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9

刊登日期:

2019.10.9

版數:

1719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嶄高科技工程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5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9

    刊登日期:

    2019.10.9

    版數:

    1719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5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9

    刊登日期:

    2019.10.9

    版數:

    17191-1719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吳兆平”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5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9

    刊登日期:

    2019.10.9

    版數:

    1719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四)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四)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5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9

    刊登日期:

    2019.10.9

    版數:

    17192-1719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眾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智慧製造與機器人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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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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