建造視角學會”,中文簡稱為“建造視角學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Visão de Constru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VCM”,而英文為“Macau Construction Perspective Society”,英文簡稱為“MCPS”,並受本章程及澳門法規管制,其活動時限為無限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
(一)推行建造業相關之研究、探討和培訓活動;
(二)與研究和調查有關建造、工程、消防及機電之本地或外地人士或機構發展合作;
(三)協助及支持與本會宗旨相符之課程及提高專業知識;
(四)透過適當方式,宣傳本會宗旨範圍內之科學及專業訊息;
(五)舉辦、支持及參與與本會宗旨相符之講座、課程、會議、研討會及其他活動;
(六)協助起草及討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法律文件及/或規章,倘被要求時提供意見。
本會之目標為:
(一)對培訓本地區之技術性人材提供條件;
(二)加強與政府、建造工程業及學術機構之聯繫,以實現技術人員本地化;
(三)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活動;
(四)促進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以提高相關專業知識;
(五)為相關組織提供專業意見;
(六)會員可發表相關最新資訊及交換意見,亦可與其他專業團體或夥伴交流及討論;
(七)建立制度和認可標準;
(八)促進建造工程業知識發展,當中包括與時俱進的科學工程技術;
(九)促進和保護澳門建造工程業界之合法權益;為業界提供與其他地區之訪問、座談、講座、會議、展覽等相關活動。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4樓B~D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丶副會長丶秘書長和理事會丶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之賬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五)修改會章;
(六)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工作。副會長一至多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七)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八)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九)如因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修改本會的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法定人數不足,會議押後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除本條第十款及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須是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特別工作小組,理事會之任期為兩年;
(四)經理事會議決,可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一)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其職權為稽核本會賬目及監察理事會各部門之工作。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丶合約及文件須會長和副會長一名共同簽署。
本會之經費分為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政府機關、各界人士、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贊助。
若有任何疑問,本會之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航空義工隊”,中文簡稱為“澳航義工隊”,英文名稱為“Air Macau Volunteer Team”,英文簡稱為“NX Volunteer Team”。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3-18樓。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的宗旨﹕本會通過組織會員參加研討會、志願者社會實踐、探訪、義教及其他相關社會活動,以團結會員發展愛國愛澳精神,推動和支持會員參與及關愛社會活動,分擔社會責任,發揚守望相助、無私奉獻的義工精神。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航空在職員工,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組織及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一)會員可自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退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規定,不遵守本會的宗旨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三)離職、辭職、被開除或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的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決定會務方針,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任。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批及通過會員退會申請;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兩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監事會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本會之經費包括會員會費、其他公共實體、私人實體或外界的贊助、還包括贈與、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的《民法典》規定及其他可適用的法律辦理。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o Cartório do Notário Privado Ricardo Sá Carneiro, desde 6 de Dezembro de 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3,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Lusófona de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em português, «Lusophone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ssociation» em inglês, “葡語系仲裁及調解協會” em chinês, doravante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1.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tem por objecto estudar e divulgar a resolução, mediante mediação ou arbitragem, dos litígios transfronteiriços emergentes entre:
1.1 Partes pertencentes a qualquer uma das jurisdições lusófonas;
1.2 Partes pertencentes e partes não pertencentes a qualquer uma das jurisdições lusófonas.
2.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os respectiv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3. O espaço da lusofonia abrange todas as jurisdições que tenham a língua portuguesa como a sua ou uma das suas línguas oficiais,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s por «jurisdições lusófona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os 309–315, Nam Yue Commercial Center, 7.º andar «B-C», a qual pode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endereço ou para outra jurisdição lusófona nos termos previstos nestes Estatutos.
1. Podem ser Associad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1.1 Tenham nacionalidade, residência ou sede numa das jurisdições lusófonas;
1.2 Apresentem conexão com a resolução de litígios, por força de formação académica, actividade profissional, presente ou passada, ou objecto social;
1.3 Manifestem interesse em fazer parte da Associação, sejam por esta convidados ou propostos por qualquer um dos Associados.
2. Exceptuada a admissão d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que é aprovada pela primeira Assembleia Geral da Associação, a admissão dos demais Associados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3. A composição dos Associados da Associação é a seguinte:
3.1 Associado Fundador: Os que tiverem requerido e adquirido o estatuto de associado na primeira assembleia geral desta Associação, convocada para a eleição dos seus corpos gerentes.
3.2 Associado: Os que tiverem requerido e adquirido o estatuto de Associado por deliberação favorável da Direcção.
3.3 Associado Honorário: Aqueles que, sendo Associados ou não, tenham contribuído de forma meritóri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objecto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deliberação favorável da Assembleia Geral.
4. Os demais requisitos e formalidades para a aquisição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são definidos n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s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participar e votar n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demais direitos previstos n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e n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anuais no montante determinado.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o Conselho Fiscal e a Comissão do Congresso Bien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2. À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deliberar sobre:
2.1 alteração e interpret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2.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2.3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4 aprovação dos relatóri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2.5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2.6 aprovação da criação de Comités Permanentes ou Não Permanentes;
2.7 aprovação de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2.8 suspensão ou expulsão de Associados;
2.9 concessão do título de Associado Honorário;
2.10 revogação do mandato de um ou vári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2.11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
2.12 o que for solicitado por algum membro, nos termos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3.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três Secretários, que exercem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qu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4.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assim convocada.
5.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6. Na convocatória indica-se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7.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e à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8. A Assembleia Geral só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Associados.
9.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o número anterior, a convocatória pode determinar que, quando a presença de metade dos Associados não se verificar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a Assembleia Geral funciona e delibera,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em momento a indicar na convocatória, o qual não pode ser inferior a 30 minutos relativamente ao momento estabelecido para a reunião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10. A forma de votação é determinada por Regulamento Interno.
11.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m decorrer em simultâneo em diferentes locais, através de videoconferência ou outro meio análogo em termos e condições a fixar em regulamento intern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ao qual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Executivo e seis Vogais, que exercem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qu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Cada um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previstos no número anterior deve pertencer a diferentes jurisdições lusófonas, a menos que se manifeste impossível nomear representantes de alguma dessas jurisdições.
4.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5.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6. A Associação vincula-se pela assinatur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7. A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podem decorrer em simultâneo em diferentes locais, através de videoconferência ou outro meio análogo em termos e condições a fixar em regulamento interno.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ao qual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outro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m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qu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um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4.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5. As reuniões do Conselho Fiscal podem decorrer em simultâneo em diferentes locais, através de videoconferência ou outro meio análogo em termos e condições a fixar em regulamento interno.
1. À Comissão do Congresso Bienal compete organizar e publicitar o Congresso Bienal.
2. A Comissão do Congresso Bienal é um órgão rotativo, uma vez que os seus membros representam, de forma alternativa, cada uma das jurisdições lusófonas por um período de dois anos.
3. Comissão do Congresso Bien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Executivo e seis Vogais.
4. A Comissão do Congresso Bienal deve reunir ordinariamente pelo menos três vezes por ano.
1.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e demais fontes de financiamento previstas n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2.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1. A Associação pode ser dissolvida, a qualquer momento,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provada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2. Em caso de dissolu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 acerca do destino do respectivo património.
Os casos omissos são resolvidos em Assembleia Ger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Dez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8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s Trabalhadores (Aposentado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公務員(退休)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s Trabalhadores (Aposentado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Retired) Public Officers of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爭取及維護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以及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及交流,並開展文教或康樂活動為宗旨。
會址設在澳門大纜巷42號新福寧(桃苑)地下B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一、會員分為:
(一)普通會員:指現職、離職待退休或退休之公共部門工作人員以及撫恤金受益人;
(二)非公職會員:指獲理事會批准加入本會之私營機構工作人員;及
(三)名譽會員:指獲理事會確認對實現本會宗旨具良好貢獻之人士。
二、會員經申請人向理事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利;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依期繳納會費;
(五)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六)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會員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事會審議,視乎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八)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透過選舉程序產生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社會知名人士和本會會員擔任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五)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若干名,並由理事會透過決議確定。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三)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二)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經費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Dezembro de 2019.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0 de Dezem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2/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舞蹈天地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體育舞蹈天地”;英文名稱為“Macau Dance Sport World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D.S.W.A.”。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促進及進行澳門體育舞蹈(包括但不限於標準舞和拉丁舞)活動;發掘體育舞蹈愛好者的舞蹈潛能,增加他們的體育舞蹈交流平台,以及與澳門體育舞蹈之團體或總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各地同類組織,特別是鄰近地區,建立及維持聯繫及交流;為會員安排到本地區或海外參加體育舞蹈比賽活動。
第三條——會址: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新安花園第4座7樓U。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至三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至三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Dez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6 de Dezem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0/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中外文化經濟交流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 Intercâmbio da Cultura e Economia Chinesa e Estrangeir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Chinese and Foreign Culture and Economy Exchange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對外推廣文化交流,組織關於文化及經濟的論壇及展覽,推動文化及經濟發展,將多元文化色彩引進,積極與各地文化團體建立良好聯系及發展友好往來,增強對外文化及經濟交流。
第三條——會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69號地下A、B。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Dez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3/2019。
第一條:澳門泰拳總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Geral de Boxe Tailandês de Macau,英文名:Macao Muay – Thai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高勵雅馬路291號海灣花園地下AI、AG、AH、AV、AU、AT、AS、AQ。
第十七條:(五)(刪除)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刪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以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3樓A室為組織會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鵪鶉巷10號豪輝大廈地下B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實際會員組成,並設有會員大會主席團,該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至七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倘理事會獲過半數成員同意,亦可召集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作出通知,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e)(維持不變)
f)(維持不變)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以及委員一名至十三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商會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公證處01/2019檔案組內,編號為02,更改社團全部章程其章程內容,並附於附件中。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江門青年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Macau Oriundos de Jiangmen”,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Jiangmen Youths”(以下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142號金利達花園商場地下N座;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在澳門江門同鄉會直接領導下,以定居澳門的江門(五邑)籍青年為主要成員,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
1.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依照澳門江門同鄉會的方針路線,構築青年展現才華與邁向世界的理想平臺,激發青年奮發圖強、積極創新的精神,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的高尚情操。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服務社會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本會的主要任務:以凝聚在澳門的江門(五邑)籍青年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透過組織及參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事務,以及推動本澳青年與祖國的先進青年組織及世界各地愛國華人社團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四海鄉親,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培育具有國際視野的人才。
凡江門(五邑)籍定居澳門的愛國愛澳青年,年齡由18歲至45歲(特殊情況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會員有義務: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
本會組織為:
1.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大會主席為本會會長,有權依照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傳達澳門江門同鄉會的指示,協調本會與上級會工作,審議及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2. 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職權: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3. 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職權: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監察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之財產,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4. 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提名,上報澳門江門同鄉會審議產生。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會,再由理、監事會選舉該屆之領導層成員,上報澳門江門同鄉會審議產生。
5. 理事會設會長1人、理事長1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屆。設常務副會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6.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屆。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7. 本會設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以及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秘書長或任何一位副會長及副理事長簽署。
1. 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捐贈,將來置有物業的租金和相關利潤等方面的所得,但該等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 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