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42
II
SΙRIE

Quarta-feira, 16 de Outubro de 2019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ϊ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長沙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5/2019號。

澳門長沙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 Changsha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o — Changsha

會章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第一條——名稱: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長沙商會”,葡文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 Changsha”,英文為“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o — Changsha”。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促進澳門和長沙的經貿交流、合作、培訓,推動兩地經貿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29號福泰工業大廈1樓A。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愛國,愛澳,熱心於推動澳門和長沙的經濟交流、合作、培訓,推動兩地經貿發展的人士或團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權利:

A.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2. 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及決議;

B. 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職權: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 決定會務方向。

第八條——理事會職權: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 籌備及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定;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職權: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集書必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二條——修章章程及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之會員以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最少須取得全體四分之三成員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贊助、資助、會員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照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長沙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4/2019號。

澳門長沙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hangsha de Macau

Changsh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會 章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第一條——名稱: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長沙聯誼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hangsha de Macau”,英文為“Changsh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促進澳門和長沙的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共謀福利以及促進鄉親經貿交流、合作、培訓,支持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等社會公益事業,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29號福泰工業大廈1樓A。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愛國愛澳,熱心於推動澳門和長沙的經濟交流、合作、培訓,推動兩地經貿發展的人士或團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程序: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一份,身份證影印一份,吋半相二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交會費,領取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權利:

A.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C. 享有本會之福利和參加本會的活動。

2. 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及決議;

B.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 決定會務方向。

第九條——理事會職權: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 籌備及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定;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條——監事會職權: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規定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第十三條——修章章程及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之會員以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最少須取得全體會員以四分之三成員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最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8天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式合法;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決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自贊助、資助、會員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照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產品設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19號。

澳門產品設計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產品設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ho de Produt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roduct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OPD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製造廠巷5號3樓。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團結澳門產品設計專業人士,提升本地產品設計水平,推動行業發展,促進各界與業內會員交流,維護會員權益,並加強與各地文化學術交流;

(二)推廣及培養產品設計教育;

(三)發掘及培養本地產品設計人才,在文化與商業範疇發揮其專長;

(四)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產品設計交流,以弘揚中國澳門文化及形象;

(五)以產品設計為基礎推動本地創意產品,配合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四條——組織機關

本會機關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主席團由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及大會秘書長各一名組成;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四)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六)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七)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負責,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另投一決定性一票。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監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八條——任期

獲選為各組織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

(一)本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非專業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獲取合法設計或藝術性質專業認可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專業會員;

(三)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產品設計有興趣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非專業會員。

第十條——會員權利

1. 專業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於產品設計範籌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2. 非專業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會員須履行並依時繳交年度會費的義務,以維持協會日常的會務運作。

第十二條——開除會籍

屬以下情節者,由會員大會就開除會籍進行決議: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十三條——會費

(一)會費由當屆會員大會協商釐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退還。

第十四條——經費

(一)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收入、團體、企業或個人贊助及捐獻、政府資助;

(二)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十六條——附則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全人健康教育推廣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9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全人健康教育推廣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全人健康教育推廣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飛能便度街88號南龍花園3樓E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加強澳門市民對醫學及健康衛生的基本常識,以達到疾病防治的效果。

2. 加強澳門市民及青少年學生在精神心理健康的概念與知識,以達到疾病防治的效果。

3. 提升澳門市民身、心、靈的全人健康,人人健康成長終老,降低醫療負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滙藝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9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滙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滙藝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藝文”,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ssembleia de Cultura e Artística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CAM”,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Art and Culture Assembly in Macao”,英文簡稱為“AAC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視覺藝術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37G美景花園第一座18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會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成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成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第十二條

會章

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國保金盾(澳門)一帶一路商貿協會

“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e Negócios de Uma Faixa Uma Rota Guo Bao Jin Dun (Macau)”

“Guo Bao Jin Dun (Macao) The Belt and Road Commercial Trad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6 de Setem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5/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國保金盾(澳門)一帶一路商貿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保金盾(澳門)一帶一路商貿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e Negócios de Uma Faixa Uma Rota Guo Bao Jin Dun (Macau)”,英文名稱為“Guo Bao Jin Dun (Macao) The Belt and Road Commercial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本會宗旨為:

1. 積極推廣「一帶一路」之發展理念;

2. 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

3. 配合特區政府多元發展;

4. 促進本澳商家與「一帶一路」關聯國家和地區企業開展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及

5. 遵守澳門政府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快艇頭里11號A舖。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四條

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6.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本會各機關通過決議的義務;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承擔本會籌辦的工作;

5. 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 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 決定終止本會;及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召開地點可以在澳門會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及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社團,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2. 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士組成;

2.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3.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財產和收益用途

1.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宗旨相符之活動。

2.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 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4. 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私人公證員 H.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大灣區武術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Cultura da Grande Baía

Greater Bay Area Martial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o Cartório do Notário Privado Manuel Pinto, desde 30 de Setembro de 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12,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大灣區武術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武術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Cultur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Martial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2.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0樓A-F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旨在為中外武術愛好者搭建交流和學習平台;團結、凝聚粵港澳大灣區的武術精英;研究、促進及弘揚中華武術文化,以及舉辦及推廣相關之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獲理事會批准,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爲本會機構的成員;

b)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規章及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退出及除名

1. 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2.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與利益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1.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

2. 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席團成員組成人數不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行政管理與活動之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四)審批會員之申請,訂定規章制度及處罰條列;(五)訂定會費、上訴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2.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等職務。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按會務之需要可不定期召集並主持,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及各項工作。

2.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之職務。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出席會議之成員人數須超過半數方可議決事項。

第十一條

榮譽主席及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主席或顧問,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2. 榮譽主席及顧問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此等職銜不具有本會會員之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義務,亦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3. 榮譽主席及顧問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 理事會有罷免榮譽主席及顧問之權力。

第十二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會費、社會熱心人士之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三條

修章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四條

解散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第十五條

補充適用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Ricardo Sá Carneir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Outubro de 2019. — O Notário, substituto, Ricardo Sá Carneir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琴澳青年創業就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存放本署之9/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琴澳青年創業就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琴澳青年創業就業協會”,英文名稱為“Hengqin-Macau Youth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MYEE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時代工業大廈5樓A,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在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愛國愛澳、互助互勉、尊重平等及服務社群的理念下,加強澳門與橫琴的友好聯繫,並促進澳門與橫琴的經濟貿易及文化交流,為兩地區的經濟發展及文化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活動會員及名譽會員。

三、正式會員是指由理事會成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批准的會員。

四、活動會員是指該等僅得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的會員。

五、名譽會員是指由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批准而任命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的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與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

二、活動會員與名譽會員僅享有上款第(四)項之權利。

三、本會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以及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舉辦之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和合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不得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任何應繳之費用。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及權利之中止)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提前一個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欠繳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在此情況下,經理事會議決,得終止其會籍。

三、會員如有不履行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譴責以及終止會籍之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各機關據位人的任期為兩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倘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本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四、會長可主動,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正式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半數正式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正式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七、正式會員得委託任何第三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正式會員過半數之贊同票。

九、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之決議,均取決於出席的正式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會員大會的權限尤其包括:

(一)通過本會章程之修改及內部規章;

(二)任免各機關據位人;

(三)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五)通過翌年度的工作計劃及預算;及

(六)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條

(會長之職權)

會長的權限尤其包括: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三)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由不多於若干人之單數常務理事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四、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該等部門的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相關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翌次召開之理事會會議中報告及確認;及

六、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過半數之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理事會的權限尤其包括: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管理本會並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並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內部規章;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核並批准入會申請;

(七)依章程對違紀會員進行處分;

(八)向會員大會推薦任命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名譽會員;

(九)訂定本會會員應繳納之會費及其他任何應繳之費用的數額;

(十)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二、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三、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監事過半數之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的權限尤其包括: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財政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尤其包括: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其他規定及附則

第十六條

(平台)

本會的公告及其他事項將在會址及透過社交網站等進行發佈,並以社交網站作為資訊交換平台。

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

三、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19號。

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第一章

定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葡文名為:“Confraternidade Cristã Vida Nova de Macau”。

英文名為:“Christian New Life Fellowship (In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新馬路青洲社屋青雅樓A座一樓。

第三條——限期

本會之存在期不限。

第四條——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基督教團體。

二、宗旨為:

1、以基督精神推展並提升社會各界人士福祉的服務。

2、探索及使用其他不同媒介與途徑來推動宣教工作。

第五條——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捐獻或提供服務時收取合理的費用,本地及海外的任何捐獻。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

一、凡願遵守本機構章程之基督徒,得由一位理事會成員推薦,由其本人主動申請加入,並經理事會通過接納方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須為十八歲或以上受洗之基督徒,具基督徒品格及服務精神。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一、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有選舉與被選權。

二、會員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內部機構的決議。

二、會員須支持本會事務及活動。

第九條——會員之會籍

一、會員若自我退出不作會員,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通知。

二、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開除會籍。

三、開除會籍是理事會的權限,但在此之前,要聽取監事會的意見,並由理事會負責。

四、如會員違反的責任屬輕微者,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上款所規定之處分,期間長短由理事會議定。

五、會員無故缺席會員大會二年,當自動退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機關分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全體會員的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或至少過半數會員之聯名要求,並提前最少八天以郵遞或以簽收方式作出召集,召集書內容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以暗票方式選舉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2.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

3.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4. 更改章程,而該會議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本會,而該會議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通知及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若會員大會在宣佈會議時,出席會員未及法定人數,則會員大會將於首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之多寡,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在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二、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向理事會主席提交一份經其簽署的授權書,該授權書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三、大會之表決取決於出席會員或代表會員出席的委託人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互選後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書記一名、司庫一名、理事一名或多名。

二、由理事長或兩名成員召集,理事會便可舉行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議決;

二、有策略地推動機構的更新發展;

三、通過對本會運作有所需要的內部規章;

四、監督及問責持份者的運作工作,並審議各項計劃、財務等;

五、評估機構推展各項工作的成果與其效益;

六、開拓機構發展的資源 ;

七、制定及管控機構的危機工作;

八、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法律之條件; 

九、批准入會申請,對違章之會員進行開除會籍;

十、理事會可委任理事會成員在公共行政機關代表本機構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十一、理事會可委任理事會成員簽署租賃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每年經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互選後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多名。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三、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章程之修訂

第十六條——章程修訂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十七條——附圖為本會的標誌。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葡文名稱為 「Keng Ou CPAs」,英文名稱為「Keng O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5樓及17樓。公司之行政管理機關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十萬澳門元,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梁金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234,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六萬澳門元;

——梁雁萍,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322,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二萬澳門元;

——張展翔,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988,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一萬澳門元;和

——黎鴻才,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970,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一萬澳門元。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合夥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一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

第十二條——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採用上述名稱之核數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稱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4樓G,J,K,A。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拾叁萬澳門元(MOP$130,0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 Tsang Cheong Wai曾章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401,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陸萬伍仟澳門元MOP$65,000.00);

— Cheung Pui Peng Grace張佩萍,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507,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貳萬陸仟澳門元(MOP$26,000.00);和

— Ng Wai Ying吳慧瑩,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984,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叁萬貳仟伍佰澳門元(MOP$32,500.00)。

— Li Ching Lap Bernard李政立,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981,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陸仟伍佰澳門元(MOP$6,500.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公司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獨一段——若股東死亡,其出資只可轉給其餘股東或經其餘股東同意的指定人選。

第八條——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不需繳交擔保金的情況下擔任職務,任期為不確定,直至被大多數股東決議替換為止。

第三段——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九條——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一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及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股東:Tsang Cheong Wai 曾章偉
Cheung Pui Peng Grace 張佩萍
Ng Wai Ying 吳慧瑩
Li Ching Lap Bernard 李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