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星海音樂學院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19號。

星海音樂學院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星海音樂學院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Conservatório de Macau de Xinghai”,英文名稱為“Xi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發揚母校校訓“求真、尚美、祟德、敬業”的精神;聯繫校友、促進友誼、凝聚力量,加強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以至回饋母校、貢獻社會;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學術、文康、交流活動,愛國愛澳,服務社會。為實踐上述宗旨,更好地開展澳門校友會的工作,本會將根據需要適時召開大會。定期策劃在本地區演出,深入社區活動和各地區“星海校友會”舉行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加強和母校及總會的聯繫,積極開展澳門與廣州以及大灣區相關的學術交流和聯誼活動,積極推廣嶺南音樂的傳統文化,為豐富澳門藝術界的音樂藝術氣氛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利達新村第一期16樓E。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曾在星海音樂學院及前身(廣州音樂學校、廣州音樂專科學校、廣東藝術專科學校、廣東人民藝術學院、廣州音樂學院)工作、學習過的澳門居住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遵守會員義務、參加活動,經與本會理事會聯繫並登記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並必須提前十日透過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應不少於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而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須修改,須得出席該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打擊樂及馬林巴木琴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19號。

粵港澳大灣區打擊樂及馬林巴木琴協會(澳門)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打擊樂及馬林巴木琴協會(澳門)”;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 Percussion and Marimba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

一. 會址設於澳門騎士馬路63-67號678文化創意園2樓227室。

二. 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廣粵港澳大灣區音樂文化,培養打擊樂及馬林巴木琴人才,提供各類培訓及演出機會。廣泛團結、促進三地打擊樂及馬林巴木琴人才於藝術文化的交流,鼓勵愛國愛澳精神、和諧共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打擊樂及馬林巴木琴有興趣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一.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 年滿十八歲之會員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三. 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四. 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做出一切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一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機關,其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

二. 會員大會的權限:

a)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c)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e)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 會員大會的運作:

a)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應至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c)有關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d)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會員大會可經決議聘請榮譽或名譽會長、榮譽或名譽顧問。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 理事會之組成:須最少三人或以上,以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 理事會之職權:

a)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b)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d)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e)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 監事會之組成:須最少三人或以上,以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 監事會之職權:

a)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c)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 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資訊模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9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建築資訊模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建築資訊模型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delagem da Informação da Constru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精神,宣揚共容和諧,以加強聯繫從事建築資訊模型的應用研究及技術研發之個人與團體,建立平台以推廣正確的資訊及應用教育,協助澳門建築、營建類產業導入、運轉及提昇相關技術,通過宣傳將整個建築資訊模型產業體系緊密聯繫起來。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銀針圍31-31A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時代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新時代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時代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新時代青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Nova Er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NEM”,英文名稱為“Macao New Age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NAY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為:培養廣大青年做到忠誠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理想堅定、信念執著、勇於開拓、實事求事。

第三條

從事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組織和推動中外青年國際交流合作,幫助現今青年實際面臨的一些核心問題,例如是社會實踐、活動比賽或公益活動等,為青年提供展示自己最真實的舞臺。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99-107號興華閣14樓G,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經本會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投票、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法人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並協助本會的各項研究工作。

(四)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在理事會監督下開展工作。

(五)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帳目,並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募捐。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會徽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下設部門的具體辦法、行政、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家居照顧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家居照顧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家居照顧者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ome Caregiv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凝聚本澳及國內外的家居照顧者,加強交流,共同提昇澳門家居照顧者的知識及技術,並推廣照顧者的家居安全及健康意識等教育;提昇澳門市民家居健康意識及疾病管理,共同構建和諧社會。亦透過會員分享照顧及醫護資訊等經驗,共同協助老人及其它特殊人群提昇生活質量及家居健康意識,從而減輕社會及公共醫療負擔。

第三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萬國華庭第一座23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捐贈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名譽主席及名譽顧問

本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會的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幸福家庭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幸福家庭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幸福家庭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幸福家庭文化”,英文名稱為“Macau Teenagers Happy Family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appy Family Culture”。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因家庭成員關係和子女教育問題導致一系列家庭問題,希望通過本會集合更多教育、心理或社工科精英,推動澳門青年人心理健康發展,感受家庭幸福,增加感恩的心,並回饋社會。就提升會員心理健康知識、教育子女知識、提升本澳青年人的幸福感和滿足感,為澳門持續健康繁榮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7號瓊苑大廈地下A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二零一八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八年度

會計

Joaquim António Cruz

董事會

勞達文

二零一八年業務報告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內錄得澳門元2億7,930萬元毛保費收入,按年增長13%。

2018年9月,澳門受到另一超強颱風山竹的吹襲。有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有效的預警和全方位的部署,並獲澳門社會各界積極配合,澳門所受的衝擊和損失得以大大減低。同時,本公司穩妥的再保險安排再一次令颱風索償造成的損失得到有效緩衝,承保運作得以維持穩定,正常業務亦從持續優化承保措施的不懈努力中明顯得益,承保利潤較2017年度顯著提升。

環球投資市場在2018年內持續反覆,對本公司的投資收益帶來波動。隨著部分有價證券的市值變動在股東權益項下直接反映,本公司2018年度的稅後盈利為澳門元2,460萬元,較2017年扣除出售人壽保險子公司(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收入後的常態盈利上升3%。

展望201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特別是在博彩及相關行業的帶動下預計會維持穩步向前的軌跡。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仍將受博彩業發展及政府基建等項目支持。公司將繼續加強與各銷售渠道的合作,致力推廣迎合客戶及本地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潘榮輝

委員

勞達文

委員

陳曉明(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獲委任)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江耀輝

秘書

Joaquim Antonio Cruz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SMI Group Limited

171,600

78.00

DSGI (1) Limited

39,600

18.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940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八年度的會計帳目;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