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8/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金融情報組織簽署關於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活動融資情報交流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葡文版本

第162/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經第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交通廳大樓的2台(B56及B57)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續期使用。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自公佈後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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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