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7/2019。
第一條——澳門針灸專業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組成的非盈利性的學術組織。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他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澳門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繼承發展針灸醫學,積極開展針灸學術活動,促進針灸醫學技術的普及與提高,促進針灸醫學人才成長,為提高澳門居民的健康水準,構建和諧安定的澳門社會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濤大廈5樓M。
第四條——本會的任務
1)開展澳門與中國大陸、香港、臺灣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針灸醫學學術交流,加強同大陸、香港、臺灣和國外針灸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友好往來,促進民間國際針灸醫學合作,開辦國際針灸培訓班。
2)編輯出版針灸學術期刊和資料等。
3)加強針灸醫學科技的繼續教育,推廣針灸學術成果,提高針灸工作者的醫療技術水準,開展針灸醫學科學普及活動,舉辦各種針灸培訓班。
4)培養、發現和推薦優秀針灸人才,獎勵優秀針灸科研成果、學術論文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
5)興辦針灸科技實體,進行針灸科技開發,促進針灸科技成果轉化。
6)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針灸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針灸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針灸醫學專家就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與針灸醫學有關的發展戰略、政策法規提供意見。
第五條——凡願贊同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從事針灸及與針灸相關的註冊中醫生、中醫師及針灸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1)依法設立的醫學院校針灸推拿專業或中醫專業畢業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者;
2)取得本地或大陸、香港、臺灣政府發給針灸或中醫從業資格(開業執照);
3)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的大陸、香港、臺灣及國外針灸專家,符合本會會員條件,承認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接受為本會會員;
4)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會籍。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影響力的團體會員單位有理事推薦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外籍會員可利用其優勢,協助本會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學會專幹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理事會視工作需要,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銜若干人;以及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
5)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並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長的職權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理事長為法人代表。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2)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3)簽署本會財務收支單據。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每半年公佈一次學術交流活動計劃並視情況及時調整和發佈。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及政府或私人機構贊助。
第十五條——修改本章程須由理事會提出及召集,經出席該會員大會會議的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2。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灣區文化演藝協會」。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1)促進粵港澳灣區文化演藝事業發展,包括音樂、歌唱、舞蹈、電影等;
(2)團結粵港澳灣區演藝及藝術創作愛好者,共同提昇藝術水平;
(3)加強粵港澳灣區與外地藝術團體的文化聯繫和交流,舉辦文化交流活動;
(4)發掘粵港澳灣區演藝及藝術創作人才,舉辦各類型藝術選秀比賽等;
(5)關心社群,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化、公益及慈善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500E號澳門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0樓1008室。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四條——凡有意或已於粵港澳灣區在文化演藝領域相關的個人、機構、企業單位、專家、學者和行業從業人員,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皆有條件提出入會申請;有關之入會申請,經本會議決並同意通過後,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5.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各項決議;
2. 須按章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5.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及解釋章程;
2.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3. 選舉及罷免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6.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7. 本會的解散;
8.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及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及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長因事未能處理會務及未能主持理事會議則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之。
二、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主持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6.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7.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8.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督本會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6.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本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包括但不限於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醫事顧問。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每次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於開會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並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出席人數以超過會員總人數一半方為有效。如出席人數不足會員總人數一半時,於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再作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如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聯署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最少一次例會,會議人數需超過理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於有需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人數需超過監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會員之捐贈及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會員大會審議和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公共關係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團結愛國愛澳人士,推動、開拓、指導、協調和發展澳門公共關係事業,致力於公共關係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利用教育培訓,社會公益責任,媒體傳播等方面的優質資源,積極完善公共關係決策智庫,通過專業諮詢,開展多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增進社會大眾利益與和諧作出應有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C座。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四條——凡有意或已於澳門在公共關係領域相關的個人、機構、傳媒、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和行業從業人員,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皆有條件提出入會申請;有關之入會申請,經本會議決並同意通過後,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5.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各項決議;
2. 須按章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5.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及解釋章程;
2.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3. 選舉及罷免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6.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7. 本會的解散;
8.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及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長因事未能處理會務及未能主持理事會議則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之。
二、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主持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6.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7.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8.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督本會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6.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本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包括但不限於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醫事顧問。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每次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於開會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並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出席人數以超過會員總人數一半方為有效。如出席人數不足會員總人數一半時,於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再作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如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聯署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最少一次例會,會議人數需超過理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於有需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人數需超過監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會員之捐贈及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會員大會審議和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9。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清遠巿英德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Qingyuan Yingtak’ em Macau”,英文名稱:“Qingyuan Yingtak”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二)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龍嵩街8號E祐生大廈第二座三樓CI。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與清遠市英德工業及商業界之間的活動及文化交流,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清遠市英德工商業發展。
第三條——(會員資格)
(一)本會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兩位理事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條——(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5)介紹新會員入會;
6)退出本會。
(二)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 紀律 )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定期召開例會,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第十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召集及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清遠市清城區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a Região de ‘Cheng Un Qing Cheng’ Macau”,英文名稱為“‘Cheng Un Qing Cheng’ Regio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為一非牟利法人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8號E祐生大廈第二座三樓CI,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會員之合法利益,促進會員之團結互助,共謀社會福利,愛國愛鄉,關心及支持祖國和家鄉建設,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原籍清遠清城區之人士及其配偶或對清城區已投資、捐資及有意投資、捐資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創會會長等。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及家鄉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組織機關。
甲)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乙)各組織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如沒有該指派,則按政府發出證明書上所排列最高會員大會成員依次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所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開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所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戊)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0。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清遠市政協歷(現)屆各級委員聯誼會”,簡稱為“澳門清遠市政協委員聯誼會”,為一非牟利法人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8號E祐生大廈第二座三樓CI,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促進澳門與清遠的政協愛國愛澳愛鄉,互助互愛,共謀福利以及促進清遠鄉親所經營之貿易、商業、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澳門及清遠的經濟建設,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為宗旨。
第四條——凡曾在清遠市擔任或正在擔任各級政協職務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創會會長等。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及家鄉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組織機關。
甲)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乙)各組織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之情況外,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如沒有該指派,則按政府發出證明書上所排列最高副會長依次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所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開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所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戊)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8。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清遠市青年委員會”,葡文名稱為“Comité da Juventude ‘Cheng U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Cheng Un” Youth Committee of Macao。為一非牟利法人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8號E祐生大廈第二座三樓CI,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於落實澳門及清遠兩地青年事務工作,團結及協助澳門清遠青年創業開拓商機及對外交流,促進青年創業事務的廣泛協商合作及創業發展;擁護「一國兩制」,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為宗旨。
第四條——凡在清遠出生或原籍清遠之人士及其配偶,或對清城區已投資或有意投資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創會會長等。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組織機關。
甲)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乙)各組織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之情況外,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如沒有該指派,則按政府發出證明書上所排列最高副會長依次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所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開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所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戊)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6 de Setem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9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0.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福建同鄉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nterrâneos de Fukien de Macau”,英文為“Fukien Native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以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聯繫旅居澳門之福建省(籍)鄉親之情誼,團結福建省各市、縣、鄉、鎮、區在澳門之同鄉會、商會以及各界別之文藝社團等同鄉組織,協助各鄉親共謀福利以及促進福建同鄉所經營之貿易、商業投資、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的發展,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為澳門地區及福建省之經濟建設及兩地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1樓G-H室及澳門祐漢新邨第一街62號地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四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類別又分為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之福建省同鄉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在澳門之祖籍福建省人士及其配偶,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有意申請入會人士,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負責會員拓展事務之鄉親事務部審核、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本會各機關及部門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執行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執行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三條——為表彰五名創會會員顏延齡先生、許健康先生、陳智仁先生、陳明金先生及施維偉先生對本會所作之貢獻,本會特定給予他們創會會長之職銜,以輔助本會會務之持續發展。
第十四條——歷屆會長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副會長、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經理事會決議可將之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且均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理事會下設機構如下:
1. 設理事會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一人與副主任若干人,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
2. 設鄉親事務部、社會事務部、外聯事務部、青年發展部及康樂文體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
3. 設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頤康委員會、發展策略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會刊/網站編委會、會產管理委員會等。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
4. 設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2. 召集會員大會;
3.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管理本會資產;
4.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5.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制度,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7. 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8. 審核會員資格,作出處分違章會員決定;
9. 代表本會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10. 作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決定;
11. 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5. 查核本會之財產;
6. 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7.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者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理、監事臨時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條——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經出席人員之絕對多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二十一條——(一)團體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納澳門元壹仟元正。
(二)個人會員入會,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元壹佰元正。永久會員一次性繳納澳門元伍佰元正。
(三)本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二十二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會所產衍生之一切收益均應撥作會務經費,用於本會宗旨之事業。
第二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執行會長和理事長/監事長兩人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徽及其組成如下: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Nov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6 de Novem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9/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服裝業協會”(簡稱“澳服業協會”),英文名為“Macao Gar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服裝設計師、服裝品牌和其他服裝行業相關的從業人員和企業單位等自願組織的非牟利社會團體,旨是團結澳門服裝業界,加強與國際服裝業界的交流與合作,推廣澳門服裝品牌,推動澳門服裝產業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掙匠巷10-10A號。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會員
一、凡從事服裝行業相關工作的個人和單位,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二、會員入會須有至少壹名會員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獲得本會各項服務、資訊及活動的優先權。
D.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E.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B. 遵守會員條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C.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D. 向本會反映情況,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E. 支持本會發展,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如基本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第八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職能通過修改章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互選出之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會員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秘書一名,各職能由理事會中互選產生,主席團任期為三年。
四、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四、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 處理理事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
五、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三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符合上款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八天發出,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十七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Nov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5/2019號。
第三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年滿十八歲的本澳合法居民均可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保持不變】
第七條——〈開除會籍、暫停會員資格或職務〉
1.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視乎有關情節之嚴重性,可導致其被開除會籍、暫停會員資格或有關會員所擔任的職務:
a. 【保持不變】
b. 有違反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決議之言行,或對會員進行騷擾及人身攻擊之言行或損害本會名譽。
2. 【保持不變】
3. 除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開除會籍、暫停會員資格或職務之程序由監事會調查並作出處理建議,再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按照第八條規定處理。
4. 【保持不變】
第八條——〈紀律處理及上訴〉
1. 【保持不變】
a. 由理事會發出警告或譴責聲明,暫停或終止部分、全部職務或會員資格;
b. 【保持不變】
c. 恢復會員資格。
2. 上款a及c項由理事會發出及執行;b項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3. 如不服理事會之決定,可於七個工作天內向理事會遞交書面上訴(應為紙本並附有上訴人親筆簽署),理事長必須在接到上訴書後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決。
第九條——〈喪失會員資格〉
會員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喪失會員資格:
a. 按上條規定被開除會籍;
b. 視乎屬因欠繳會費或其它原因而被暫停會員資格,在獲告知會員資格被確定暫停之日起計或自載於暫停會員資格之決定內訂定的時間經過後一年內仍未經適當程序恢復,但會員大會有相反議決者除外;
c. 自願退出本會。
第十條——〈選舉和任期〉
1. 本會之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
3. 各組織機關成員的選舉均以個人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簡單多數當選的方式進行,並公佈結果。
4. 各組織機關的任期為兩年。
第三十一條——〈性質〉
學社之友為本會組織架構以外之組成部分,由認同本會宗旨但未成為本會會員之人士組成。
第三十二條——〈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本澳合法居民均可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學社之友。
2. 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連同照片一張交回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權利及義務〉
1. 學社之友享有以下權利:
a. 經理事會邀請列席本會之會議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就本會非屬內部事宜之事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c. 其他經理事會決議的權利。
2. 學社之友負有以下義務:
a.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認同和宣揚本會之宗旨;
b. 參與及協助與發展會務有關之活動或事宜;
c. 對外不以本會會員身份自稱;
d.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中與學社之友有關的部分。
第三十四條——〈資格之喪失〉
1. 學社之友在下列情況下喪失有關資格:
a. 因嚴重違反其固有義務而經理事會決議除名;
b. 自願放棄。
2. 除上款所指之情況外,理事會於每兩年專為討論學社之友名單更新而展開之特別會議上,亦可根據內部規範所訂之標準決議將學社之友除名。
第三十五條——1. 本會章於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即時生效。
2. 因任何原因而被暫停會員資格者,為計算其喪失會員資格期間的效力,本會章通過前已經過之時間不予考慮。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6/2019號。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三十三人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候補若干人,組成理事會執行工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均為常務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社會事務部、福利部、康體部、婦女部、青年部、財務部、頤康中心、秘書處等。各部部長及秘書長,均由常務理事互選充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有給職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九人。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二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定期審查賬目;
(三)有權列席理事會;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提意見。
第十七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茶藝專業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a Arte do Chá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ea Art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463號,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一)研究本地區茶文化,尤其在物態文化、行為文化和心態文化,以提昇現代人對茶道精神、健康和精神財富的追求,實踐茶文化的內涵精神,透過多種方式宣揚、傳播中華茶文化的博大精深和多元特性,以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與旅遊服務業的發展;
(二)以科學態度研究和深化創新茶學專業發展,向社會大眾,特別青年人推廣及承傳茶文化;
(三)(維持不變);
(四)透過舉辦茶事活動及交流會、撰寫以茶為題的論文、茶藝表演、評茶、茶具收藏品鑒賞、茶區考察和調研,以及有關茶的藝術設計等活動。藉此提高本澳茶藝師、評茶員和愛茶人士的專業水平,以茶為媒,推動茶禮,茶德,茶藝,茶道文化發展。
(五)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擁護“一國兩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積極參與特區建設與社會事務。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第一款——“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十一人以上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九條——“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又或頒授各類榮譽名銜,以協助推動本會發展、提高社會聲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15/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1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如下:
第三條——會員
3.1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四條——會員入會條件
4.1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分別如下:
4.2 個人會員:凡具有醫務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以及對醫務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積極支持本會之發展的傑出人士,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會員大會之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之三分之二多數票批准,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4.3 團體會員:凡在澳門從事醫務行業的各個醫療社團,並已向澳門特區政府註冊超過三年,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會員大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唯其會員代表須具備第4.2條所要求之學歷或資歷及從事相關職業之條件。
第五條——會員權利
5.1 (保持不變);
5.2 (保持不變);
5.3 (保持不變);
5.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必須履行申請手續,經會員大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
第六條——會員義務
6.1 (保持不變);
6.2 積極參與本會的會務,促進各會員之間的友好合作;
6.3 (保持不變);
6.4 (保持不變);
6.5 (保持不變)。
第七條——會員紀律
7.1 任何本會會員不能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違者經會員大會議決,可給與警告及至終止職務或終止會籍處分。
第八條——會員代表
8.1 各團體會員有權委派一名全權代表出任會員代表,任期和該屆會員大會相同;
8.2 (保持不變);
8.3 會員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9.1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0.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由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選出新一屆之會長和副會長。其職能是:
10.1.1 (保持不變);
10.1.2 (保持不變);
10.1.3 (保持不變);
10.1.4 (保持不變);
10.1.5 (保持不變);
10.1.6 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10.1.7 決定對會員的處分;
10.1.8 (保持不變)。
10.2 經會員大會選舉之新一屆會長和副會長在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最後一個星期內與前屆成員進行交接。交接前的所有工作需由前屆成員負責。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
11.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11.2 (保持不變);
11.2.1 會長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一屆;
11.2.2 副會長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
11.2.3 會長出缺,由會員大會從副會長中推選補缺;
11.2.4 副會長出缺,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11.3 (保持不變):
11.3.1 (保持不變);
11.3.2 (保持不變);
11.3.3 (保持不變);
11.3.4 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11.3.5 檢查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11.3.6 (保持不變);
11.3.7 (保持不變);
11.3.8 (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理事會
12.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實行理事會統籌,專責部門具體執行制。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選出新一屆的理事會成員。其職能是:
12.1.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12.1.2 處理會員大會常年期各項會務工作;
12.1.3 籌備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12.1.4 向會員大會作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12.1.5 (保持不變);
12.1.6 (保持不變);
12.1.7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12.1.8 (保持不變)。
12.2 經會員大會選舉之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在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最後一個星期內與前屆成員進行交接。交接前的所有工作需由前屆成員負責。
第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
13.1 (保持不變);
13.2 (保持不變):
13.2.1 理事長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一屆;
13.2.2 副理事長和理事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以連任;
13.2.3 理事長出缺,由會員大會從副理事長中推選補缺;
13.2.4 副理事長出缺,由會員大會從理事中推選補缺。
13.3 (保持不變):
13.3.1 (保持不變);
13.3.2 (保持不變);
13.3.3 理事長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作理事會工作報告;
13.3.4 理事長暫缺,理事會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13.3.5 (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監事會
14.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選出新一屆監事會成員。其職能是:
14.1.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14.1.2 (保持不變);
14.1.3 (保持不變);
14.1.4 (保持不變);
14.1.5 (保持不變);
14.1.6 向會員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14.2 經會員大會選舉之新一屆監事會成員在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最後一個星期內與前屆成員進行交接。交接前的所有工作需由前屆成員負責。
第十五條——監事長、副監事長
15.1 (保持不變)。
15.2 (保持不變):
15.2.1 監事長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一屆;
15.2.2 副監事長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以連任;
15.2.3 監事長出缺,由會員大會從副監事長中推選補缺;
15.2.4 副監事長出缺,由會員大會從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15.3 (保持不變):
15.3.1 (保持不變);
15.3.2 (保持不變);
15.3.3 監事長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
15.3.4 (保持不變);
15.3.5 (保持不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
16.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會議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16.2 平常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於會議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形式通知會員代表。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6.3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會和監事會聯署或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要求召開,必須清楚說明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的目的;
16.4 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16.5 出席率超過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之半數方可召開會員大會會議。未過半數者,大會將在會議預定時間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再次召開,屆時無論出席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多少,均可合法進行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6.6 會員大會會議之決議必須獲出席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之三分之二多數票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九條——選舉細則
19.1 (保持不變);
19.2 (保持不變);
19.3 (保持不變);
19.4 在會員大會會議內,個人會員及各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第二十二條——章程之解釋權
22.1 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制定有關內部規章,但有關之內部規章、決定須由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追認;
22.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
23.1 為表揚本會前屆會長,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以推舉為榮譽會長,並可指導及協助會務;
23.2 為推進會務,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以推舉名譽會長、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該等人士不參與本會之會務。
第二十五條——25.1 本章程經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會員大會通過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