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8/2019。
第一條——本會名稱及性質:
中文名為“紅藍義務工作協會”;
中文簡稱為“紅藍義協”;
性質:本會乃由澳門培正中學學生團體義工隊及其畢業校友自願成立,屬自主管理的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致力推動學生及青年參與及服務社會,提升公民素養,發揚愛國愛澳精神;
2. 努力促進義務工作的創新與發展,開展相關學術研究、論壇、講座,以及活動來提高義務工作的教育水準;
3. 發展具服務與學習結合的義務工作,培養具人文關懷的社會服務型人才;
4. 積極與發展大灣區以至全國的義工交流及對接,促進義務工作發展;
5. 推廣澳門服務學習模式至世界各地義工組織,建立夥伴關係及發展友好往來,增強社會服務的創新與國際交流。
第三條——會址:澳門天神巷37號保嘉苑第4座2樓P。
第四條——通訊地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7號。
第五條——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培正中學義工隊隊員或校友,且經主席、副主席或經理事會提名,並自願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會議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討論及提出意見;查詢會務活動;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會員之行為如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開除會籍。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主席委任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和路向;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5. 議決後聘任經理事長提名,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前提下,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最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關,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為推動會務發展,理事會可聘請有關社會人士為顧問;工作機關領導及其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正理事長、副理事長或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尤其包括: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理事會會議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監事一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或其代表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0/2019號。
第一條——本會命名“澳門魅力豪情曲舞文化研習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麗華新村第二期二樓A。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愛國愛澳,關心本澳各界社團,聯繫及團結喜愛歌舞、曲藝、粵劇及瑜伽運動愛好者,發揚互助互愛精神,推廣澳門本地藝術文化及各項公益活動,娛樂大眾。
第四條——所有本澳各界人士,對歌舞、曲藝、粵劇及瑜伽運動愛好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1名及副會長2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其職權為:
1.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2. 決定及檢討本會的一切會務;
3. 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缺席,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並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通過半數的會議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1名,財務1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若理事長缺席,由其中一位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籌備本會各項活動;
3. 監督會務管理及活動的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設有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常務監事1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職權: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務狀況及所有賬目;
3. 監察活動程序及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四條——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行為,可經理事會過一半數出席理事會通過決議,取消其會員會籍。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自會費或對本會之贊助及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澳門文化及歌舞曲藝之技術交流,亦隨邀到各地去演出,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9/2019。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5.0愛眼健康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5.0 Love Eye Health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32B號萬利樓1樓F。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凝聚粵港澳三地市民及各國地區人士,推動各種形式的愛眼護眼教育,提高愛眼護眼知識的普及和宣傳,傳遞正能量,關愛社會,攜手共建共享友愛和諧社會;
2. 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慈善活動。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及繳交會費。
3.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會消除會籍。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的成員;審查會務及財務,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2.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 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者可以再選再連任。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2. 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訊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超過會員人數半數出席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1. 各界人士的贊助金;
2. 會員會費;
3. 接受政府資助。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1/2019號。
(一)本會定名為“影子傳藝劇團”,中文簡稱為“影子傳藝”。
(二)會址設於澳門三巴仔橫街69號添禧閣二樓E,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動中國及世界各地皮影藝術以及「影」的藝術運用,並積極發展澳門皮影文化藝術於本地各大專院校、學校、學術團體以及非牟利社團組織等,透過舉辦各項形式的活動,促進本地皮影文化藝術推廣,同時聯繫世界各地專業藝團或藝術家的合作及交流,弘揚皮影文化藝術,促進「影」藝術的多元發展。
(二)為會員提供皮影培訓及演出的機會,使其參與本澳及外地的演出活動,提升會員演藝製作及操作能力,加深對皮影表演的全面認識。
(三)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比賽、會議、研討會、講座、工作坊及相關演出的文化交流活動。
(一)凡本澳愛好皮影文化活動,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會長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的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經費來源為所舉辦活動的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一)本會自登記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8。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渝澳青年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Macau Youth Association”,為非牟利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10A-10C號嘉誠大廈地下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渝澳兩地交流。
第四條——凡年齡介乎於18-45歲之青年,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維護本會的聲譽、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
2.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及會長同意後,開除其會籍。
3.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及管理帳務;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榮譽及名譽職位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提名,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付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2。
1. 本會定名為浪濤體育會、英文名稱為“Splash Sport Club”。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大眾體育活動並使其普及化、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3. 本會地址: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8號善德花園6樓D座 。
4. 凡本澳愛好大眾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3.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14.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15. 社會贊助和會費。
16.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6。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語言文化藝術協會”。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inguagem Cultura e Arte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LCAM”。
本會宗旨是:搭建語言文化藝術從業者之交流學習平臺。共同促進澳門語言藝術、語言文化研究及增進業內人士相互交流,展示澳門語言文化藝術形象。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上居第六座21樓D座。
一、本會會員分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成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
一、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及支援。
二、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權利:
(一)列席會員大會;
(二)優先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或支援。
一、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遵守由理事會制定的其它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與、支援本會的工作、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二、上述會員必須按照與之相對應的會員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一、但凡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其所交納的會費概不退還。
二、如有以下條件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
(一)、在各種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於國家、協會聲譽和形象的言論,做出不利於協會團結的事情;
(二)、擅自以協會名義從事有損協會名譽和利益的活動;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者;
(四)、一年以上的時間與協會沒有任何聯繫和往來;
(五)、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者;
(六)、未經協會同意,私自以協會名義進行有經濟收益的演講及培訓活動,並造成不良影響者;
(七)、在網路媒體和各種公眾場合發佈不利於安定團結、有損國家、社會和諧、人身攻擊、誹謗等過激言行者,一律問責和後果自負。
三、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理事會將及時做出除名處理,並公示。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架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以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負責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一、理事會主要負責一切涉及協會運作及管理的事務並制定相關規定,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會員的接納與開除、協會的資產管理,以及聘請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及機構工作人員等;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可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三、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榮譽會長和榮譽顧問;
(三)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一、監事會主要負責對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並監察協會會務的開展;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工作或服務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經會員大會審議後修改。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一、解散之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二、本會消滅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黃氏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WONG Clansmen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22號明珠台第3座1樓E。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本會的宗旨為:
一、團結黃氏宗親商家或企業家,弘揚祖德,加強與海內外各地黃氏宗親商家或企業家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黃氏宗親商家或企業家之間的感情交流;
二、發揚愛國愛鄉,關心社會,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為澳門和家鄉宗親商家或企業家的繁榮作貢獻。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黃氏宗親商家或企業家,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黃氏宗親商家或企業家具法人資格的社團,不論在何國家、地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得按下款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法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個人或法人。
三、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除享有本會對會員賦予的福利外,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亦可出席會員大會和作出表決;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可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但可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其他福利。
五、每名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出席會員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一帶一路橋隧交流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Ponte e Túnel“Uma Faixa, Uma Rota”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The Belt and Road”Bridge and Tunnel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一)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響應國家推行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推廣橋隧對國家及地區發展的重要性,深入探討及研究橋隧在設計、建造、管理及保養等領域的關聯。構建一交流平台以助促進澳門與國際的橋隧組織進行交流合作,以達致與國際接軌,同時亦吸引相關專業人才到澳門進行訪問交流和相互合作,吸取相關知識和經驗為澳門在橋隧發展作出貢獻。
(二)舉辦各類講座、交流、參觀及訪問等活動;致力為橋隧發展提出相關建議和研究以配合其政策的落實和實施;並積極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以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404號濠景花園6樓G。
凡對橋樑隧道發展有興趣或具相關經驗者,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為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賢達或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粵港澳大灣區橋隧交流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Ponte e Túnel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 — Hong Kong — Macau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 Hong Kong — Macao Greater Bay Area Bridge and Tunnel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一)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推廣大灣區的橋隧建設對國家及地區發展的重要性,以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深入探討及研究橋隧在設計、建造、管理及保養等領域的關聯。構建一交流平台以助促進澳門與大灣區的橋隧組織進行交流合作,以達致紮根澳門、貢獻灣區、面向國際;同時亦吸引相關專業人才到澳門進行訪問交流和相互合作,吸取相關知識和經驗為澳門在橋隧發展作出貢獻並與國際接軌。
(二)舉辦各類講座、交流、參觀及訪問等活動;致力為橋隧發展提出相關建議和研究以配合其政策的落實和實施;並積極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以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404號濠景花園6樓G。
凡對橋樑隧道發展有興趣或具相關經驗者,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為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賢達或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網絡空間安全管理協會”,中文簡稱為“網安管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a Segurança do Ciberespaç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SCM”,英文名稱為“Macau Cyberspace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SA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資訊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和資訊網絡用戶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管理機關規範和加強資訊網絡安全保護工作的管理,維護澳門資訊網絡的安全,促進電腦網絡安全技術的發展,提高網路用戶的安全意識,保障資訊的社會化和產業化的健康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城巿大馬路凱旋門51樓F。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和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茲證明:
壹——後附之影印本與原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本署2019年第18/2019所載之“社團文件檔案組”。
叁——本證明書共8頁,每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e certificado está conforme o or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8/2019 do ano 2019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oito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教育會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教育會青協”;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葡文縮寫為“AJAEM”;英文名稱:The Youth Association of The Chinese Educators’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七十八號中建商業大廈七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本會的宗旨為: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青年教育工作者,愛祖國、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弘揚中華文化、維護青年教育工作者權益、辦好教師福利、共同推進教育事業。
1、在澳門從事教育工作而年齡介乎18至45周歲的人士。
2、凡年滿45周歲的本會機關成員可保留會員資格及機關成員資格至該屆任期結束。
除第一屆會員外,需成為會員三個月或以上,方可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2、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
3、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會員有以下義務:
1、尊重及遵守會章、內部規定、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2、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3、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4、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5、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6、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7、按時繳納會費。
一、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作出下列處分:
1、口頭警告;
2、書面譴責;
3、暫停會籍;
4、開除會籍。
二、上款第3項的處罰期直至下次會員大會召開為止;第4項的處分,須經會員大會核准後方得執行。
三、在紀律程序中,必須確保辯護權的行使。
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總人數需為單數,任期均為三年,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次。
2、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並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2、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3、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5、會員大會主席團可主動,又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1、任免各機關成員;
2、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3、通過會章的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4、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該決議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5、核准執行開除會籍的處分;
6、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最多只可連任一次。
3、常務理事包括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和各部正副部長。
4、為優化會務工作,理事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名譽顧問或會務顧問等。
5、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指派代表簽署。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會務發展;
3、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5、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一次。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以下者:
1、澳門中華教育會撥款。
2、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津貼、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3、會員會費。
4、其他及所有經費之利息。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飛文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Nov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12 de Novembro de 2019, foi constituída entre 丁珍 (Ding Zhen), 陳淑冰 (Chan Sok Peng) e 李偉新,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本會名稱為:非中友好協會(澳門),簡稱為:非中友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migos África-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Africa-China Friends Association (Macao)。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5樓OPQ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以熱愛澳門、支持國家“一帶一路”政策、關心及促進中國商人在非洲進行投資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
1. 本會的宗旨:為支持國家“一帶一路”政策,聯絡、團結一切關心中國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積極有系統地支持中國商人在非洲的投資,為落實“一帶一路”政策作出貢獻。
2.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本會的主要任務:鼓勵和支持中國商人在非洲的投資活動;促進中國商人在非洲的投資機會;為中國商人及企業提供實用、專業及增值服務,大力協助中國商人在非洲開展業務活動。
1. 凡年滿18歲、熱愛中國、熱愛澳門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2. 本會之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決定賦予永久會員的資格。
3.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只有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退會權。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 按時繳交會費。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兩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長。
3. 大會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
4. 大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按順序代表。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十五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進行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半數決議通過。
7.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8.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1. 本會聘請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會長及副會長。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五名。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五十一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最多可設副理事長六名、常務理事十六名、理事二十八名,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 審批入會及永久會員的申請;
8.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 制定會員之會費;
10.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11.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12.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參選任何與發揚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副主席簽署。
2. 只有主席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1. 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賬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Nov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Zhao L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基督徒聚會中心”,拼音名稱為“Ou Mun Kei Tok Tou Choi Wu Chong Sam”,葡文名稱為“Centro da Convenção Cristã (Macau)”,英文名稱為“Christian Convention Centre (Macau)”。
(一)本會不從事任何牟利及經濟收益活動,僅致力於對會員的宗教、人際交往、慈善和教育的培養;冀通過在會員之間弘揚傳播福音教義充實會員的精神生活和達致信奉基督的華人互相幫助的目的。
(二)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將致力於以下目標:
a)提設丶設立、興建、維護、管理,或協助設立、興建、維護、管理或發展教堂丶禮拜堂丶學校丶醫院丶診所丶救濟所丶產科診所丶免費或半免費的護理服務及醫療服務,以及其他非牟利的宗教或慈善機構;
b)安排教學丶展覽丶聚會丶課程丶會議,以及一切能促進會員利益丶直接或間接傳播福音教義及信條的其他安排;
c)設立丶確保丶管理或捐助一慈善基金,該基金用作捐助或貸款予參與或從事教育或宗教活動又或以任何方式對宗教或慈善機構或活動作出貢獻及幫助且值得尊敬的人士;
d)確保推動社會慈善服務,設立如青年中心、兒童之家、長者服務組織及與社會福利有關的其他組織;
e)開設、推廣及管理書店、閱覽室、期刊、書本、雜誌及其他出版物。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一百二十七號金龍樓二樓A。
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及信奉耶穌基督為救世主並受洗成為基督徒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二)本設立文件的各立約人為創會會員。
(三)任何人如欲成為會員須填寫由理事會核准的表格,對理事會就申請所作的決定不得提出異議。
(四)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及信奉耶穌基督為救世主並受洗成為基督徒者方可按前款規定被揀選為會員。
(五)兒童可參加本會的活動,當年齡達到十四歲時需接受洗禮成為成人會員。
(六)不履行本會義務的會員無權表決及參與本會任何活動。
(七)任何會員均可自由退會,只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作出通知。
(八)會員須竭盡所能貫徹本會的宗旨和目標,並且嚴格遵守現行的規則和內部規章。
(九)任何違反本會原則、規則或規章的會員,會在理事會為此而召開的表決會議的最少一個星期前獲通知被歸責的事實,並可出席該會議及以其認為合適的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解釋或陳述理由,但不得投票,亦不得參與相關規定程序,獲特別准許則不在此限,會議中若過半數理事會成員議決通過則有關會員會被除籍。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 3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澳門活動策劃人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Planeadores de Evento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Event Planner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EPA”。
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 62號中央商業中心A13(協會可在有需要時,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三、宗旨:推動本地青少年國際標準舞(又稱體育舞蹈)為宗旨,促進對外交流活動及舉辦本地或非本地之國際標準舞活動和賽事。
五、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六、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組成,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美術家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estres de Arte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Art Master Association。
會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49號新禧閣一樓C,D座。
第二條——本會為愛國愛澳之非牟利團體,以加強澳門美術家團結、促進藝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永久會員:凡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或於海外/本地獲獎,經本會評定達一定藝術水平之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可申請入會(申請者必須為澳門永久居民)。申請者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提供美術作品照片兩幅及獲獎憑據,經理事會評核通過後,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方得接納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特邀會員:具一定專業藝術水平(含理論)之人士、由一名會員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可加入成為本會特邀會員。(特邀會員可按具體情況,減或免除繳納部份或全部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入會滿一年之會員方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聲譽作出損害行為,理事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作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 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 選舉各架構據位人;
三.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四. 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據位人後,經互選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中各個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 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以上人員連同正、副主席組成常務理事會)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特殊情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得開始會議。除章程第二十條及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全體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十七條——本會收入為:
一. 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 接受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三.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四.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公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資深的理監事為永遠榮譽主席、榮譽主席及榮譽理事。可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藝術顧問,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第十九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20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2點:臨時動議。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十一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
由雙方當事人: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英文名稱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公司總址設在香港,Queen’s Road, Central, 1, Vitoria, Hong Kong,分行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13-639號,登記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為587(SO)號,公司資本為澳門元48,000,000.00元,現由鄺佩詩小姐代表,澳門區營運總監,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葡文名稱HSBC VIDA (INTERNACIONAL), LIMITADA,英文名稱 HSBC LIFE (INTERNATIONAL) LIMITED,公司總址設在37 Front Street, Hamilton, HM11, Ilhas das Bermudas,常設代表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登記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為16391(SO),公司資本為港幣4,178,480,000.00元,現由劉伯雄先生代表,總受託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在此甲乙雙方共同地被稱為“雙方”
鑑於:
a)雙方於2003年12月19日訂立、並於2014年9月17日修訂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僱員退休計劃基金(“退休基金”)及退休基金組成文件(“組成文件”),甲方成立退休基金並由乙方負責退休基金之管理;
b)雙方現有意取消退休基金,並根據如下條款訂定。
因此,現確認雙方接納本合同的條款及條件如下:
1)雙方同意根據組成文件第13條(ii)項之規定取消退休基金,並追溯自2019年10月1 日(“終止日”)起生效;
2)為退休基金向乙方進行的最後一期供款期間為2019年9月 1日至2019年9月30日;
3)由終止日起,甲方集體加入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友邦”) 管理之私人退休金計劃 AIA Macau Private Pension Fund (“澳門友邦私退金”/“AIA Macau PPF”),並將退休基金下所有成員累計的收益及權利相應從乙方轉移至友邦;
4)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僱員退休計劃所提供的具體權益不變;
5)雙方同意退休基金自終止日起取消,並在最後一個供款期結清後立即處理退休基金之取消以及第3)點所述的轉移事宜;
6)為著確保上述轉移,雙方同意共同向友邦提供所有必要資料,有關友邦之通訊資料如下:
名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電話:(853)89881814
受款人: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mercial de Macau, Macau
7)本合同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規範,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管轄權解決爭議。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鄺佩詩
澳門區營運總監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劉伯雄
總受託人
上述合同在本人面前簽訂:
陳君儀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廳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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