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8/2019。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興隆歌舞交流協會。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愛澳人士、開展公益活動,提升歌唱、舞蹈的藝術和責任感。組織本澳文娛歌唱、舞蹈人士,利用業餘時間推動藝術文化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祐漢第一街63號興隆樓1樓141室。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以及收集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會負責,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條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主席團可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審核會計賬目。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如不足人數,可逾時三十分鐘後方可召開,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第九條本會得聘請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等名譽職位,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及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2.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經規勸無效;理事會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之會費;
2. 政府機構資助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9/2019。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烘焙創意交流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470至756號南灣湖廣場地庫N-1。
第三條宗旨及職能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透過從事烘焙活動,推動烘焙在本地區發展,藉舉辦不同的活動,達致與本地區及本地區以外相互的烘焙文化交流,加入本土創意元素,融入澳門特區政府及國家的發展趨勢及規劃,秉持紮根澳門、愛國愛澳宗旨,抓緊機遇,提升烘焙方面的整體發展,邁向經濟多元化及休閒旅遊中心的發展方向。
(2)本會職能:
1. 提升烘焙水平,融入本土創意元素;
2. 發掘烘焙愛好者,為烘焙愛好者創造交流的平台;
3. 推廣及促進創意烘焙藝術的興趣;
4. 加強烘焙藝術與外界合作與交流;
5. 協助烘焙藝術文化業界資源共享;
6. 不定期舉辦各種形式的交流活動達至本會宗旨。
第四條成為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對烘焙有興趣或熱心推動本澳烘焙業發展且無不良行為者,經本會邀請或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關的成員;
2.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3. 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4. 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並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 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3.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各機關成員,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開,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總數不少於七人的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在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下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主席。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以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審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由會員所繳之會費承擔,可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修訂
本會會章須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之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在平常會議,倘若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會議之決議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取決原則。但有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召集會員之通知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本會的存續期
(一)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本會的存續期的會議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0/2019。
第一條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組織。
第二條會名:中文名稱:一孖藝術;中文簡稱:一孖;葡文名稱:Arte Yiima;葡文簡稱:Yiima;英文名稱:Art Yiima;英文簡稱:Yiima。
第三條會址:澳門樂上巷樂年大廈地下A。
第四條宗旨:
一、擁護《基本法》;
二、透過藝術行為證人,為當代文明作見證;
三、分享、維護和弘揚文化,確保澳門的文化遺產得以發揚光大和世代傳承;
四,參與文化建設,促進對人類固有尊嚴及自由的普遍尊重。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認同一孖藝術宗旨者,獲理事會贊同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四、在尊嚴和權利上的一律平等。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弘揚本會會務;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的行為;
四、繳納會費。
第八條一、一孖藝術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一孖藝術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方向;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一孖藝術設會員大會主席(兼任會長)一人,為本會代表。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由選舉產生,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會員大會主席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期滿後,會員大會主席需再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四、一孖藝術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若有需要時可設秘書長一名,履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年度管理報告。理事會成員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期滿後,理事會成員需再次由選舉產生。
五、一孖藝術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名,若有需要時可設秘書長一名,履行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審核年度管理報告。監事會成員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期滿後,監事會成員需再次由選舉產生。
六、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式進行。
第九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如有特別情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召集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會決議須獲過半數理事贊同票通過。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召集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監事會決議須獲過半數監事贊同票通過。
四、上述會議均須繕立會議錄。
第十條一、會員會費;
二、公共機構、個人和社會機構捐獻及資助。
第十一條一、本章程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修訂章程的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議會員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本會的解散須召開特別社員大會,且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旅遊業發展研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e & Tourism Industry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宗旨為以本澳文化、旅遊從業員及學者研究人員為對象(1)組織及推廣會友認識國情活動和提升會友認識國情層次(2)加強與世界各地文化、旅遊業專業社團聯繫和學術交流(3)研討當代文化及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問題;加強對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意見(4)鼓勵澳門相關從業員及學者自強不息(5)支持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6)支持及配合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國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中心第一期2樓C。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至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7。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鐵路文化學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70號財富中心5樓A座1866室。
1. 研究鐵路與相關交通運輸系統。
2. 推廣鐵路文化。
3. 促進與國內外同類組織之交流。
4. 對鐵路相關事務向社會提出意見和倡議。
1.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居民,認同本會會章,向本會提出申請,繳納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專業會員兩種。專業會員必須持有與鐵路運輸相關專業之學士學位,具專業資格或相關經驗,具體由理事會通過之附件決定。
1. 出席會員大會,並擁有發言、提議、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4. 被委任代表本會參與其他組織的活動。
5. 獲邀請列席理事會會議。
6. 退出本會。
1.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宣揚本會之宗旨。
2. 參與及發展會務。
3.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議。
1. 本會會員之每年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決定。
2. 具特殊情況會員之會費,經理事會決定得酌情減免。
1. 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
2. 有違反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決議之言行、對會員進行騷擾及人身攻擊之言行或損害本會名譽。
3. 除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暫停會員資格之程序由監事會調查並作出處理建議,再經理事會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後,可執行紀律處理建議,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理事會作出書面上訴。
4. 若投訴涉及監事會成員,該監事會成員不得參與調查,理事長可指派理事會成員代替該監事會成員參與調查。
1. 監事會完成調查後,向理事會提出處理建議,包括:
a. 由理事會發出警告或譴責聲明,暫停或終止其會員資格;
b. 開除會籍;
2. 上款a.項由理事會發出及執行;上款b.項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本會之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
4. 會員大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書面通知會員召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遇以下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a. 由理事會議決召開;
b. 由監事會議決要求召開;
c. 由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書面要求後,理事長須於接獲書面要求起十五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於決議召集會員大會後,補交累積所欠會費而恢復會籍者,不得於當次會員大會行使其所有權利。
4.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會員大會的決議:
a. 一般決議,以簡單多數贊同票通過,會員須親身出席作現場投票;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
b. 修改本會章程或罷免當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1. 選出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2.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3. 制定本會的政策。
4. 通過、闡釋及修改本會章程。
5. 開除會員會籍。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1. 理事會是管理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b. 發動、領導、組織、管理、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c.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組織的活動;
d. 聘請及解聘專業事務顧問;
e. 批核會員申請;
f. 議決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g.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及收支帳目,交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一切事務,召開及主持理事會會議,處理及策劃各項會務,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及策劃會務,並在理事長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時,代行其職務。
5. 財政負責:
a. 登記和管理本會之財政出入帳目;
b. 依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本會之會計帳目。
6. 秘書負責整理理事會的會議記錄。
1. 理事會會議每兩月最少召開一次。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兩名理事會成員聯名召集。
3.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4. 理事會通過之決議,對各理事會成員具有約束力,各理事會成員務必遵守。
5. 監事會成員、獲理事會邀請的會員、顧問或其他人士,有權列席或旁聽會議。
6. 會議之議題及議案由所有理事會成員聯名提出。
理事會有權邀請各界人士擔任本會之專業事務顧問。專業事務顧問有權就有關範圍內的問題向理事會提出其意見和建議。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並行使下列職權:
1.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2. 監察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3. 審核財政收支;
4.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5. 接受理事會或會員投訴,並作出處理及調查;
6.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7. 就理事會成員操守問題發出讉責;
8. 就會員糾紛發出終止勸告;
9. 按照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及紀律處理之提議。
1. 會員之每年會費。
2. 非經常性資助和捐獻。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包括:
a. 組織及活動之經費;
b. 購買、租用場所或設備之費用。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三名理事會成員聯名簽署。
1.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會員大會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處理本會之剩餘財產或債務。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1。
本會定名為澳門註冊心理治療師公會,簡稱為註冊心治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sicoterapeutas Certificad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P.C.M,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Registered Psychotherapist (M.S.R.P.)(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
本會設於澳門蓬萊新街13號東英閣2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 促進及推動心理治療專業的發展。
二. 提升心理治療之服務質素;
三. 團結及保護會員的基本權利;
四. 維護心理治療師的職業守則及服務對象的權益;
五. 提供心理治療最新資訊以供會員參考;
六. 辦理心理治療師的進修;
七. 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八. 與特區政府衛生部門緊密合作,推動及普及居民對心理健康的關注;
九. 促進會員之間交流。
1)凡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持有澳門特區政府衛生局註冊治療師(心理治療)准照。
2)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會章,沒有違反職業操守或曾有違法記錄者,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聲譽。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合資格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具正當性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通知召集。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決定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進展;
(三)審議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認為適宜,監事會同意後,可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一)修改本會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0。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國明戲曲文化藝術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老人院前地3號豐景花園二B。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總人數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如有需要,可增設監事貳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緬甸基督徒事工協會。
英文名稱為:Myanmar Christian Ministries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00號宣道堂。
第三條本會之存在期不限。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基督教團體。
第五條宗旨為:
一.傳揚基督福音。
二.探索及使用不同媒介與途徑來推動傳福音的工作。
第六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宗旨,本會將向本澳緬甸社群推行下列活動:
一.開辦講座和各種聚會,並藉大眾傳播和一切有助於直接或間接傳揚基督福音的方式,教導他們真理。
二.設立:外展活動、福音性聚會。
三.透過講座、教育和訓練,去協助本協會的增長。
第七條會員數目不限。
第八條會員資格為: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探訪本會的任何設施。
三.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第十條會員之責任:
一.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內部機構的決議。
二.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三.繳付入會費和會費各項支出,並積極捐獻經理事會決議的活動。
第十一條一.若退出不作會員,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通知。
二.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開除會籍。
三.開除會籍是理事會的權限,但在此之前,要聽取監事會的意見,並由理事會負責。
四.如會員違反的責任屬輕微者,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上款所規定之處分,期間長短由理事會議定。
第十二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乃全體會員的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財政、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財政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招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具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具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以不記名方式選舉組織機關的成員。
二.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
三.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並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修改章程。
五.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多九名,最少三名,任期為二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互選主席,副主席,文書及司庫各一名。
第十七條一.由主席或兩名成員召集,理事會便可舉行會議。
二.理事會之決議以大多數方式為之,正反票數相等時,主席可再投一票。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以任何方式購置及承租動產及不動產。
二.將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以任何方式轉讓,構成責任及出租。
三.為貫徹本會宗旨所需而貸取款項。
四.若顯示對本會宗旨有益處時,將本會財產加以投資或運用。
五.接受捐款,基金,捐獻或其他性質的捐助。
六.當認為有需要時,訂定入會費及會費的金額。
七.通過對本會運作有所需要的內部規章。
第十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任期為兩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二.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互選而產生。
三.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賬目結算和報告提出意見。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為: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入會費及會費,捐獻和其他捐助等。
第二十一條附圖為本會的標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9。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盛懿體育會,中文簡稱:盛懿;葡文名稱:Seng I Associação Desportiva,葡文簡稱:Seng I;英文名稱:Seng I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Seng I。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14號泉澧花園12樓D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宗旨
以推動文娛體育運動愛好者之間的交流和聯繫,培養成員對文娛體育運動的興趣,並積極參與各類比賽。
第四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對文娛體育運動有興趣之港澳合法居民,經申請登記後,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 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四.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
五. 經書面通知,可以申請退會,但所繳款項將不予發還。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
二.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 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四. 繳交會費。
本會組織機關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選舉和任期
本會組織之架構成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以不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 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又及秘書一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名,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議決事項時須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通過;
三. 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 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若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全部資產最後將根據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方式處理;
六. 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二.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文娛體育項目小組;
三.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四. 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招收會員;
4)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而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5)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託之成員代簽;
6)凡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對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3)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4)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三. 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二條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之設立
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長同意後邀請出任,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和顧問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募捐。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5。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特別職程公務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uncionários Públicos das Carreiras Especiais de Macau(簡稱:AFPCEM)。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會址:澳門路環入便村24號寶寶大廈2樓A座。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四條宗旨
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澳門特別職程公務員之間的聯繫,發揚愛國愛澳,互助友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共同進步,以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服務社會。維護會員合理權益,鼓勵會員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慈善活動,促進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各種學習交流活動,增進各方友誼。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屬澳門特別職程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壹名現任會員推薦方可申請成為會員,但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候選名單由創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制定。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四、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或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五、凡會員不遵守會章、未經理事會授權而擅自以本會名義進行活動、作出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得撤銷其會員資格及職務。情節嚴重者,本會保留循法律途徑追究之權利。會員資格一經撤銷,所有已繳付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七條組織
一、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由選舉或協商產生,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若再選時,勝出可連任,各機關之成員總數為單數。
二、本會設創會會長一職。創會會長得領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得出席各類會議。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1)選舉和罷免各機構之領導成員;(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3)決定所有不屬理事會及監事會權限之事宜;(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5)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二條章程解釋權
本會對本章程任何內容或決定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眾安全服務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ivil Security Servi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SSA(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高本澳民眾在發生天災人禍時的安全意識,向會員提供各種訓練,以確保在發生天災人禍時,能立即為前線提供適當的應急及救援服務。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濠江花園第二座翠竹閣2樓C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機動車運動工作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大灣區的機動車運動工作人員發展和團結友誼。提高本澳居民對該項運動工作人員的認識和興趣,並舉辦相關培訓課程,促進本澳與大灣區機動車運動交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神巷37號保嘉苑第一座5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團發展促進會,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不設存續期。
本會之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廣澳門社團文化,促進澳門社團持續發展及品質提升。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纜巷53號國興大廈1C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的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北京街223-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G座。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3. 維護及促進工商、金融業僱主的集體利益,為珠澳跨境工業區企業提供服務和珠澳跨境工業區園區內企業及澳門企業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爭取合理權益。
第二章標題:
凡認同本會宗旨,經常參與本會的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核並交會長批准後成為會員。
5. 對會內事務提出建議和批評。
6. 僅澳門園區之澳門企業僱主或其合法代表對會內各選舉事務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一款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至多人,及監事一人或以上,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o Patane, foi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8 de Novembro de 2019,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保持不變)
一)(保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保持不變)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Novembro de 2019.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Henrique Saldanha, Notário Privado com escritório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29, 25.º andar,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aprovada n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a associação «KPMG AUDITORES», realizada no dia 1 de Novembro de 2019, constante do respectivo livro de actas, que me foi exibido,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daquela associação e confirmado o texto integral actualizado dos mesmos, nos termos anexos, que consta de quatro folhas.
第一條公司名稱
公司之中文名稱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KPMG Auditores和,英文名稱為KPMG 。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一款:公司住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2樓B-C座。
第二款:經董事會決議,公司住所可遷至澳門境內之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業務範圍
公司之業務範圍涵蓋各類由註冊核數師參與之專業活動,當中包括對財務報表之覆核及證明、會計、稅務、諮詢和其他服務。
第四條存續期限
公司自成立之日開始,無限期存在。
第五條資本
公司之資本額為澳門元一萬三千元($13,000),已全額認購及以現金繳足。股東之認別資料及其各自股權如下:
李婉薇(Lei Iun Mei),註冊核數,澳門元12,000元;
楊麗娟(Ieong Lai Kun),註冊核數師,澳門元500元;及
張雪儀(Chang Suet Yi),註冊核數師,澳門元500元。
第六條股東之決議
第一款:公司每一股東在決議投票中各自擁有一票。
第二款: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股東按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之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股東之贊同票數。
第七條資本之增減
公司資本之增減必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股東決議同意。
第八條股權之轉讓
第一款:公司之股權可以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
第二款:任何股東將其自有股權之全部或部份轉讓或承諾轉讓給第三方之決定,均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不參與該項交易之股東決議同意。
第九條董事會
第一款:公司之管理由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款:董事會可授權其成員執行公司之特定類型行為。
第三款:以上之授權、授權之解除及因獲授權之董事在短期內不能履行職務而指定由其他董事代任,均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董事決議通過。
第十條會計帳冊
公司必須妥善地設置及編制一般會計帳冊,並將資金存入由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選定之銀行。
第十一條會計年度
公司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年度帳目
公司之年度會計帳目應於相關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內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通過。
第十三條帳目之通過
年度帳目由股東會以簡單多數決議通過或拒絕。
第十四條盈餘及虧損
第一款:分派盈餘或從盈餘中提取儲備以貫徹公司營運目的之決定,須經股東會以簡單多數決議通過。
第二款:公司之所有成本、費用及虧損,應以其利潤支付及抵償。如公司有包括歷年虧損等成本、費用或虧損尚未全額償付,則不得分派利潤。
第十五條股東之退出、除名或死亡
第一款:股東之退出、除名或死亡不會引致公司之解散。
第二款:股東可在任何時間,經取得其餘股東之四分之三人數決議同意後退出公司。
第三款:如股東退出或被除名,該股東可取回按其出資額比例計算截至其退出或被除名日止之任何累計利潤。
第四款:如股東死亡,其繼承人不得自動成為公司股東,而只能取回按該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比例計算截至其死亡日止之任何累計利潤。
第十六條章程之修改
公司章程可經股東會四分之三股東決議同意而修改。
第十七條股東會
第一款:股東會須在公司之登記住所或經全體股東同意之澳門境內外任何地方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
第二款:股東可以毋須舉行正式之股東會,而以書面投票之形式通過提案。該等書面投票須以書面文件之形式,列明日期、需要議決之提案內容及股東投票之取向,經有關股東適當簽署並向公司遞交而成。
第三款:以書面投票形式達成之決議,概視為在公司收到最後一份如上款所述之書面投票之日獲得通過。
第十八條補充條文
本章程內未有規定之情況,概受《核數師通則》、《民法典》、《商法典》及其他對本公司適用之澳門法律之有關規定約束。
私人公證員 沙雁期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Dezembro de 2019.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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