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寶倩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趙礦在本辦公室任職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趙礦,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調職至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起,其在本辦公室之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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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鳳姬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美霞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永俊、李精嫦及盧秉良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鍾華、何健婷、許志剛及蘇壬婷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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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曾美容及毛志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下述所指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關員編號

05171

周文傑

"

06171

張政

"

07170

吳美賢

"

08171

江耀天

"

09171

譚才華

"

10171

曹傑

"

11171

黎振榮

"

12171

陳文德

"

13171

李澤杲

"

14170

黎善儀

"

15171

許明响

"

16171

譚家良

"

17171

林洪

"

18171

劉宇傑

"

19171

陸傑

"

20171

高曉崎

"

21171

黃靖

"

22171

吳俊龍

"

23171

莫健文

"

24171

梁文亮

"

25171

劉瀚聰

"

26171

鄭嘉蔚

"

27171

蔡俊暉

"

28171

王錦成

"

29171

盧嘉傑

"

30171

李嘉恆

"

31171

鄭曦朗

"

32171

蘇比龍

"

33171

阮志庭

"

34171

麥偉棠

"

35171

范毅烽

"

36171

黃敬賢

"

37170

李金嫻

"

38171

劉勁峰

"

39171

陶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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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黃文忠


海 關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海關福利會——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20001-00

5-02-0

 

海關福利會——部門預算

   

32-01-10-00-00

禮品

$ 130,000.00

 

32-01-08-00-00

宣傳品及獎品

 

$ 130,000.00

總額

$ 130,000.00

$ 130,000.00

核准依據:

10/10/2019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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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海關關長 黃有力——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黃文忠——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代廳長 吳嘉慧——秘書:海關關務督察 林彩紅——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嘉杰及吳萬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下列合格之第四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均獲確定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

終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朱嘉煒。

中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朱倩文及殷雄慧。

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姚麗娜、梁詠心、黃文玉、陸思雅、謝鴻傑、梁燕玲、李志安、梁雁君、林嘉洪、陳曉紅、陳思敏、曾潔琼、胡顯業、李藝傑、蘇志遠、蔡鴻陽、陳龍、譚兆寶、黃樹培、梅淑賢、郭曉婷、張剛毅、梁皓然、劉紫珊、何浩昌、林建業、黃富文、劉華康、許世儒、莫嘉琪、何采姿、陳美華、王振凌、蘇玉芳、袁志偉、張展明、施玉燕、麥承罡、古瑞華、袁偉基、吳琦琦、吳培洪、馮彥龍、施養錨、白華輝、黃國錚、徐俊峰、馮繼昌、黃維、梁芷雯、何明瀚、龔俊銘、馬國善、張國偉、謝榮鋒、鄺偉業、黃成俊、高健雄、陳書林及馮智恆。

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人員編制:

林卓雄、李澤龍、孔憲成、羅偉倫、黎偉斌及徐浩民。

行政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梁勤富及林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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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林建琪,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梁綺雯,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梁燕深,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吳鈺微,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梁燕深,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吳鈺微,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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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左婉文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邱明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劍豐及何穎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茲聲明何嘉杰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在審計署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行政公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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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曹李美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伊麗詩及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林坤培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及十月八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及第七位之合格應考人余倩盈及張婉儀,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韋錫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麗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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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馬善衡、李震威、楊積寧及伍金英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關淑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官方刊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吳文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商業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公佈日起生效:

李梅香——市政管理委員會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陳綺玲——食品安全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梁敏茵——園林綠化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陸耀華——市政建設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曹慧怡——行政輔助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梁興隆——財務管理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陳鍵筠——組織及資訊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黃泳敏——化驗處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何永強——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周捷新——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道路渠務廳:

余力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崔偉松及李忠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法 務 公 庫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於法務公庫——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處長杜德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4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楊偉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4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首席關員黃志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5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葉慕蘭,供款人編號30026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經濟局技術輔導員周美玲,供款人編號30054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處長黃逸恆,供款人編號30092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劉麗堅,供款人編號60117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呂景華,供款人編號60234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梁志祥,供款人編號60256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郭炳林,供款人編號60286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經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盧麥慧玲,供款人編號60351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事及水務局輕型車輛司機蔣耀穠,供款人編號60449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勤雜人員溫志鍇,供款人編號60628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陳耀運,供款人編號60666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中學教育二級教師陳小玉,供款人編號60847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公關督導員何天蘭,供款人編號61023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退休基金會廳長甄溢全,供款人編號61462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全文,供款人編號61568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黃嘉琪,供款人編號61630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旅遊局技術輔導員鄧源輝,供款人編號62070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院初級書記員楊眉笑,供款人編號62392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淑嫻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雪儀,屬臨時委任,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張一華,屬確定委任,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19年10月15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04A簿冊第86頁至97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標的):

一、在批給期限內,乙方按照合同的規定,以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之方式,對“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以下簡稱:大樓)商用空間進行管理及經營。

二、上款所指的商用空間的具體範圍及用途均已標示於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各份相關圖紙中。

三、第一款所指的商用空間的間隔單位編號及其面積/尺寸詳見附件之附表1《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清單》。

第二條(批給期限):

一、本批給的批給期限為六十六個月,但不影響甲方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且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上款所指的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以相同或更短的期限續期。

三、在本批給的批給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個月,甲方將就或有的續期通知乙方並舉行會議協商。

四、監察實體將因應港珠澳大橋營運安排,在不早於2019年3月1日及不遲於2019年8月31日的期間內,指定其中一個月份的首日作為本批給的起始日;但經雙方同意,上述的期間得延後至不遲於2019年12月31日。

五、監察實體將提前不少於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本批給的起始日;但經雙方同意,上述通知期間得縮減至不少於十五日。

第三條(給予甲方的回報):

一、乙方須按照本條之規定,向甲方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二、自本批給的起始日,本批給的回報以每三個月為一期計算。

三、自本批給的起始日起兩個月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大樓商用空間的回報;而本批給的起始日起首兩個月之商用空間的回報獲豁免向甲方支付。

四、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本批給的回報金額為$4,680,000.00(澳門元肆佰陸拾捌萬圓正)。

五、乙方須於每三個月為一期之首月,以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存入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戶口名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戶口編號:8002761113),支付該期之回報,並將存款單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換取正式收據。

第四條(用電之開支):

一、除上條規定的本批給的回報外,乙方尚須分擔大樓空調用電總費用中百分之十(10%)的開支,而商用空間的獨立電錶則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二、大樓空調用電總費用係以當期大樓空調的各電費單中的總金額為準;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個月或最後一個月的用電總費用,按計費日數與當月總日數之比例計算。

三、監察實體每兩個月按前兩款計算出乙方須繳付的費用後,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存入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戶口名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戶口編號:8002761113),支付有關費用,並將存款單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換取正式收據。

第五條(關於商用空間的定義):

一、為著合同的效力,商用空間由商業空間、營運空間及廣告宣傳空間三部份所組成:

(一)商業空間:向使用者提供商品或服務而設置的商業活動空間;

(二)營運空間:專門供設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內、與陸路客運或與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的實體使用的空間;

(三)廣告宣傳空間:可放置廣告燈箱、電子顯示屏、拉布橫幅等進行廣告及宣傳活動的空間。

二、上款(二)項所指之營運空間為:作陸路客運或與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之實體之營運用途,用於登記櫃檯、售票、旅客等候或維持營運需要之用途;如作分營,此類營運空間僅供陸路客運或與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的實體分營。

第六條(經營商業空間的要求):

一、除餐飲業外,在本批給的起始日起計三個月後,乙方必須持續地確保大樓的商業空間實際使用及經營的狀況符合附件之附表2《經營大樓商業空間基本要求》中所列之要求;

二、關於餐飲業,在本批給的起始日起計十二個月後,乙方必須持續地確保大樓的商業空間實際使用及經營的狀況符合附件之附表2《經營大樓商業空間基本要求》中所列之要求。

第七條(給予甲方的回報的調整):

一、根據本合同附件《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規定》第4項的規定,自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生效日起,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的回報作相應增加或扣減。

二、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的回報調整,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商業空間和廣告宣傳空間: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面積及每平方米價格來計算(回報調整=面積x每平方米價格),每平方米價格如下:

1. 商業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475.00(澳門元肆佰柒拾伍圓正);

2. 廣告宣傳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1,000.00(澳門元壹仟圓正);

(二)營運空間: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面積及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回報調整=面積x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根據本合同附件之附表3之《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中,按以下情況定出:

1. 新增營運空間:按新增營運空間的類別,以此類別的營運空間間隔單位最高的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

2. 撤銷營運空間:按被撤銷的營運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

3. 替換營運空間:按替換的新營運空間的類別,以此類別的營運空間間隔單位最高的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而被撤銷的原營運空間則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

三、所有未在當期支付的回報中作出金額調整的款項,在下一期支付的回報中作相應的調整。

四、為著上款之效力,乙方須於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的生效日後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調整的回報金額的報告,並須應監察實體要求提供相應的說明。

五、如監察實體對上款所指的報告有異議,則乙方應按照監察實體的修訂意見對結算報告作出修改,並按照經修改的結算金額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第八條(負擔):

乙方須負責已交付予其管理及經營之商用空間正常運作所需的一切開支,尤其包括以下開支:

(一)清潔、保安、維修及保養費用;

(二)商用空間區域內的獨立或專用設施及設備(包括獨立空調機、照明設備、FM200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備、資訊顯示設備、供排水設備等)的維修及保養費用;

(三)其他因履行法定或合同的義務而須作出的開支。

第九條(移轉與分營):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批給全部或部分移轉。

二、乙方可將商用空間全部或部份分營。

三、分營須遵從以下原則:

(一)確保大樓的秩序良好、環境美觀及正常運作;

(二)能向使用大樓的市民及旅客提供更佳的服務;

(三)能更有效益地使用大樓的商用空間。

四、在需以乙方名義提出申請的事務中,乙方應協助處理分營人進行經營和營運所需的手續或其他事宜。

五、禁止分營人再分營商用空間。

六、由乙方或分營人承接的廣告宣傳業務不視為分營或再分營。

七、乙方應承擔之責任或應履行之義務不受分營的影響。

第十條(分營協議):

一、乙方必須透過具標準條款的分營協議進行分營,而乙方根據合同須履行的義務也須適用於分營人;為此,乙方須將分別適用於商業空間、營運空間及廣告宣傳空間的分營協議標準條款文本交監察實體核准。

二、標準條款文本中必須載有以下內容:

(一)分營人的認別資料及住址;

(二)分營期限;

(三)分營的活動項目、類別或用途;

(四)分營人應向乙方繳付的款項;

(五)分營所涉及的空間的示意圖;

(六)分營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除標準條款外,乙方亦得在分營協議中訂定不抵觸標準條款的特別條款。

四、所有分營協議的條款不得抵觸合同,尤其不影響乙方應負的義務。

五、乙方須監督分營人履行分營協議。

六、在合同範圍內,乙方須就分營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七、乙方須在簽署分營協議後十五日內,將分營協議副本送交監察實體備案;在任何情況下及任何時間內,如監察實體認為分營協議的內容違反合同,則乙方必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意見對分營協議作出修訂。

八、如果雙方對合同作出倘有的修改或續期,則乙方必須及時及全面地檢視其已簽署的所有分營協議,並及時對各份分營協議的條款作必要的修訂,以確保所有分營協議均不抵觸經修訂或續期的合同。

第十一條(乙方的義務):

一、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乙方須:

(一)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乙方還須按照8月12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一條的規定每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一)資產負債表;

(二)行政或管理報告;

(三)監事會或核數師的意見書。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乙方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第十二條(管理及內部控制):

一、乙方的會計系統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

(三)乙方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項規定的情況外,乙方須於每年3月31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並附同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五)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乙方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二、乙方須建立處理經營商用空間申請的系統,並持續更新有關資料及數據,以便公平、公正、合理、具依據地處理使用商用空間的申請。

三、乙方須按照商用空間的區域、用途及間隔,建立商用空間的資料及統計數據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的發展情況。

四、乙方須根據實際情況,每週定期更新以上各系統的數據及資料。

五、監察實體得隨時進入第一至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查閱資料,並下載報告;為此,乙方須為監察實體提供透過互聯網接入相關系統的途徑及便利。

六、如果監察實體對第一至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有改善或修訂意見,則乙方應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對資訊系統進行改善或修訂。

七、乙方須妥善分類保管其履行合同所涉及的各式文件與資料,以便在任何時候向監察實體提供其要求之文件與資料。

第十三條(監察及情況匯報):

一、乙方需每日24小時派駐值班人員在大樓監管商用空間的運作,以及處理涉及商用空間管理與運作的事務。

二、監察實體人員會透過實地巡查及文件審查評估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並透過會議或書面文件方式將巡查發現的問題或不足之處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於監察實體指定之期間內作出糾正。

三、在監察實體人員要求時,乙方派駐大樓的值班人員應在筆錄上簽署確認筆錄之內容屬實。

四、乙方每日均須將發生於商用空間內的異常情況及工作狀況作記錄,並透過智能手機或同類設備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匯報,有關設備及數據傳輸費用由乙方承擔,並在星期一將上一星期內的異常情況及工作狀況匯總,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給監管實體指定之人員。

五、如在商用空間內發生人員傷亡、設施重大損毁等重大事件,乙方須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及補救措施,並須立即將有關情況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口頭報告,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通報相關執法人員處理。

六、如有上款所述的情況,乙方須在三天內向監察實體呈交書面報告。

七、當監察實體就商用空間事宜須與乙方商討時,乙方須委派具代表權的人士出席會議。

第十四條(管理報告):

一、乙方須每兩個月制定一份管理報告,其內列明以下事項:

(一)商用空間的經營情況及數據;

(二)經營的收入明細表;

(三)申請在商用空間進行分營者的名單及其基本資料;

(四)記錄一切影響商用空間正常運作的問題,包括設施及設備不妥善的事宜,附文字說明及相片;

(五)由使用者提出的任何投訴及乙方的跟進情況;

(六)在商用空間內發生的事故、涉事人員的資料,並描述事故的情況;

(七)破壞商用空間正常運作的異常事件,包括災難、不可抗力的情況及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其他事實;

(八)監察實體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二、乙方得在管理報告中描述在商用空間所觀察到的情況及建議適當的措施,以改善所看到的異常情況或欠缺之處。

三、管理報告須於隨後月份的首7(七)日之內交予監察實體,但每年十二月份之管理報告須於隨後月份的首3(三)日或之前提交。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與清潔人員的最低工資):

一、對直接聘用執行保安工作與清潔工作的僱員,乙方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工資,而工資不應低於第7/2015號法律的要求。

二、如第7/2015號法律作出修訂而調整相關最低工資,則乙方自相關修訂生效之日起所支付的工資不應低於經調整後的最低工資。

三、不論是否有過錯,乙方不遵守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須繳納$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的補償性違約金。

第十六條(批給所使用財物之歸屬):

一、在不影響下條規定的情況下,因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交付上款所述的財產時,乙方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責任或負擔。

三、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有權取代乙方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甲方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乙方行使索償權。

五、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將提前九十日通知乙方有關歸屬的程序。

第十七條(歸屬的價值):

一、倘甲方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將透過雙方協議訂定有關補償。

三、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乙方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由歸屬日起至本批給正常期限屆滿前尚餘的完整月份數目除以十二,乘以解除或贖回通知日前的整年數(以1月至12月為一整年)的平均年度稅後純利的積數計算,但該稅後純利的計算並不包括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經營本批給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成本及收入。

第十八條(損害賠償):

一、乙方須對可歸責於其或其工作人員、分營人因工作上的疏忽或不稱職所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分營人的行為造成對第三者及設施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承擔或不分擔因乙方、分營人、乙方或分營人之工作人員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負的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稅項、費用及損失的承擔):

一、乙方須承擔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須承擔的各項稅項與費用。

二、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皆不可就其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合法指令而遭受的實際或潛在損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在合同範圍內,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乙方或分營人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損失。

第二十條(保密義務):

一、對於任何與合同有關的,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資料,乙方同意保守秘密,亦會採取措施確保倘有的分營人保守秘密。

二、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涉密資料:

(一)在公共領域中已存在的資料;

(二)在獲取資料之前已知悉的資料;

(三)在不違反任何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從第三方取得的資料;

(四)應具管轄權的法院、行政機關、其他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要求而透露的資料。

三、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後,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第二十一條(合同屆滿或解除後之責任):

在合同期滿或合同遭解除後,乙方仍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與監察實體或監察實體指定之管理實體妥善辦理一切交接手續及提供必要資料和協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確定保證金):

一、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確定保證金,以確保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以及繳付倘有的罰款。

二、保證金的金額為$30,000,000.00(澳門元叁仟萬圓正)。

三、保證金須在簽署合同之前提供。

四、保證金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五、用於確定保證金之現金存款須以現金或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支票提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六、用於確定保證金之銀行擔保需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七、如乙方未在書面通知相關期限屆滿前繳付合同要求的款項或甲方科處的罰款,則甲方得自行在保證金中扣除相關款項。

八、當甲方按照合同之規定而動用保證金時,乙方須在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九、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乙方已履行合同所有義務起三十日內,應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解除或退還已繳交保證金的要求。

十、提供、重置、補足或提取確定保證金的一切稅項與費用,皆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察實體):

一、合同的監察實體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並由該局負責以甲方的名義監察及執行合同。

二、監察實體得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尤其是定期及不定期的現場巡查、對乙方定期提交的報告進行文件審查等,以監察乙方所提供的服務的素質及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三、乙方應執行由監察實體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規定所作出有關履行合同責任的指令。

四、乙方必須向監察實體提供監察合同的執行所需之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提供一切便利。

五、乙方應按照監察實體所訂的條件及期限履行其義務、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倘監察實體認為乙方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則通知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

六、在不影響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況下,監察實體得委託第三方對乙方所提供服務進行監察,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二十四條(糾正措施):

一、倘乙方出現未能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則監察實體得以書面方式要求乙方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糾正,而糾正期間最長為十五日,但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經監察實體另作規定之期間除外。

二、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後,得以書面方式或監察實體指定之方式通知監察實體。

三、在糾正期間屆滿後,監察實體將進行查核,並因應查核結果認定以下情況:

(一)乙方已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四、經監察實體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情況,監察實體得按照前三款之規定,反覆要求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及作出認定,直至乙方切實糾正有關情況為止。

五、如出現第一款之情況,監察實體以公函通知乙方,或以監察實體派駐大樓之工作人員以筆錄方式通知乙方派駐大樓之值班人員。

六、在上款之通知中,監察實體將明確列出不符之處、需採取之措施及採取糾正措施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罰款):

一、如監察實體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則甲方有權科處乙方罰款。

二、罰款按照乙方違反每一項義務的次數計算,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60,000.00(澳門元陸萬圓正)的罰款。

三、在計算罰款時,監察實體每一次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事項,皆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四、如屬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情況,監察實體每次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事項,皆分別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五、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凡由商用空間的經營人作出的違反合同任一規定者,不論是否屬分營,皆視為乙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六、如乙方實施了數項違反合同及其組成文件的行為,且經通知糾正而沒有作出糾正行為後,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得對乙方實施的數項違反義務之行為科處一個罰款金額,其金額為各違反義務之行為可被科處之罰款的總和。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科處乙方罰款前,應以書面方式將科處罰款的原因通知乙方;乙方如欲提出辯護,則應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為之。

八、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罰款決定,乙方得依法提起申訴。

九、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確定的罰款,應在十五日內向監察實體繳交;逾期未繳交的罰款,可在確定保證金中扣除。

十、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乙方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乙方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利益。

第二十六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接管本批給,並可使用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

(一)乙方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服務的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該服務的經營的大部分中斷;

(二)乙方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及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非因乙方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自然因素或狀況,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均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

三、為適用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乙方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乙方破產,均被視為乙方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四、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經營服務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乙方承擔。

五、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乙方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本批給之經營服務,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及設備。

六、倘乙方不接受恢復經營,甲方有權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

第二十七條(由甲方解除批給):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批給,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一)乙方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全部或部分合同標的;

(二)乙方不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合同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而使批給服務明顯受到損害;

(三)乙方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地位;

(四)乙方被科處罰款的總金額超過$2,400,000.00(澳門元貳佰肆拾萬圓正),或十二個月內被科處罰款超過八次;

(五)乙方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六)就有關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乙方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七)乙方不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重置確定保證金;

(八)出現上條第六款規定的情況。

二、甲方保留基於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乙方的意見。

三、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甲方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以便乙方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乙方將喪失已提交的確定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二十八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一、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導致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義務,乙方須提交證明。

二、為著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係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係不取決於承判公司的意願或個人情況的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合同的自然災害,同時,也包括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致商用空間停用的情況。

三、在乙方或分營人已良好、妥當及全面地完成其管理責任的情況下,由非乙方或非分營人之第三者作出、且乙方或分營人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四、任何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而導致其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乙方須於其知悉後緊接的五日內,透過法律認可的文件或其他證明資料,請求監察實體確認有關事實及確定其效力,以便可免除其相關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贖回):

一、基於公共利益,甲方可於自本批給起始日起計一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乙方。

三、甲方自贖回日起將承擔乙方為經營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甲方明示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第三十條(批給消滅時乙方工作人員的安排):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乙方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乙方不可設置任何障礙,令其工作人員無法在消滅本批給後轉職往其他可能經營與本批給相關的實體。

第三十一條(政府代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指派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乙方的業務,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乙方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組成):

一、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一)合同正文;

(二)附件:《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規定》,包括:

1. 附表1:《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清單》;

2. 附表2:《經營大樓商業空間基本要求》;

3. 附表3:《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

(三)附圖:

1. 附圖1: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地面層(PISO-0)平面圖;

2. 附圖2: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地面上層(PISO-M0)平面圖;

3. 附圖3: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一樓(PISO-1)平面圖;

4. 附圖4: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二樓(PISO-2)平面圖;

(四)第1/2018/DSFSM號公開競投解答及更正;

(五)乙方的投標書以及雙方往來文件。

二、倘上款所指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以監察實體認定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較有利者優先;否則,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性。

第三十三條(期間的計算):

一、合同所指的期間以日曆日計算,但指明以工作日計算者除外。

二、工作日係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公日。

第三十四條(合同的修改):

一、經雙方同意,合同得予以修改。

二、合同的修改,由合同的補充文件訂明。

第三十五條(暫時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

一、如甲方收到法院按照經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中止行為效力之請求的傳喚,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乙方作出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的通知,則乙方須在接獲通知後立即中止執行或中止繼續執行判給或合同。

二、在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的期間內,有關合同的回報不需支付,且有關合同的批給期亦按中止期作相應順延。

三、甲方不承擔乙方因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第三十六條(其他規定):

合同將按照5月14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四條c)項的規定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三十七條(適用法例):

一、合同之履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尤其是指5月14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以及8月12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

二、乙方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並放棄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三十八條(仲裁):

一、合同雙方之間就執行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甲方委任,另一由乙方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陳勝男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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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豪、李佩華及梁皓婷,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蔡素芬及楊偉政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39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智傑、周詠儀、林潔媚、林雪梅、盧婉恩及鄧卓瑤,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林詠琪,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即在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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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關靜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珍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80點,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寶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85點,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德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職務,薪俸點為200點,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唐嘉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國恆、雲暉鈞、李鈺淇、李子揚、梁小燕、梁淑華、殷嘉杰、黃志偉、蔡曉娜、吳艷雪、李蕙珠、許志媚、陳賢揚、李杏儀、劉雪儀、蘇文傑及歐陽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職務,薪俸點為385點,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國恆、雲暉鈞、李鈺淇、李子揚、梁小燕、梁淑華、殷嘉杰、黃志偉、蔡曉娜、吳艷雪、李蕙珠、許志媚、陳賢揚、李杏儀、劉雪儀、蘇文傑及歐陽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唐嘉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方祺本,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翊智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劉瑜妮,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即其在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郭梓陽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本局下述主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姓名

主管職務

敖國廉

資訊系統廳廳長

黃佩儀

行政管理廳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蔡永興

行政管理廳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淑慧

行政管理廳採購及物資管理處處長

孫振東

資訊系統廳規劃及管理處處長

楊鳳章

資訊系統廳應用及研發處處長

方曉東

陸路口岸廳規劃及協調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之批示:

應梁浩文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申炫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繪圖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與陳玉峰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李健龍、吳竟成及譚健燊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

鍾根基續聘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李達謙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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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第143/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87951戴良有,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錠軒、梁榮利及吳健宏,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江翠珊及黃梓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蕭瑞培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Le Viet Hung、Tran Van Thu、Ha Van Thanh、Tran Duc Thuat、Nguyen Duy Tien、Tran Cong Khanh、Nguyen Thi Yen、Luu Van Tiep、Phan Van The、Pham Van The、Vu Ngoc Linh、Phung Dinh Tuan、Pham Thi Huong、Pham Van Phuc、Nguyen Quang Phuc、Pham Thi Bich Hop、Nguyen Thi Lan Anh、Luong Quang Hieu、Nguyen Thi Nguyet、Vu Thi Ha及Bui Thi Thuy Kieu,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談立寧——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警員,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家能,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袁慈結,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張慧敏——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林永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楊思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莫漢輝,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吳漢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楊明輝,第三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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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核准之《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規章》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中止泰福馬瀧日間醫院之准照(編號:003)及停止該醫院之運作,為期九十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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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施珍珍、陳德賢、劉嘉明、鍾偉軍、李卓盈、黃耀俊、潘燕庭、林家蔓、徐婷婷、吳振豪、黃艷紅、黃思敏、黎惠正、黃文漢、姜葶蔚、孫偉、陳少薇及黃子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馮以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佩兒——恢復第M-233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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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婉瑩、吳嬰——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115、E-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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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伊敏——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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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沛恩、謝婉琪、潘志敏、許淑雯、郭佩盈、譚楚如、張杞彤——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712、E-2824、E-2309、E-2460、E-3042、E-2818、E-279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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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君彥——應其要求,中止第W-038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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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取消江山慧第M-1920號及胡果正第M-226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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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Mónica José Rodrigues Nóbrega Andrade第T-026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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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杏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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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泳龍、蔡文怡、譚秀雯、陳嘉儀、湛纖——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96、M-2497、M-2498、M-2499、M-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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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強——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牌照編號是:T-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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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詠鈴、林寶姿、黃祖杰、黃嘉琪——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50、T-0651、T-0652、T-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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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成中醫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7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田畔街28號嘉洲花園地下D座,持牌人為新怡林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田畔街28號嘉洲花園地下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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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36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青洲街173-175號宏建大廈第八座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四知綜合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Medicina Integrada Sei Chi de Macau更改中文名稱為日康綜合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Iat 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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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蕭輝竣、武健勛、孫兆倫、侯錦恩——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501、M-2502、M-2503、M-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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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伊玳、姚志霖、陳新——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17、W-0718、W-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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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恆諭、譚念欣、林友榮、陳美華、盧心怡——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480、M-2250、M-2481、M-2483、M-243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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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輝——應其要求,中止第W-068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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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嘉敏——應其要求,中止第E-292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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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靖媮、黃浩然——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870、E-262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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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陳燕玲女士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利盛名豪”准照,編號為第29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12樓T座,東主地址為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12樓T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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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

陳嘉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

廖喜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鄭宇軒、黃美娜及梁懿德,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李慧琪,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90;

陳玉冰、歐玉蘭、趙惠嫦及廖國嫻,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俊華及梁祐澄,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韓旭,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劉祖耀及王培梅,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蔡麗華,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735;

黃兆琼及黃麗儀,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90;

馬靄儀,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馬利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Maria Luísa Nobre Teixeira,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盧玉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燕霞、鍾麗群及林少媚,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80;

麥雪英,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六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6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職級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varisto Segisfredo Antunes及嚴麗君為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曾曉茵,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陳建華,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梁懿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張瑛瑛,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陳健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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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黃健武(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劉美汐在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韋麗容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Andrea Tiddi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及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容博燊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美芳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嘉韻,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

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蔡聰明、蔡天錫及黃文駿——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黎冠豪、范潤龍、胡嘉慧及容博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馮天雲——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小蕾——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

周紅萍及歐陽偉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何麗妍、簡雪青、巫紅英及王雪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鍾紹鵬——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關翠儀、陳青雲、張詠華、徐琪琪、蘇樂文、林玉、潘淑盈、方斌、裴先美、張非池、莫經綸、勞子杰、翁麗晶、余智偉、黃金城、梁靜儀、陳杰康、張金蓓、梁慧琳、何錦成、鄭嘉蕊、陳樂瑜、李婉婷、陳志偉、容家倫及張一萍——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陳淑嫻、鍾淑賢及楊曉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余翠霞、方琪琪、黃健文、楊雅婷、趙家倫、何明珠、林小英、蔡貴蓮及陳慧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楊雲翔——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陳敬文、禤俊傑、郭添根及麥理——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315;

黃健豪——第二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嘉強——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黃國賢、劉珮茜、許志欣、陳杏詩、鍾曉雯及游裕賢——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郭懿柔、何家濠、李志德、鄧肇邦及林錦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首兩位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第三位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第四位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許鳳蓮——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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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陳小杏,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准 照 摘 錄

三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錦江之星”,葡文名稱為“Pensão Jin Jiang”和英文名稱為“Jin Jiang Inn”,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獲發第0749/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朝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unny Land Gestão Hoteleir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unny Land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鄰近菜園涌北街及菜園涌巷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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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陽光餐廳”和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Luz Solar”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獲發第0750/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朝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unny Land Gestão Hoteleir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unny Land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鄰近菜園涌北街及菜園涌巷之土地,“錦江之星”公寓一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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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太興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de Tai Hing”和英文名稱為“Tai Hing Restaurant”,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獲發第0752/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太興飲食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estão de Catering Tai Hing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ai Hing Catering Management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第1層(L1),1041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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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利品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de Coelho”和其他語言名稱為“Le Lapin Restaurant”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獲發第0751/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啓昌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Planet Rider,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lanet Rider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澳門科學館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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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家圓賓館”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ília Perfeita”,在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獲發第0748/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八發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a Fat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a Fa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32號及魚鱗巷12-12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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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樹屋餐廳”,葡文名稱為“Lanchonete do Clube”和英文名稱為“Clubhouse Diner”,在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獲發第0757/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影匯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tudio City Hotéi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Hotel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五樓(5/F),舖位P03-C008及平台面(Level 30.650)(電影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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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珍味館”,葡文名稱為“Sensações”和英文名稱為“Sensations”,在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獲發第0753/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星際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Starworld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arworld Hotel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仙德麗街338號“星際酒店”1樓(娛樂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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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庭若家”,葡文名稱為“Dean e Deluca”和英文名稱為“Dean & Deluca”,在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獲發第0742/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地面層(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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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胡嘉敏及黃佩文,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余潤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振球及彭斯敏,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歐凱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偉雄,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毛筠麗,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允雄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 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漢偉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芬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甘麗菁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廣夫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劉唯客,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黃慧琳及廖迪宇,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及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陳志明、李慧茹及李潔如,首兩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朱偉明,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湯月珍、邵碧雯及陳海岸,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曾小芮、阮燕媚、黃浩廉、李碧茜及冼佩青,首四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及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黃德芳,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曾慧姸、駱健強及陳艷盈,首兩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及九月二十九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美恩及郭善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高嘉恆,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家榮、馮天朗及鄺春榕,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談詠芯、何玉鶯、陳寶欣、黃小艷、黃婉盈、趙靜、伍潤達、盧寶欣、鍾志華及何綺璇,首七名及其餘三名,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及九月二十九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蔣慧兒、黃婉琪、古鈺鏜及曾禮然,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甘桂香、張嘉儀及廖美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首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及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煜,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何毅棡,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羅沙,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葉炳聰及林富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龔安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司徒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芬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慧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慧琳及廖迪宇,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朱偉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李璐,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曾小芮、阮燕媚、黃浩廉、李碧茜及冼佩青,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黃德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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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代局長 韓衛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楊家鴻、梁式君及陸思琪,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佩紅,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何兆堃,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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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洪綺婷,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戚秀慧,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林永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劉淑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鄺美茵及張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洪慧敏,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張寶珊,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黃國詩,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吳家慧,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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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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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何曙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陳文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1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朱秋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家良及馬高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招可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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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鄭惠珍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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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鴻傑回任本局人員編制,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淑惠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坤勝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晉升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凱強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續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曉瑜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曾志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七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湯家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嘉稀及虞光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家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郭惠平、李明麗及孫潞昕,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羅綺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翠碧、陳幼綿、鄭斌、何妍欣、何善為、劉芷其、梁鍵燊、陸倩凝、吳穎思及彭智濠,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黃鉻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萍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楊斯惠,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小群,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達洋,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雪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對英,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興耀、陳嘉玲、陳水珍、李倩萍、梁嘉欣、梁嘉敏及譚蒨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容勝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龐麗珍,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鍾杏桃,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慕銀,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甘武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少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文意,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古日英、曾彩蓮及葉灼桐,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瑞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吟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譚依敏,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區秀珠、馮志成、羅鳳詩、吳曼斯、蘇惠珊及譚麗禧,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蔡清報,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黃正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De Almeida da Silva, Simao Jose,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張夢冰,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鍾穎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炳漢,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鄭小玲,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偉紅,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師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佩玲、張惠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婉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媛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子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百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艷慶、麥德蕾及洪順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主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鄺碧霞及林漢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陳珊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光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麗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羨婷、陳煒倫及倪揚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文芝、楊鳳英、何婷婷、陳翠雯、吳焯邦、駱月華、陳文婷、陳如鳳、馮志偉、梁春梅及潘詠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潔愉及李趣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英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董琪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欣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麗芬、謝偉新、梁嘉美、徐衍桐、李卓穎、龐海燕及羅家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韋家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鄒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家雯及黃小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永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景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淑萍、曾啓洪、周鑑泉、謝榮華、關美荇、李秀蓮、勞照卿、譚水華、阮雪雯、黃亞仔、梁仲元、梁英文及范麗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黃志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彩環及黃穎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Dias, Angela Beatriz及梁平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霆鋒、楊佩儀、林潤明、梁開業、繆智豐及梅仲常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仲源、余美媟、梁永權及黎裕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郭園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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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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