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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一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1001、1006至1011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旅遊學院高級技術員廖慧香法學士為該學院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依次由該學院高級技術員葉兆敏法學士及高級技術員梁健華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6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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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的四星級酒店「澳門金沙城中心假日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正式語文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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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S35教職員宿舍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韻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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