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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楊美基的請求,終止其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黃聲揚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楊美基,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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