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澳門中華文化及旅遊體育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4/2019號。

大灣區澳門中華文化及旅遊體育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澳門中華文化及旅遊體育產業協會”,簡稱為“大灣區澳門文旅體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 de Cultura Chinesa, Turismo e Indústria do Desporto”,葡文簡稱為“AGBMCCTID”;

英文名稱為“Macao Greater Bay Area Chinese Culture, Tourism and Sport Industr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GBCCTSIA”。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促進澳門大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發展;

(二)加強澳門體育產業與國內外的交流和拓展;

(三)舉辦具有澳門文化特色的體育賽事及文化交流;

(四)提供更專業的培訓讓澳門的運動員提高體育水平;

(五)將澳門的旅遊、文化、體育進行有機結合,打造澳門品牌體育賽事。

第三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3號雙鑽映月門第二座9樓Z。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文化及體育發展有興趣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及建議;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之間互相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之間互相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以過半數贊同票方能通過。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綠色金融協會

Associação de Finanças Ver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7。

澳門綠色金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綠色金融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綠色金融”;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inanças Verde de Macau”,簡稱“AFVM”,英文名稱為“Macao Green Finance Association”,簡稱“MGF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本會集合各界專業力量,推廣綠色金融理念,開展本地、區域性及國際性的交流活動,支持澳門綠色金融發展,為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興街祐明大廈4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形體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

澳門形體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形體協會”,英文名稱“Macao Physique Association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3樓306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全民運動,培養會員對各類運動興趣,達到提高運動的健美、健身、健體。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月費。

第五條——凡對體育運動愛好者,填妥申請表並經理事會核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須繳交入會基金、月費及其他費用。

第七條——會員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八條——義務——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交月費。

第九條——除名——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凡欠交月費之會員,或作出有損本會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經會員大會核准後會即時除名。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十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1)修改章程及會徽,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修訂入會基金及月費。

3)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4)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5)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特別事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責

1)舉辦各項活動及處理日常行政工作。

2)決定會員入會或革除其會籍。

3)制作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帳目摘要。

4)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制定有關監察活動之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來自入會基金、月費、團體捐贈、個人贊助或其他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顧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

澳門專業顧問協會

Professional Advisor Association of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顧問協會」,英文名稱為「Professional Advisor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宗旨為以本澳各行各業從事專業顧問的人員為對象(1)組織及推廣會友認識國情活動和提升會友認識國情層次(2)加強與世界各地顧問從業員之間的交流(3)凝聚本澳各行業的顧問從業員(4)支持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5)支持及配合“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國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中心第一期2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執行理事會及非執行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執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秘書長或財務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執行理事會可委任或罷免非執行理事會成員。非執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及幹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科學健美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5。

科學健美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科學健美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健康為本質,致力推廣以科學為基礎的運動,分別透過人體工學及結構、各人身體運動數據分析、器械運用原理、針對性功能訓練如:提高心肺功能、柔靭性、平衡力、反應能力及增肌減脂;以及其內在因素包括認知能力、情緒、壓力等生活品質進行科學性運動,不斷實踐、研究及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馬路121-A-121-B號亞洲工業大廈5樓S號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名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命智慧成長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o Crescimento da Sabedoria da Vid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9。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生命智慧成長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o Crescimento da Sabedoria da Vi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Life Wisdom Growt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為提升本澳市民整體多元潛能發展、和諧生活狀態、思維視野拓展、創造力及幸福感,以科學態度深探、研究和實踐生命智慧成長的學問及技術,以及向澳門社會大眾推廣並支持澳門社會發展可持續之多元化產業以及提升本澳國際形象。

第三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積極與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團體進行聯繫,推廣澳門生命智慧成長以及與其他地區相關組織進行交流和合作。編印符合本會宗旨的出版物。

(二)組織和推動生命智慧成長的相關工作;舉辦學術分享會、組織交流活動、培訓課程等各種形式的活動。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巷先進廣場5樓B,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人士,同時對生命智慧成長有興趣人士,依手續填寫表格及繳納入會費後,由理事長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貫徹本會宗旨及維護本會聲譽;

(六)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政治活動及商業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及其他活動之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每年須舉行一次大會。

(六)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任何議案以出席會員五分之三票數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贊助,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團體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

(二)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以及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媽閣釣魚會

Clube de Pesca de Barr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6。

澳門媽閣釣魚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媽閣釣魚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Pesca de Barr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組織群眾性的釣魚活動,促進本澳釣魚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媽閣上街7號GF樓,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規章者,經申請入會並獲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得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所設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組織及職責為:

1. 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組織及職責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組織及職責為:

1. 監察理事會的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2.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包括會員之會費及捐獻,社會贊助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資助。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新漢威高爾夫球體育會” (abreviadamente “新漢威”)

«Clube Desportivo Golfe de San Hon Wai» (abreviadamente «CDGSHW»)

«San Hon Wai Golf Sports Club» (abreviadamente «SHWGSC»)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a 24 de Outubro de 2019, sob o número 3, do Maço 1/2019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Un Tat Kim (阮達儉 7086 6671 0313) e Un Ka Heng (阮嘉興 7086 0857 528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新漢威高爾夫球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新漢威高爾夫球體育會」,簡稱「新漢威」;

(二)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Golfe de San Hon Wai」,簡稱「CDGSHW」;

(三)英文名稱為「San Hon Wai Golf Sports Club」,簡稱「SHWGSC」。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為:

i)推廣體育活動,尤其是高爾夫球活動,提高技術水平;

ii)培養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

iii)通過體育活動促進友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1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此簽署方式為參考之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Outubro de 2019.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Nocturna Xin Hu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oit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Nocturna Xin Hu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9.

新華夜中學校友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新華夜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Nocturna Xin Hua”,英文名稱為“Xin Hua Evening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355號三樓新華夜中學。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維繫各屆校友,增強對母校之歸屬感,關心和支持母校發展的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曾在新華夜中學畢業或肄業,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設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按時繳交會費;

3. 團結校友;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

終止會籍

本會會員作出了損害本會聲譽和權益的行為,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職權為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決議、修改及解釋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選舉正副會長及選舉理監事。

3.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應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

5. 會員大會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正、副會長及秘書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7.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但章程第五條及法律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人數以單數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但理事長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3.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4.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會費;

2. 接受校友各界熱心人士捐贈;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第十三條

解散

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Outubro de 2019.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航空協會

Associação de Aviaçã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Avia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 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a 30 de Outubro de 2019, sob o número 4, do Maço 1/2019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 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Kong Chi San Rossana (鄺紫珊 6782 4793 3790) e Hoi Peng (許冰6079 039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粵港澳大灣區航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航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viaçã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Avi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1.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航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 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3. 研究行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科學發展;

4. 協助會員單位開展航空安全工作,促進持續安全;

5. 開展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市場秩序;

6. 開展教育科技和文化工作。組織進行專業技術和管理培訓,支持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和管理水準;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開展科技專案的研究、成果鑒定和科學技術獎的評選;

7. 為會員單位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進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8. 根據有關規定,收集儲存資訊資料,編輯出版協會書刊,提供資訊諮詢服務;

9. 協助會員單位開展海峽兩岸及港澳民航業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9樓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及會員守則。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2.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3. 籌募經費,包括透過決議訂定會員每年須繳交之會費金額,以及在附有合理理由時,因應實際情況調整有關的會費金額。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二、理事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Outubro de 2019.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葉挺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Yeti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9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陳智欽

羅美玉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張建洪

盧保康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Chui Kai Ch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Chung Wai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9

O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