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署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º |
27 |
黃劍榮 |
5139XXXX |
79.75 |
2.º |
3 |
曹君瑞 |
5093XXXX |
78.64 |
3.º |
12 |
劉昶 |
1249XXXX |
78.17 |
4.º |
23 |
鄧仕生 |
5129XXXX |
77.85 |
5.º |
22 |
蘇寶藏 |
7360XXXX |
77.49 |
6.º |
15 |
梁健發 |
5040XXXX |
77.48 |
7.º |
2 |
徐小鵬 |
5124XXXX |
77.41 |
8.º |
1 |
陳志豪 |
5172XXXX |
75.93 |
9.º |
21 |
冼嘉旗 |
1220XXXX |
75.82 |
10.º |
7 |
葉漢文 |
5173XXXX |
75.70 |
11.º |
8 |
葉蔭偉 |
5081XXXX |
75.38 |
12.º |
16 |
梁彬元 |
7373XXXX |
73.83 |
13.º |
26 |
黃啓明 |
7274XXXX |
72.74 |
14.º |
6 |
關偉雄 |
1508XXXX |
72.11 |
15.º |
25 |
汪玉芬 |
5079XXXX |
69.69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
姓名 |
備註 |
|
14 |
李敏富 |
5117XXXX |
(a) |
17 |
廖家榮 |
1513XXXX |
(a) |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麥家豪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維娜
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施敏
茲公佈,立法會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會輔助部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至十月六日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
參加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張貼於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地下(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最後評核名單:
A. |
合格學員: |
最後評核 |
1.º |
姚麗娜 |
16.250 |
2.º |
梁詠心 |
16.239 |
3.º |
黃文玉 |
16.005 |
4.º |
陸思雅 |
15.854 |
5.º |
謝鴻傑 |
15.825 |
6.º |
林卓雄 |
15.778 |
7.º |
梁燕玲 |
15.703 |
8.º |
李澤龍 |
15.677 |
9.º |
李志安 |
15.654 |
10.º |
梁雁君 |
15.608 |
11.º |
林嘉洪 |
15.603 |
12.º |
朱嘉煒 |
15.602 |
13.º |
陳曉紅 |
15.597 |
14.º |
陳思敏 |
15.591 |
15.º |
曾潔琼 |
15.574 |
16.º |
胡顯業 |
15.513 |
17.º |
李藝傑 |
15.506 |
18.º |
朱倩文 |
15.494 |
19.º |
蘇志遠 |
15.420 |
20.º |
蔡鴻陽 |
15.410 |
21.º |
陳龍 |
15.402 |
22.º |
譚兆寶 |
15.401 |
23.º |
黃樹培 |
15.279 |
24.º |
梅淑賢 |
15.190 |
25.º |
郭曉婷 |
15.189 |
26.º |
張剛毅 |
15.174 |
27.º |
孔憲成 |
15.146 |
28.º |
梁皓然 |
15.138 |
29.º |
劉紫珊 |
15.102 |
30.º |
何浩昌 |
15.074 |
31.º |
林建業 |
15.073 |
32.º |
黃富文 |
15.059 |
33.º |
梁勤富 |
15.015 |
34.º |
劉華康 |
15.004 |
35.º |
許世儒 |
14.961 |
36.º |
莫嘉琪 |
14.960 |
37.º |
羅偉倫 |
14.926 |
38.º |
何采姿 |
14.897 |
39.º |
陳美華 |
14.893 |
40.º |
王振凌 |
14.854 |
41.º |
殷雄慧 |
14.849 |
42.º |
蘇玉芳 |
14.799 |
43.º |
袁志偉 |
14.789 |
44.º |
張展明 |
14.761 |
45.º |
林慧婷 |
14.727 |
46.º |
施玉燕 |
14.690 |
47.º |
麥承罡 |
14.676 |
48.º |
古瑞華 |
14.638 |
49.º |
袁偉基 |
14.605 |
50.º |
吳琦琦 |
14.510 |
51.º |
吳培洪 |
14.487 |
52.º |
馮彥龍 |
14.476 |
53.º |
施養錨 |
14.454 |
54.º |
白華輝 |
14.400 |
55.º |
黃國錚 |
14.358 |
56.º |
徐俊峰 |
14.343 |
57.º |
馮繼昌 |
14.335 |
58.º |
黃維 |
14.270 |
59.º |
梁芷雯 |
14.262 |
60.º |
何明瀚 |
14.250 |
61.º |
龔俊銘 |
14.218 |
62.º |
黎偉斌 |
14.189 |
63.º |
馬國善 |
14.091 |
64.º |
張國偉 |
14.061 |
65.º |
謝榮鋒 |
14.026 |
66.º |
鄺偉業 |
14.003 |
67.º |
黃成俊 |
13.914 |
68.º |
高健雄 |
13.879 |
69.º |
徐浩民 |
13.849 |
70.º |
陳書林 |
13.683 |
71.º |
馮智恆 |
13.333 |
B. 因放棄修讀培訓課程被淘汰的學員:1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法院法官 梁小娟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代書記長 曾豔芬
初級法院代書記長 蘇約翰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檢察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同一職程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有效地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至e)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7.1點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至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至d)項證明文件以及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為時一小時三十分鐘;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為時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30%,駕駛技術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7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
第一項甄選方法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2 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修改的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3 一般常識;
14.4 駕駛輕型車輛知識。
在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規(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得附有任何註譯)。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律事務處代處長 卓倩芝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王敬秋
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達康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麗媛
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天平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進行高中畢業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旨在確定可成為要求具有高中畢業程度的職程——技術輔導員、公關督導員、車輛查驗員、車輛駕駛考試員、郵務輔導技術員、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督察(僅第一及第二職等)、氣象技術員、海上交通控制員、水文員、海事督導員、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及地形測量員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合格”人士。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成績名單有效期三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程度,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遞交(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在網上預約親身報考時間)。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高中畢業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第4.1點a)和b)項所指文件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4 第4.1點a)和b)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5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6 上指的專用格式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5. 甄選方法
5.1 知識考試採用筆試閉卷方式,時間為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5.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一般知識的水平。
6. 評分制度
評語為“合格”或“不合格”,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視為被淘汰。
取得“合格”評語,而又符合法定一般及特別要件的投考人,在本開考的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三年內,准予參加要求具有高中畢業學歷程度的職程——技術輔導員、公關督導員、車輛查驗員、車輛駕駛考試員、郵務輔導技術員、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督察(僅第一及第二職等)、氣象技術員、海上交通控制員、水文員、海事督導員、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及地形測量員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亦能參加低於上指學歷要求的其他職程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7.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7.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7.2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7.3 列明“合格”和“不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8. 考試範圍
8.1 語文理解;
8.2 語理及數理邏輯;
8.3 數學運算的一般應用;
8.4 執行行政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識;
8.5《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法例:
b)第2/1999號法律——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c)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d)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e)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f)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g)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h)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筆試以閉卷方式並以投考人選擇的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作答。投考人不得查閱上述法例,亦不得參閱任何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的規定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交的資料僅作統一管理制度的報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Yolanda Lau Chan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騫盈
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湯達成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茲公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已故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郭美娜的配偶李健成向本局申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提供綠化保養以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保證金$13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支票或抬頭為“市政署”之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在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有關公開招標文件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澳門燒灰爐公園。
3. 承攬工程目的:燒灰爐公園設施優化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元拾貳萬元正($12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貳仟元正($2,0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施工期自委託工程日起算不得超過135日。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為澳門半島及離島之公共墳場提供服務(2020-2021年)”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行政輔助廳行政處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須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行政處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陸萬元正($6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市政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財務管理廳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於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茲公佈,丘海珍申請其配偶梁單明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園林綠化廳自然護理處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就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現根據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代任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鄭渭茵
正選委員:由法官委員會建議任命的初級法院法官 陳曉疇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官 何雯
候補委員: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 陳里程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檢察長辦公室顧問 鄭紹康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及九月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訂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茲公佈經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經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訂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85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a)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b)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c)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者須具有最少兩年任職法律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的工作經驗,與公共部門無聯繫者須具兩年專職擔任相當於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工作經驗;以及
d)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親身到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經濟事務)J區收件處提交。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6.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6.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3 第6.1點a)、b)、d)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6.1點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6.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b)、d)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相關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3.2.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13.3.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13.4.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13.5.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13.6. 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之《商法典》;
13.7.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3.8.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13.9.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3.10. 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13.11. 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
13.12. 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經第20/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更新;
13.13. 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19/2017號行政法規——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
13.14. 經第14/2006號行政法規、第2/2009號行政法規、第11/2012號行政法規、第12/2013號行政法規及第15/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13.15. 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
13.16. 經第22/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13.17. 經第1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9號行政法規——《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
13.18. 經七月十二日第35/93/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
13.19. 經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13.20. 經第11/2001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13.21. 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
13.22. 經第2/2002號法律、第7/2005號法律及第3/2008號法律修改的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13.23. 經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6/94/M號法令及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食品標籤法》;
13.24. 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
13.25.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法律制度》;
13.26. 第3/2017號法律——修改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經濟局第1/2019號通告《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須採取的必要程序指引》。
13.2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3.28. 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3.29.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之開支制度;
13.30.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及指引(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訂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局長 戴建業
正選委員:廳長 鄺信昌
處長 梁仕仁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翹珊
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秀萍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茲通知,經濟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美芳(現仍下落不明),在一連串的紀律程序後,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的批示,被通知人已被科處撤職處分。被通知人可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後六十天內就裁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十月份開庫徵收二零一八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規章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
按照上述規章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尚可在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相關稅款,但須加繳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倘上述六十天期限屆滿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的稅款、遲延利息以及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的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的一半。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555,634.60元。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高樂士
公共會計廳廳長 鄧世杰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茲公佈,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勞工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經更正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地下(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勞工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l.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茲公佈,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勞工事務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馬路七號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地下(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勞工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l.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提供超時工作之規章》第三條第一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的批示,作出決定如下:
一. 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李藻森、執行委員黃偉倫及執行委員余雨生,有關其所監督的附屬單位人員提供不超過法定上限之超時工作的批准權限。
二. 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三. 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九條第一款c)項以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通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的批示,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李藻森、執行委員黃偉倫及執行委員余雨生作出涉及其所監督的附屬單位人員的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及將年假轉移至翌年的申請;
(二)核准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二、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三、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關華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消防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八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茲公佈,在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四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司法警察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p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四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66號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舉行心理測驗。
參加心理測驗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准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經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六十缺)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的總評分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分 |
1.º |
孫嘉敏 |
13.84 |
2.º |
劉志東 |
13.79 |
3.º |
梁偉傑 |
13.27 |
4.º |
葉健斌 |
13.17 |
5.º |
梁嘉豪 |
13.15 |
6.º |
蔡健興 |
13.13 |
7.º |
林素梅 |
13.08 |
8.º |
李靖雯 |
12.94 |
9.º |
陳俊豪 |
12.84 |
10.º |
陳曉明 |
12.82 |
11.º |
吳雅雅 |
12.64 |
12.º |
何淑華 |
12.48 |
13.º |
蔣政 |
12.43 |
14.º |
黎慶文 |
12.38 |
15.º |
黃雁華 |
12.21 |
16.º |
林琳 |
12.14 |
17.º |
甄珮君 |
12.12 |
18.º |
梁偉森 |
12.02 |
19.º |
李昀能 |
11.75 |
20.º |
林積均 |
11.71 |
21.º |
黃旭雯 |
11.69 |
22.º |
鄭敬謙 |
11.67 |
23.º |
陳曼燕 |
11.63 |
24.º |
杜永揚 |
11.53 |
25.º |
黃志豪 |
11.51 |
26.º |
陳少婷 |
11.49 |
27.º |
趙碧恩 |
11.47 |
28.º |
盧偉權 |
11.42 |
29.º |
陳志中 |
11.40 |
30.º |
林綺航 |
11.38 |
31.º |
黃嘉慧 |
11.35 |
32.º |
包杭綺 |
11.23 |
33.º |
莫志權 |
11.19 |
34.º |
黃仲瑜 |
11.16 |
35.º |
容月敏 |
11.06 |
36.º |
林蜜蜜 |
10.96 |
37.º |
楊妙玲 |
10.94 |
38.º |
高欣欣 |
10.90 |
39.º |
楊思斯 |
10.87 |
40.º |
陳治權 |
10.75 |
41.º |
梁厚 |
10.65 |
42.º |
蘇婷珍 |
10.62 |
43.º |
周嘉瑩 |
10.49 |
44.º |
歐陽宏輝 |
10.46 |
45.º |
李鎮宏 |
10.35 |
46.º |
謝美欣 |
10.33 |
47.º |
伍家軒 |
10.32 |
48.º |
洪永凱 |
10.28 |
49.º |
孫嘉瑩 |
10.22 |
50.º |
陳健業 |
10.19 |
51.º |
李子祥 |
9.96 |
52.º |
陳智豪 |
9.93 |
53.º |
高寶君 |
9.91 |
54.º |
阮智成 |
9.89 |
55.º |
梁詩敏 |
9.88 |
56.º |
唐嘉傑 |
9.58 |
57.º |
溫偉權 |
9.54 |
* 根據本開考通告第13點,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全科實習總評分較高的投考人;同時對中文及葡文的書寫及口語掌握較好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補充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
序號 |
姓名 |
1. |
陳光宇 |
2. |
程家雯 |
3. |
何婉儀 |
4. |
何永輝 |
5. |
郭英恬 |
6. |
李麗貞 |
7. |
梁志宇 |
8. |
吳嘉璐 |
b)根據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
序號 |
姓名 |
1. |
陳偉淵 |
2. |
熊淑華 |
3. |
林柏樺 |
4. |
劉菲亞 |
5. |
李嘉華 |
6. |
唐嘉敏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的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醫生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為錄取七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七個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整形及重建外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制內六十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三十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因更改甄選面試時間,現重新公佈該甄選面試名單。更改後的面試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至十一月一日,考試地點為衛生局前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多功能會議室(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六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六個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約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衛生局設施暨設備廳會議室(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地庫2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矯形外科及創傷科專科)兩缺,經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公佈,履歷討論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 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十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約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衛生局設施暨設備廳會議室(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地庫2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至十六日舉行甄選面試。考試地點如下:
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教育暨青年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本局以下範疇以下職程的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至二十四日為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十九缺。
參加甄選面試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提供2020年至2021年花藝佈置及綠化維護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次招標以組別的形式進行判給,目的是為文化局總部及辦公地點、展覽及演出場地、公共圖書館,以及文物景點提供二零二零年一月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的花藝佈置及綠化維護服務。
5. 服務地點:文化局總部、文化局轄下的各辦公地點、澳門演藝學院及其學校、展覽及演出場地、公共圖書館,以及文物景點。
6. 服務期: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兩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元柒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正($78,24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繳交。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講解會將在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文化局大樓演講廳舉行。會後安排現場視察。
有意投標者請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前致電83996910預約出席現場考察及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以及可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者/公司的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會議式的授權書,或其他能證明其有權代表出席的文件。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元壹仟元正($1,0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價格 |
90% |
過往服務經驗 |
10% |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根據文化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澳門博物館禮品店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文化局。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是次招標是為澳門博物館禮品店之出租作判給,銷售主要為本澳原創文化創意產品,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博物館相關的具質素書籍刋物及紀念品。
5. 租賃地點:位於澳門博物館前地112號澳門博物館行政樓五樓平台之禮品店。
6. 租賃期:共四十八個月。
7. 租金底價:不設底價。
8. 投標資格:投標者/公司必須於公告所指的截標日期前,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及商業登記。倘為個人投標者,必須為澳門居民。倘為公司,澳門居民佔其股權比例須為百分之五十(50%)以上。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貳萬元正($20,000.00),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基金”的法定銀行擔保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兩個月的月租金。
11.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卷宗副本之索取: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卷宗副本:可於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索取,但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元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
資料的任何更新或修改將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發佈及/或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興趣的投標者/公司有責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上述網頁內查閱最新資料。
12. 實地視察及講解會:實地視察及講解會將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博物館前地112號澳門博物館演講廳進行。
有意投標者/公司須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致電2835 7911報名出席實地視察及講解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3. 截止提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參照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並可就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者/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獲授權的授權書,或出示可證明其具代表權的文件。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5.1 經營方案——40%;
15.2 室內規劃方案——10%;
15.3 投標者/公司的經驗——30%;
15.4 租金——20%。
16. 投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期。
17. 附加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至截標日,利害關係人可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或登入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或索取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0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處理行政訴訟工作;參與涉及國際和區際合作的法律事務方面工作,包括參與協商工作;參與體育範疇的法律研究及分析。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b)如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遞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5.3.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5.4.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5.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5.6.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7.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8. 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9.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15.10. 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15.11.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5.12.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5.13.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5.14. 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12/2000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
15.15. 第3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確認屬於體育界別法人的評審準則;
15.16.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7. 第12/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
15.18. 第23/SAAEJ/94號批示——關於核准《向體育協會組織提供財政輔助之規章》;
15.19. 第17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頒發規章》;
15.20. 第17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體育賽事獎狀頒發規章》;
15.21. 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
15.22. 十二月二十日第67/93/M號法令——規範澳門體育活動;
15.23. 第54/GM/97號批示——更新及明確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應遵守之一般規則;
15.24. 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
15.2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體育局廳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雁玲
澳門大學助理教授 蘇建峰
候補委員:澳門大學高級導師 李建基
體育局廳長 鄒國偉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公佈,體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接待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公佈,在為填補澳門旅遊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十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澳門旅遊學院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告示板。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院網頁(http://www.ift.edu.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社會保障基金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十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社會保障基金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嘉諾撒聖心中學——澳門美副將大馬路75號(由連勝馬路的校門進入);
鮑思高粵華小學——澳門亞馬喇馬路6號(由鮑思高街的校門進入);
濠江中學——澳門亞馬喇馬路3號。
參加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地點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高等教育基金第3/FES/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曾冠雄根據第3/FES/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一款所授予的行使支付許可之權限。
二、對於行使本決議所載獲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追認獲轉授權人直至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前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蘇朝暉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馬場海邊馬路及黑沙環馬路交匯處之行人天橋。
4. 承攬工程目的:行人天橋三個落腳點,加裝升降機,符合無障礙設施。
5. 最長施工期:300(三百)工作天。競投者所報的施工期須參照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第5.1.2及5.2.2條的規定。
6. 標書的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60,000.00(澳門元叁拾陸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集團,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3(三)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2.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期限及同一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本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同一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之地點及時間:
查閱地點:本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日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取得案卷之電子檔光碟: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而每份價格為$140.00(澳門元壹佰肆拾元整)。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價格部分 |
工程造價 |
50 |
技術部分 |
施工期 |
20 |
工作計劃 |
10 |
|
施工經驗 |
20 |
最終得分 = 價格部分的得分 + 技術部分的得分。
被接納之標書數目少於10份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倘首兩者同價,則判予其中得分較高之投標書。
被接納之標書數目多於或等於10份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五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五,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倘首兩者同價,則判予其中得分較高之投標書。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本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知悉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19. 投標者須注意以下事項:
投標案卷及工程量表電子檔只作參考之用,一切以存於本局的投標案卷為準;
投標書的工程量表及單價表、施工方案的說明及解釋書必須以雙面打印;
倘有意提交產品及/或樣本之一覽表及/或說明,必須以電子檔(如光碟)形式提交。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媽閣臨時碼頭設計及建造工程”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會計中心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茲公佈,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舉行知識考試(駕駛實踐考試),每位考試時間為十五分鐘。報到地點為澳門筷子基船澳街政府船塢大樓地下。
參加知識考試(駕駛實踐考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茲公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茲公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1. 標的
以公開拍賣的形式出售屬房屋局已報廢的廢棄物品。
2. 拍賣案卷
有意參與競投者可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中午十二時前的辦公時間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查閱及索取有關公開拍賣之售賣條件,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100.00(澳門元壹佰圓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3. 查看拍賣物品
3.1 有意參與競投者可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進行現場查看相關拍賣物品,集合地點為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青洲辦事處。
3.2 有意參與現場視察者須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視察之登記。
4. 報名參與競投
有意參與競投之人士或其代表,須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中午十二時前,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遞交下列文件:
(a)競投報名表;
(b)參與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已提交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5. 公開拍賣的會場
公開拍賣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房屋局會議室舉行,並由拍賣委員會主持。
6. 其他事項:
有關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售賣條件內,而有關是次公開拍賣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位於海濱圓形地。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污水泵站。
5. 最長施工期:250(二百五十)工作天(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及第8條之說明)。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440,000.00(澳門元肆拾肆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集團,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3(三)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2.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截止遞交投標書日及時間停止辦公,投標書截止遞交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公開開標日及時間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文件電子副本(PDF格式)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0(澳門元壹仟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標準:
a)如被接納之競投者數目≥11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五名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五,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b)如被接納之競投者數目<11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同價情況之判給標準:
進行排名後,倘出現最低造價相同的標書時,本工程將判予在總得分較高的競投者。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茲公佈,為填補環境保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中葡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環境保護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的環境保護局公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