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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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榮記傢俱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供應及安裝家具及其他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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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先駿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供應及安裝家具及其他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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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伍建宏”簽訂為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供應及安裝家具及其他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四)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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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供應及安裝家具及其他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六)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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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