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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徐耀麒”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藥液產品之生產及質量控制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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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藥液產品之生產及質量控制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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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藥液產品之生產及質量控制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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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龍顧問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精密控制、智慧能源與數據分析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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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科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精密控制、智慧能源與數據分析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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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精密控制、智慧能源與數據分析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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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