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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化產業基金及所有受資助企業簽訂《麥麥Mak Mak——文化旅遊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無償資助(項目補貼)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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