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18號行政法規《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1/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訂定之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的申請期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