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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8/201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李重毅之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終止其在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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