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9
II
SÉRIE

Quarta-feira, 25 de Setembro de 2019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青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19號。

青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青澳青年交流促進會”,中文簡稱為“青澳青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Jovens de Qinghai-Macau”,葡文簡稱為“APIJQM”;英文名稱為“Qinghai-Macao Youth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QMYEP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10A-10C號地下B。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青澳合作交流,凝聚青澳青年才俊,知識回饋澳門社會。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接受本會章程之青年,贊同本會宗旨,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青海及澳門兩地交流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並獲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由理事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須由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接納新會員;

2.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期限;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則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期限。

第十二條——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會長及副會長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

2. 本會得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臨床放射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19號。

澳門臨床放射學會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臨床放射學會;

1.1.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Radiologia Clínica de Macau;

1.1.3. 英文名稱:Macao Clinical Radiology Association。

1.2. 宗旨:

1.2.1. 本會為本澳放射醫學(包括放射科及影像學科、超聲學科、核醫學科、 放射治療科、介入放射學科)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牟利性專業團體;

1.2.2. 團結和聯絡本澳放射醫學專業人士;

1.2.3. 致力發展本澳臨床放射醫學專業,提高服務水準;

1.2.4. 保障會員的合理權益;

1.2.5. 舉辦各種臨床放射醫學專業的學術交流會議,開展對會員的持續醫學教育活動,不斷更新專業知識;致力提高本地有關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1.2.6.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1.3. 會址:澳門長安街5號鏡同大廈五樓G。

2. 會員:

2.1.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2. 會員資格:

2.2.1. 功能會員:

a. 會員凡於本澳從事放射醫學工作之醫生、技術員及護理人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離澳、移居後,會籍不予保留;

b. 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具有本澳認可之放射專業證書或兩年以上工作經驗可自行提出申請;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得予保留。

c. 永久會員資格評核:

本會會員提出申請成為永久會員,需由理事會進行評審及決議。

2.2.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2.2.3. 榮譽會員:在放射醫學領域有特殊貢獻者或專家,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2.3. 會員權利:

2.3.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投票權和被選舉權;

2.3.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投票權和被選舉權;

2.3.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4. 所有會員具有提出會務異議之權利;

2.3.5. 所有會員具有單方面提出終止會籍及退會的權利。

2.4. 會員義務:

2.4.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4.2. 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4.3. 功能會員均需繳納會費,兩年以上不繳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但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可免交年費而會籍得予保留;

2.4.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2.4.5.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2.4.6.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可向本會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保留會員會籍及免繳納會費。

2.5. 處分: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會務宗旨、聲譽之言論及活動,經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

3. 領導機關:

3.1.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3.2.8.的程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召開會議;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並由會員大會決議選出,任期三年;

3.2.5.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3.2.6.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3.2.7.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之決議,應透過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

3.2.8.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全體功能會員通過;解散社團,須由全體功能會員之四分之三通過。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2.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3.3. 理事會成員由九名理事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第一副理事長及第二副理事長);秘書長一人;財政部長一人;學術部長一人;總務兩人及外事一人。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3.3.4.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3.3.5.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的職責: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3.3.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出席理事過半數贊同票,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3.5. 顧問及榮譽主席:

3.5.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3.5.2.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及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3.5.3.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名銜授予社會人士;

3.5.4.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3.5.5.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3.5.6.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4. 附則:

4.1. 經費:

4.1.1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4.1.2本會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無償捐款及資助;

4.1.3第一屆領導機關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此條只適用於創會使用)。

4.2. 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玉林婦女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19號。

澳門廣西玉林婦女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玉林婦女聯誼會”,英文名稱“Macao Guangxi Yulin Women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通街18號東方花園地下A。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廣泛團結在澳的廣西玉林婦女、鄉親、廣西社團、澳門婦女界團體、友好人 士等;

3. 促進澳門、廣西玉林兩地婦女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婦女事業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出生或定居的廣西玉林祖籍婦女、因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玉林建立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婦女,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權;

(2)出席會員大會及有投票權作出任何會議的表決,以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4)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壹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大會應由理事會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決議。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可以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七. 經理事會建議,會長批准,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高爾夫球培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19號。

澳門高爾夫球培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爾夫球培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Golf Training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einamento em Golf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團結愛好高爾夫球人士,培訓高爾夫球運動,提高技術水平促進各地交流及合作;

2 . 開展高爾夫球運動推廣、教育、訓練、比賽及國內、對外交流等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70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粵港澳大灣區動漫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Animação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

粵港澳大灣區動漫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粵港澳大灣區動漫促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Animação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 Promotional Association of Anim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一、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門牌46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動漫業人士,維護動漫業界的正當權益。

二、致力於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動漫領域行業交流及拓展合作機會,加強動漫產業的進一步融合,推動可持續高速發展。

三、依託粵港澳大灣區動漫行業的多元化優勢,攜手區內城市與國內外地區接軌,搭建國際性動漫合作交流平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動漫產業的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1)名譽會長: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名譽會長。

(2)名譽顧問: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名譽顧問。

(3)會員:任何自然人經理事會審議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

第五條——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第六條——會員均負有維護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享有退會自由,退會請求得透過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有關請求由理事會備案確認。

第八條——一、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

二、有關會員如不服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並由會員大會作出最終決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本會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由會長主持,且每年舉行一次年度例會,以通過資產負債表,經理事會建議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會員大會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六、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七、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之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由理事會負責領導及管理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會議。

五、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理事會之主要職責為:

a)按會員大會指定的方針管理本會及開展會務活動;

b)制定入會費及每年會費之數額;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代表本會之人士;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尤其是監督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法人之財產及編制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三條——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四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Sindicato Progressivo dos Trabalhadores Domésticos em Macau em abreviatura: (SPTDM)

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

(簡稱:進家工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el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9 de Setembro de 2019 a Associação, cujos estatutos em anexo especificam o fim e a sede. 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os estatutos encontram-se arquivados no Maço n.º 2019/ASS/M5 d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81.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Sindicato Progressivo dos Trabalhadores Domésticos em Macau»

CAPÍTULO I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Sindicato Progressivo dos Trabalhadores Domésticos em Macau», com abreviação «SPTDM»; em chines “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 com abreviação “進步工會”, e em inglês «Progressive Labor Union of Domestic Workers — Macau», com abreviação de «PLUDWM».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e a camaradagem entre membros e oficiais do Sindicato dos Trabalhadores Domésticos Progressivos em Macau, todos os membros, familiares e toda a comunidade.

❖ Promover a unidade saudável e responsável de todos os membros.

❖ Promover o bem-estar geral de todos membros aqui em Macau por meio de programas culturais, educacionais, sociais e desportivos.

❖ Promover o intercâmbio mútuo de informações e experiências, mantendo contacto e cooperand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com os mesmos objectivos.

❖ Fazer qualquer outro serviço ou realizar outras actividades que correspondam à realização d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Artigo 3.º

A Associação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a Harmonia, Edifício Poly Garden, n.º 49, Bloco 4, 3.º andar E, Macau.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quotas.

(3) Votar sobre todas as questões.

(4) Participar nos objectivos e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5) Inspeccionar e examinar os livros de contas, os livros da acta e os outros regist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Disciplina

Se um associado prejudicar os propósitos da Associação ou cometer actos que afectem a reputação da Associação poderão ser aplicadas as seguintes penalidades:

1. Aviso

2. Suspensão

3. Expulsão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7.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8.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9.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à qual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Gerir activos.

(3) Decidir sobre a admissão de novos membros e exclusão de membros.

(4)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o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para mandato sucessivo.

(5)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10.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o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1.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donativos, patrocínios e subsídi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9 de Setembro de 2019.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馬文化教育協會(澳門)

(簡稱:中馬文協(澳門))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Cultural China-Malási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2。

中馬文化教育協會(澳門)章程全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中馬文化教育協會(澳門);中文簡稱:中馬文協(澳門)。

葡文: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Cultural China-Malásia (Macau)。

英文:China-Malaysia Culture and Education Association (Macao),英文簡稱:CMCEA (Macao)。

第二條

(宗旨)

(一)為促進中國與馬來西亞文化與教育交流;

(二)為發揮澳門在一帶一路的橋樑作用,推動與馬來西亞文化與教育交流;

(三)為中國與澳門提供專業培訓課程及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氹仔哥拉布街148號太子花城第二座麗亮閣27樓J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

(期限)

本會之存在,並無期限。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須經兩名理事推薦,填妥入會表格,並經理事會批准後與繳納會費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投票之權利;

(四)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五)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繳納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九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所組成。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議得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三)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最少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會長及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總數必為單數)。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時其決議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五)經會長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關。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總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監事最少一名,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顧問)

(一)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監事會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聘請為名譽會長。

(二)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澳門及外地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學術顧問和法律顧問。

(三)上述職位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分入會費和年費兩種)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大灣區心臟協會

Associação de Cardiologia da Região da Grande Baía da Chin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

中國(澳門)大灣區心臟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大灣區心臟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a (Macao) Greater Bay Area Cardiolog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CGBAC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diologia da Região da Grande Baía da China (Macau)"(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民間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宗旨為:

1. 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 粵港澳大灣區是由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和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肇慶、江門、惠州等九市組成的城市群,希望團結各粤港澳大灣區心臟科相關人士,加強彼此間的溝通與合作;

3. 本會是由中、港、澳三地心臟血管科的醫療相關人員組成。旨在通過多種形式,促進粵港澳心血管醫療相關人員之間的學術交流,提高大灣區心血管領域整體醫療水平,構建開放型的粵港澳心血管領域學術交流平台,實現粵港澳大灣區心血管科協同發展、優勢互補、共建共享。並希望配合國家的方向發展,為醫療發展方面盡一分力;

4. 與大灣區各界的聯繫,關心社會,服務社群。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半島南灣湖A地段湖畔名門16樓D座。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遵紀守法,踐行科學道德規范,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普通會員:於大灣區內之醫療機構,且持有當地政府醫療主管部門學歷認可和醫療執照,從事與心血管臨床或相關學科工作的醫療人員,有意願參加本會者。

(二)資深會員:於大灣區內之醫療機構,且持有當地政府醫療主管部門學歷認可和醫療執照,從事與心血管相關學科臨床或研究工作15年或以上經驗的醫療人員,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熱心本會工作。

(三)名譽會員:支持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醫生或非醫學界人士和知名人士。名譽會員由各分會常務委員會或本會管理與組織管理部推薦,報本會秘書長審核,會長批准。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利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4. 本會分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普通會員

權利和義務: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取得本會的資料;並可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會議及出國進修;享有退會的自由。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資深會員:

權利和義務:除享有普通會員的權利外,還可優先被推選為本會或各分會負責人(如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權利;參與書寫/制定本會的大灣區心血管疾病診治指南和發展規劃,主持和協助本會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名譽會員

權利和義務: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應邀參與本會組織的大灣區醫療衛生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咨詢等活動。

5. 各類會員證書(會員卡)均由本會統一印制。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卡)。對其它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須經本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并通報。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三地各設負責人一位。上述成員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會長負責會員大會日常工作;會員大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本會名譽會長,由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不再擔任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或會長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由本會聘為名譽會長。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分一會員的聯署而特別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發有關重要文件。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三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會議時,需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職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決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各類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5.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釆取通訊形式召開。

6. 本會理事會會長職權: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簽發本會工作文件;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7.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廣州、香港、澳門聯絡處,并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第一副監事長及第二副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可接受不附帶條件的無償捐獻或公共實體的資助。

3. 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捐贈;有關行政部門撥款;醫療機構及其它有關單位的資助;本會學術發展基金募集的資金;與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合作的合法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

4. 本會經費用於日常活動開支和事業發展。

5.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珠海潘氏文化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

澳門珠海潘氏文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珠海潘氏文化研究會”,乃非牟利團體。

會址:澳門和樂大馬路259號美居廣場二期永勝閣26樓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熱愛中華傳統文化,熱愛潘氏文化,深入潘氏文化的發掘研究, 對潘氏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及學術論文的發佈,定期組織會員參加潘氏文化的研討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社團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及珠海籍鄉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社團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澳門/珠海之潘姓宗親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潘氏文化交流、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三、社團會員得推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退會手續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

二、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三、會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本會有權中止其繼續享受本會的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四、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七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至若干名、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二、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五、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六、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七、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若干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

三、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四、理事會得按需要,設定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人。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關,行使理事會之職權。

二、常務理事在理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會長及理事長的職權

一、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監事會的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一、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動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四、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五、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珠海潘氏宗親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

澳門珠海潘氏宗親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珠海潘氏宗親聯誼會”,乃非牟利團體。

會址:澳門和樂大馬路259號美居廣場二期永勝閣26樓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愛珠海”、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曾經在澳門、珠海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的所有潘氏宗親,並對澳門、珠海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珠海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旅遊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社團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及珠海籍鄉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社團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澳門/珠海之潘姓宗親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潘氏文化交流、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三、社團會員得推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退會手續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

二、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三、會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本會有權中止其繼續享受本會的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四、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七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至若干名、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二、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五、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六、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七、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若干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

三、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四、理事會得按需要,設定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人。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關,行使理事會之職權。

二、常務理事在理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會長及理事長的職權

一、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監事會的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一、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動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四、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五、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本地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Loc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

澳門本地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為“澳門本地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ocal Culture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Local de Macau”,中文簡稱為“澳本文協”,葡文簡稱為“ACL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以團結熱愛本地文化人士,共同推廣澳門本地文化為宗旨的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7樓I。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以下兩種:

(一)一般會員:凡從事或熱衷澳門本地文化之個人,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並繳交會費後,便為一般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的權利。

(二)凡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會長及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丶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提前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四)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為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三)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經理事會決議後可調整部門的設立。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般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伍拾元,成為永久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丶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處理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東海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Tunghai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

東海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東海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Tunghai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THM”;英文名稱為“Tungha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THUA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增進東海大學澳門校友會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溝通的橋樑,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各地校友會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關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馬路52-58號楹樂第二座6樓J;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所有會員參加的會議,設一名會長,兩名副會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及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審議及通過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賬目以及財務報告。

五、會員大會可議決通過名譽會長,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銜。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二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設副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會中成員互選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或較年長的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七、理事會成員的職能:

(一)理事長負責協調工作及代表校友會機構,有決定性投票權;

(二)副理事長負責輔助理事長工作;

(三)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或報告,派發及公佈會議召集通知;

(四)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財政,負責收取會員的會費,編制校友會收入及支出的會計帳目;

(五)理事負責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中成員互選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或較年長的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監事。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交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曾在母校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均可經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二、曾在母校就讀,但未畢業之澳門居民,亦可經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三、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五名正式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

四、上款所述的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八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徒刑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並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第九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繳清會費者為限;

(四)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二、新會員由正式入會(登記並繳交入會費)日起計滿一年後方有參選與投票之權利,但經理、監事會共同決議者除外。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提案及議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代表校友會;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議決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修改;

四、訂定校友會之政策;

五、評議及議決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

六、評議及議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七、議決校友會機構的撤銷及校友會的解散;

八、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九、不論在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是透過出席會員的絕大多數票作出,法律要求其他多數票表決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會長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二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其他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十九條

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須於會議前向會議主席作書面通知。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會章修改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

二、本會章程若有疑義,得由會長召開並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解釋,及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中向大會提出報告及提案修訂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宮廷排舞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

澳門國際宮廷排舞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宮廷排舞協會”,英文名“Macau International Palace Choreograph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會文化康樂團體,致力服務社會大眾。推動本澳各項有益廣大市民的文化康體健身活動,宣傳和弘揚優秀的中華傳統文化藝術,把中國傳統文化藝術和西方傳統文化藝術相結合,通過舉辦各種不同類型活動,組織廣大市民參與有益身心健康的交流,學習,鍛煉的活動,提高廣大市民的身體素質。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支持國家一帶一路的倡議,和把握建設港珠澳大灣區的契機,推動社會的經濟發展多元化和積極推廣文化交流,弘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造福社會,搭建一個澳門與世界共同交流的平臺,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而努力,創造美好未來,令廣大市民有獲得感!滿足感!安全感!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保怡中心24樓G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社會各界人士,熱愛舞蹈,認同本會章程和宗旨,維護本會利益和聲譽,本會各項決議和工作,能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準時邀交會費,經辦理入會申請,由理事會審議批准,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加領導架構選舉和被選舉進入本會領導架構的權利,享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和聲譽,遵守和執行各項章程規定和大會決議,並準時繳交會費。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經勸喻不改,理事會有權提出讉責,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對其提出警告,處分,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訂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方針政策,審核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名。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總人數必須是單數。

(三)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召開會議通知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為之,通知書內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歷屆的御任會長,關心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的熱心人士,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將聘請其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等,以利本會的長遠發展。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活動工作。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若干名單數理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八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若干名單數監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六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經費來源由會員的會費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贊助,有需要時可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也可以通過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其他

第十條——本會的章程如有遺漏或不足,均按現行政府法例為準。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地壺球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

澳門地壺球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地壺球總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loorcurling General Association” .

會址: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8樓

第二條——本會無存續期之限制。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推廣地壺球運動,配合特區政府推廣大眾體育,增進團體間之友好交往,促進澳門體育事業的多元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凡澳門註冊地壼球或相關社團,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居民,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之代表人及個人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

三.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四. 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介紹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居民入會;

四. 按時繳納會費;

五.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副會長一至二十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二年,會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 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決定會務方針;

第九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二十名及理事一至六十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二年,理事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 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四)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第十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十名及監事一至十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二年。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的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賬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審判委員會

一、 審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委員長一名、副委員長一至十名及委員一至十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 審判委員會負責作出賽事決定之上訴機關。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二條——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第一次召集後,如法定人數不足,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會議有效。

第十三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技術及裁判部門

本會另設技術及裁判部門,其人員組成及部門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七條——澳門代表隊

本會屬下運動員有遵守關於澳門代表隊的規定之義務,違反者處以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紀律制度

本會之紀律制度由內部規章及現行法律所規範。

第十九條——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澳門中葡可持續發展平台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el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13 de Setembro de 2019 a Associação, cujos estatutos em anexo especificam o fim e a sede. 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os estatutos encontram-se arquivados no Maço n.º 2019/ASS/M5 d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95.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NATUREZA, SEDE, DURAÇÃO E OBJECT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denomina-se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em chinês, 澳門中葡可持續發展平台協會 e, em inglês, Macau Sino-Lusophone Platform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Artigo segundo

(Natureza e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como fim a criação e o desenvolvimento de uma plataforma para a realização de estudos, trabalhos, palestras e actividades similares relativos à sustentabilidade ecológica, económica e sociocultural entre as várias jurisdições que compõem o mundo lusófono.

Artigo terceiro

(Sede)

1. Est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os 249-263, Edifício China Civil Plaza, 7.º andar, «P».

2. 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á mudar o local da sede, para onde e quando lhe parecer conveniente, bem como criar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em qualquer outro local, território, região ou Estado.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quarto

(Categorias de Associados)

1. 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tem associados efectivos e honorários.

2. Serão associados efectiv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devendo a sua admissão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sob proposta de qualquer associado que esteja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que formalizarem o seu pedido de admissão dentro do prazo de três meses a contar da data de publicação em Boletim Oficial destes estatutos, serão designados de «associados fundadores» e poderão utilizar esta designação enquanto se mantiver a su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efectivo.

3. Podem ser associados honorários desta associa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se destaquem em qualquer área ou vertente relacionada com o objecto da associação. Os associados honorários estão isentos de encargos sociais ou associativos, mas não têm direito de voto nas assembleias gerais ou na eleição de cargos sociais.

Artigo quinto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a) Participar em todas as iniciativas e actividades desenvolvidas pela associação e participar, intervir e vot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qualquer cargo social.

2. São devere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respeitar e cumprir os estatutos,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legítimas decisões e deliberações dos restante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e pagar pontualmente as quotas fix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sexto

(Jóia e Quotas)

Os associados pagam, pela sua admissão e inscrição, uma jóia de valor e nas condições a definir em Assembleia Geral.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pagam uma quota de montante e periodicidade a estabelecer, em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sétimo

(Perda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perde-se:

a) Mediante notificação expressa dirigida à Direcção;

b) Por exclusão, delibera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verificando-se a violação grave das suas obrigações estatutárias ou regulamentares ou, bem assim, a prática de quaisquer actos que a Assembleia Geral considere susceptíveis de afectar, de forma injustificada e inadmissível, o prestígio e bom nome d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oitavo

(Órgãos, Administração e vinculação da Associação)

1.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2. A administração e representação desta associação pertencem exclusivamente à Direcção. 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vincula-se pel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pelas assinaturas conjuntas de pelo menos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Artigo nono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inscritos nos registos da associação, e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té ao dia da respectiva reunião.

2. Os trabalhos da Assembleia são dirigidos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trienalmente em Assembleia Geral, sendo per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3.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e presidida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ou por quem este designar no seu impedimento, de entre os restantes membros da mesa, através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indicando-se o dia, hora, local da reunião e ordem de trabalhos.

4.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nos primeiros três meses do ano civil, a fim de apreciar e vot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apresentados pela Direcçã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for convocada a pedido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de um quinto do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5.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alvo quando os presentes estatutos ou a lei exigirem outra maioria.

6.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nomear e exonera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provar o balanç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pronunciar-se e deliberar sobre todas as matérias que lhe estejam submetidas, por regulamentos ou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não atribuídas a outros órgã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nstituição, Composição e Competências da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será eleita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tendo o seu mandato um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a.

2. A Direcção será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titulares, no mínimo de três e um máximo de cinco membros, dos quais um exercerá o cargo de Presidente e, dois outros, os cargos de Secretário e de Tesoureiro.

3. Compete especialmente à Direcção representar e gerir a associação, bem como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segundo

(Funcionamento da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reunirá trimestralmente ou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o respectivo Presidente.

2. A Direcção considerar-se-á validamente reunida se estiver presente ou representada 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3. As deliberações ser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stituição, Composição e Competências do Conselho Fiscal)

1. A fiscalização dos actos d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compete a um Conselho Fiscal,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exercendo um deles o cargo de Presidente, outro o cargo de vice-presidente e outro o de Secretário, tendo o seu mandato um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2. Compete, em especial, ao Conselho Fiscal,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est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arto

(Funcionamento)

1.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seu Presidente o requeira.

2. As delibera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DO EXERCÍCIO,

DESPESAS E RECURSOS

Artigo décimo quinto

(Despesas e Receitas)

1. As despesas d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são suportadas por receitas ordinárias e extraordinárias, devendo estar previstas no orçamento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e aprovado pela Assembleia Geral.

2. Constituem recursos ordinários desta associação as quotizações dos associados; constituem receitas extraordinárias os donativos e legados aceites pela associação bem como os subsídi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qualquer entidade, pública ou privada e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de que seja beneficiária.

CAPÍTULO V

DISPOSIÇÕES FINAIS E TRANSITÓRIAS

Artigo décimo sexto

(Instalação dos Corpos Gerentes)

1. No prazo de três meses, a contar d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proceder-se-á à eleição dos titulares dos respectivos órgãos sociais.

2. Até à eleição dos primeiros titulares da Direcção, a gestão corrente da mesma compete a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que hajam subscrito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3. Para efeitos do número anterior, a Associação Plataforma Sino-Lusófona de Macau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dois dos membros da Comissão Instaladora.

4. A Comissão Instaladora inicia as suas funções logo após a outorga deste acto e extinguir-se-á no momento em que sejam eleitos os primeiros titulares d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Logotipo)

A Associação adopta o seguinte logotip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19.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亞洲機械錶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亞洲機械錶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洲機械錶協會(澳門)”,中文簡稱為“亞洲錶協”,英文名稱為“Asia Mechanical Watches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AMW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召集及組織本澳及亞洲地區對手錶有興趣之人士,分享及交流有關手錶及手錶業之知識及資訊。透過舉辦各類活動,積極推廣手錶文化,致力發展成為亞洲地區手錶愛好者及收藏家的互動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金雞納圍5號1樓A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對手錶有興趣之人士,均可遞交入會表格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繳納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投票權。

(二)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具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四)可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五)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法定人數不足,則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再次召開會議。

(五)會員大會上之所有決議,需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除理事長或其授權者外,所有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內或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觀身心靈健康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觀身心靈健康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觀身心靈健康學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使社會大眾的身心靈健康,讓能力與生命力無限晉升。

(二)透過學習、訓練及公益講座活動,協助會員及大眾啟動本有的潛能和智慧,將其結合並運用在生活上,讓生命圓滿豐盛。

(三)愛國愛澳;關愛社群,參與澳門公益慈善及社會活動,促進國家、社會及人們安定、和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孫逸仙博士大馬路123號百利寶花園百花閤18樓I。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撲克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撲克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撲克慈善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致力推廣及交流德州撲克這種大腦機能智力的運動。為會員提供模擬練習場地;並選拔優良選手邁向國際舞台為澳爭取榮耀又積極鼓勵會員參與慈善公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576-600 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804,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桌球運動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桌球運動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桌球運動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illiards Sport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推動及發展澳門桌球運動項目,組織會員與本地球員及周邊地區的球員及俱樂部進行交流,並提供桌球培訓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165-307號八達新村地下BY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淳真甜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淳真甜點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淳真甜點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obremesa Verdadeiramente Pu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Truly Pure Dessert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召集甜點愛好者,鞏固、加強及宣傳甜點文化。

2)參加各類慈善活動並製作及義賣甜點。

(三)本會地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761號中裕大廈12樓A。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熱愛甜點製作或熱愛公益慈善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二)提交入會申請後,經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審核及批准成功,為正式會員。

(三)會員擁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及享有本會各項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3)提出批評及建議。

4)繳納會費。

(四)會員若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經理事會審核及確認,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若因不當行為而有損於本會聲譽,經理事會審核及確認,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及二名副會長組成。

3)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可授權副會長代行使其職權。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議押後三十分鐘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作出決議。

6)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7)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8)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2)理事會的權限:

A)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管理法人。

B)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

C)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D)決定接納新會員及會員退會的審議。

3)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每兩個月得舉行一次甜點研討會,參加研討會對象為本會理事會成員及普通會員。

(四)監事會

1)監事會成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的權限:

A)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B)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贊助。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Jurídic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Legal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宗旨為傳承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人士融入大灣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法律人士交流學習。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301-355號財神商業中心8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及會員守則。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2.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等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Profissão Legal de Macau, Interior da China e Hong Ko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12 de Setembro de 2019,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內地及香港法律專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fissão Legal de Macau, Interior da China e Hong Kong

Macao, Mainland and Hong Kong Leg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內地及香港法律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issão Legal de Macau, Interior da China e Hong Kong”,英文名稱為“Macao, Mainland and Hong Kong Leg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9樓D座。可根據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區設立辦事處或遷移,但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法律專業團體,成立目的為:

一、愛國愛澳;

二、為國家發展出謀獻策;

三、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與交流;

四、關注及研究澳門、內地及香港的法律和法制發展;

五、推動澳門、內地及香港的法律和法學研究;

六、培養法律研究人才;

七、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會員自身的法律專業及學術水準;

八、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學術講座或研討會和交流合作;及

九、參與其他社會活動,服務社會。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有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為在讀法律專業、法學專業、法律畢業生或從事澳門、內地及香港法律專業領域者,均可根據本會內部規章規定的程序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機構的領導成員。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三、享受倘有的其他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倘有的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二、維護和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之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之各機構每屆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本會各領導機關和組織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主席負責主持大會及指導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得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經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會議在過半數會員大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六、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本會的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和其他規章守則,籌募經費,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以及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理事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處理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得由副理事長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

四、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 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和推動本會各項活動。

六、 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同,須經理事長和任何一名理事共同簽署,或經由理事會議決議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方為有效。

七、 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由會員大會討論和決定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賬目,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和名譽顧問

一、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指導或協助會務。

二、 上述職務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

收入和經費

一、 本會收入包括本會成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 本會之收入可用作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三、 本會經費和收支,須由理事會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林氏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林氏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林氏青年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ovens de Clã Lam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JCLM”。

英文名為:“Youth of Lam Cl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YLCFAM”。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1樓S,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愛國愛澳、團結本澳林氏青年,發揚傳統倫理道德,弘揚祖德,并以互助之精神,謀求本澳林氏青年之團結發展,鼓勵並推動各界青年學習現代科學技術、文化知識;加強本澳青年與海內外各地青年及青年團體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感情交流,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促進海內外各地林氏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年齡介乎18至45歲之間本澳或世界各地的林姓青年,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申請手續、獲得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七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十條——監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及會員基金,接受澳門政府資助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決議由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四章

代表權

第十五條——代表權: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會長獨立一人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澳門法律: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之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商業院士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商業院士協會”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3 de Setembro de 2019, com os estatuto em anexo.

商業院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商業院士協會”,英文名稱為“Business Fellow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F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cadémicos em Negócios”。

第二條

本社團為致力於商業事務發展、研究和學術交流之非牟利機構。本社團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國際上通用的相關準則和慣例,以及在本章程之規定和指引下作出商事研究和活動交流。

第三條

本社團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P,Q,R,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本社團的宗旨是透過專業知識推動和發展商事研究和學術交流。藉着與國際和地區間不同之專業團體交流,促進本澳商業活動發展及緊貼國際商事資訊變化。舉辦地區和國際性的商事活動來協助及推廣澳門商事多元發展;促進和發展澳門及內地其他地區的商事活動、教育、學術研究、文化、商業科技及其他公益事業;社團本着熱心奉獻和回饋社會的精神,培養會員愛國愛澳情懷。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五條

一、凡認同本社團宗旨及章程,並具有任一學術機構授予院士職銜者,均可申請為會員;經本社團理事會審閱和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上款之入會申請,可通過提交申請函或透過協會網站作出。

三、會員可自由地申請退出社團。

四、違反本社團章程或損害社團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條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享有對本社團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三、宣傳協會宗旨,參加協會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社團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社團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四、修改本社團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若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解散本社團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九條

一、理事會為本社團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一、監事會為本社團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社團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舉辦活動之收入;

三、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四、向政府部門申請之項目費或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經費須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事務發展。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一、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作出修改,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之權限。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está con- forme com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11.

Três — Que ocupa onze laud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環保產業總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Geral da Indústria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Mac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產業總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Geral da Indústria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981-991號C5別墅。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愛國愛澳,關注澳門特別行政區社區發展,為實行環境保育而努力;

二、通過組織和開展各種活動,發揮環保事業的優勢,增進交流與合作,促進同業之團結互助;

三、積極推動及統一環保產業的未來發展,為本澳營造更良好的環保意識,以迎接本澳的綠色未來。

四、團結環保界,維護環保界正當權益;

五、積極推動有利於澳門發展環保產業、搭建產業平台,給予環保產業支持。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單位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如需要,理事會可設:文康聯絡部、文化部、經貿事務部、區域合作部、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

七、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八、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九、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十、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創會會員及團體會員選出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二、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凡與環保活動及其產業關係密切之團體或組織,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再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七、每一團體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及理事長中任意一人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核能及新能源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澳門國際核能及新能源協會”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3 de Setembro de 2019,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澳門國際核能及新能源協會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章程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核能及新能源協會”以下稱本會。本會正式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Energia Nuclear e da Nova Energia de Macau”;正式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Nuclear Energy and New Energy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是依澳門法律成立的一個非牟利組織。主旨及目標如下:

第二章

第二條

宗旨:

澳門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的一員,本會將透過學術會議或交流等形式,立足澳門,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青年了解核能的現況及發展;加深對新興環保能源科技與產業的認識;提高對國家環保能源發展的興趣和參與動力,為國家發展及優化社會環境貢獻力量。

目標:

(一)參與國家污染防治等重點發展任務,引領澳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新興環保能源環保科技事業的發展;

(二)掌握全球新興能源變化及趨勢,提升個人專業科技能力和地區競爭力,回饋國家。

第三條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3樓W

第三章

第四條

會員:

a)創始成員;

b)榮譽會員;

c)專業顧問;

d)所有會員可以申請入會資格,並且必須通過理事會批准申請;

e)普通會員和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 :

第六條

本會機關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本會機關所有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其設會長一人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兩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二)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生效。

(三)經理事會決議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會會的活動和賬目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一名,理事多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若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授權之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不少於半數理事之要求而舉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八條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 監事會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數名,監事多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任一監事之要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得向會員募集,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條

會員會費必須經過理事會決定及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六章

第十三條

本會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Origem Chines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三名或以上正式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主席只可連任一屆,其餘者連選連任。主席團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以及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二名具名代表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聯合組成。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司庫二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會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訂及通過內部規章;管理本會財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必定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稽核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的進展;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發出相關意見書;查核本會賬目;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基層組織的特別規定

本會原設立十一個基層組織,分別為公務基層會、氣象局基層會、地籍局基層會、身份證明局基層會、退休基金會基層會、郵電基層會、港務基層會、市政署司機互助會、退休公務員聯誼會、公務衛生員工協會、市政署員工協進會,均享有推派二名具名代表出任理事,參與理事會工作。上述基層組織因註冊成為正式團體會員後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永久無法運作後而取消。

第十五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本會之解散,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修改。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Clube Subaquátic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潛水會

章程

定名、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潛水會』,中文簡稱『澳潛』,葡文名為『Clube Subaquátic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Underwater Club』。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大馬路267號D利民大廈地下F舖。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為致力於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相互協助及開展會員的社交及體育活動。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接受本會宗旨且熱衷於體育運動實踐的愛好者皆可註冊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凡愛好體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為:

a)出席會員大會;

b)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相關機關成員;

c)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及

d)享有向會員提供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為: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維護本會聲譽;及

c)按時繳納會費。

紀律

第八條——會員若違反會章或實施了損害本會的行為,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可對其採取下列處罰措施:

a)警告;

b)書面之譴責;及

c)開除會籍。

組織

第九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上述各權力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會員大會

第十條——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所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遇有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權限有:

a)負責核准和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c)制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d)決定本會經費的使用;及

e)審核及批准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理事會

第十二條——1. 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

2.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的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決議乃按投票之多數票決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責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b)確保會務管理及編制工作報告;及

c)召集召開會員大會。

監事會

第十四條——1.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

2.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及

3.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責為: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查核賬目及紀錄;及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年度賬目提出意見。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贊助與捐贈、或其他收益。

會徽

第十七條——本會的會徽圖樣複印件附於本章程作為附件。

以下徽章為本會會徽。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山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ong Sa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會員為永遠會員,須按規定繳付會費。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附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及身份證副本,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2.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工作之義務。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會費;

2. 熱心人士之捐獻及贊助。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大灣區心臟研究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Cardiologi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四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博彩從業員協會

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Jovens Trabalhadores na Indústria dos Jogo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 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 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第四條: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三章第九條第1款內容:(一)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領導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三章第九條第2款A項: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選舉產生;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部門的設立。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一八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八年度

澳門元

會計
賈文惠

董事會
高安鳳
蔡惠儀

二零一八年業務報告

在人壽保險銷售的帶動下,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造人壽保險業務持續發展。公司在二零一八年的業務營運錄得澳門元11,230萬元毛保費收入。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泰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了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在無形資產之攤銷後,稅後錄得澳門元6,029萬元虧損。

展望二零一九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預計仍會持續整固,當中一些行業有望展現回穩的跡象。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將隨著本地人口對人壽保險的理解和需求增加而持續受到支持。公司將與銷售渠道緊密合作,致力發展及推廣新的產品,以迎合人壽保險的需要。

公司管治架構

董事會
主席 黃其森
董事 李港生
董事 鄭文光
董事 蔡惠儀
董事 高安鳳
董事 葛勇
公司秘書 黃麗華
監事會
主席 施子學
委員 胡春生
委員 dos Santos e Silva, Ricardo José Garcia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Thaihot Investment (Bermuda) Company Limited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八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信息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信息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信息及 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摘要財務信息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信息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信息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信息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信息,並已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就該財務信息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信息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解釋附註和補充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信息及 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信息應與已審核的財務信息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18

MOP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8

MOP

Diretor Financeiro,
Ury Gan
Procurador,
Siu Yee Ming, Sally

RELATÓRIO DO AUDITOR EXTERN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15 de Abril de 2019.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s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livros e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Cheung Pui Peng Grace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5 de Agosto de 2019.

Resum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A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QBE Macau) é membro do Grupo de Seguros QBE, sendo este uma das 20 maiores sociedades de seguros gerais e de resseguros do mundo.

No ano de 2018 a QBE Macau desenvolveu-se e cresceu sustentavelmente, pelo que esta Sociedade irá continuar a oferecer produtos abrangentes de seguros gerais às empresas e clientes particulares, e bem servir os seus parceiros, corretores, agentes, segurados, tomadores de seguro e reclamantes.

Para o ano de 2019, a Companhia irá continuar a aproveitar as oportunidades, com um forte apoio da sede, empenhando-se na competitividade inovadora e assegurando os serviços e os produtos de melhor qualidade aos clientes.

Procurador,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15 de Agosto de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