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偉士車主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19號。

偉士車主會(澳門)

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範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偉士車主會(澳門)”,英文名稱為“Vespa Owners’ Group (Macau)”,簡稱為“VOGM”,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團體,具有法律人格,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法例規範。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3號激成工業中心第3期地下L舖。如有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電單車活動,促進偉士(VESPA)電單車愛好者之間的技術交流,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促進與澳門特區及以外地區不同組織進行合作交流,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共建和諧澳門,共享繁榮成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資格)

凡為“偉士(VESPA)”品牌之電單車車主或對“偉士(VESPA)”品牌或本會有明顯貢獻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類別)

一、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正式會員是指繳納入會費及會員費人士;

三、有意加入本會者,須填妥及簽署有關入會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四、曾對本會或對偉士(VESPA)電單車事業付出重大及特別貢獻者,可成為名譽會員;

五、應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會之提議,由會員大會宣佈名譽會員,其無須繳交會員費,且享有正式會員獲給予之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解除會籍)

一、應理事會提出附理由說明之建議,會員大會有權限對會員解除會籍。

二、於下列情況下可對會員解除會籍:

(一)欠繳會員費逾半年,而該拖欠可歸責有關會員;

(二)會員嚴重違反第八條(四)項及(五)項之規定;

(三)當名譽會員不符合本會之考量時,會員大會可免除其名譽會員資格;

(四)擬退會之會員須向理事會遞交書面請求及退回其會員證;

(五)在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情況下,將不退回已繳交之會員費或其部分會員費。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但以已按時繳納會員費者為限;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三)推薦新會員;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享有會員獲賦予之福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以及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

(二)以會員本人所及的一切方法,為促進本會之進步及聲望作出貢獻;

(三)根據會員大會訂定之條件及金額,繳交入會費及會員費;

(四)在社交關係中保持良好的行為舉止;

(五)服從本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之決議及內部規章。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並須最少提前八日由理事會作出召集。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四、對議案及對管理機關成員之選舉進行表决,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會員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條——應最少四分之三全體會員要求,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制定、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決定本會財產之運用;

(五)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五名正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作出之所有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募經費;

(四)確保對本會事宜之管理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活動;

(二)常規地檢查本會帳目及司庫簿冊之記帳;

(三)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六章

收益來源

第二十條——本會之收益來自會員之入會費及會員費,以及由會員或任何其他實體給予之捐獻。

第七章

會徽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為附於本章程的如下圖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導演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4。

澳門導演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協會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導演協會”;英文名為“Macau Directors Association”。

性質: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本協會主要是由澳門以及各地之從事電影導演及電影導演教學職業的專業人員自願結合的專業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二)加強導演藝術理論與實踐的經驗交流與研討,增進電影及電視行業導演隊伍的團結與合作;

(三)促進澳門電影藝術行業的繁榮與發展,增強澳門文化產業活力。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2樓Q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自願遵守本會章程,從事相關電影、電視導演及教學行業者均可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討論及提出意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顧問若干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本會可邀請相關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組織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和路線;3. 修改本會章程;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5. 邀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會員大會必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前提下,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理事若干,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職權尤其包括: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對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三)理事會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情況下召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生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若干,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察年度活動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賬目及核對單據;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會員交納的會費;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贈;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會將來解散或延長存續期之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網劇國際影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5。

澳門網劇國際影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協會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網劇國際影視協會”;英文名為“Macau Network Drama International Film & Television Association”。

性質: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本協會主要是由澳門以及各地之網劇從業者以及其他影視文化從業者自願結合的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二)為澳門本地青年提供更多的創作機會,培育澳門本地影視人才;

(三)促進澳門網劇以及其他影視行業蓬勃發展,增進澳門影視文化實力,加強澳門與各國各地區之影視文化交流,提高澳門在國際影視文化圈的地位。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2樓P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自願遵守本會章程,從事網絡劇製作及其他影視行業相關者可自願向理事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討論及提出意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顧問若干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本會可邀請相關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組織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和路線;3. 修改本會章程;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5. 邀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會員大會必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前提下,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理事若干,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職權尤其包括: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對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三)理事會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情況下召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生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若干,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察年度活動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賬目及核對單據;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會員交納的會費;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贈;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會將來解散或延長存續期之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樂界國際藝術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3。

澳門樂界國際藝術文化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中文名為“澳門樂界國際藝術文化交流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Macau YUE JIE International Art & Culture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二)宗旨:本會是一個專業性、國際性的藝術文化交流組織;會員主要包括各國各地區的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文化藝術或相關傳媒工作者。本會旨在團結從事各類與藝術文化活動相關的人士,建立起各國藝術文化的創作、表演、教育、宣傳、交流、市場普及的綜合體系,發展各國藝術文化事業,加強藝術文化影響力,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

(三)本會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2樓P及Q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隨時遷至澳門其他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四)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藝術文化產業的人士,贊同並遵守本會會章,自願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審批,通過者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五)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本會設下列機關: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八)本會可對外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各名譽職務以推進會務發展。

(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本會之運作;

(2)監督會務及財務;

(3)向會員大會報告其監督狀況。

第四章

會議

(十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需最少提前十日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會員,召集書內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有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理事會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二)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須獲超過半數票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十三)會員大會運作:

(1)首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要半數以上會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2)決議取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解散協會或延長協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十四)經費:

(1)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社會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六章

附則

(十五)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嘉福金朝國際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2。

澳門嘉福金朝國際慈善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嘉福金朝國際慈善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畢仕達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十楼C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之團體,宗旨為:

(1)本會以助學扶貧,慈善為懷為目標;

(2)促進本地及外地同數慈善團體交流和合作;

(3)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四條——加入、退出及開除會籍

(1)加入——凡認同本會之宗旨、願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為會員。

(2)退出——會員若退出、須於一個月前致函通知本會理事會。

(3)開除會籍——凡會員日常言行蓄意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監會決議、可開除該會員之會籍。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可享用本會所現有之設施;

(2)可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權利;

(3)必須維護本會的聲譽,共同促進會務進步及發展;

(4)遵守本會章程所訂之規定;

(5)遵守領導機關之決議;

(6)繳納會費。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三個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1)制定及修改章程;(2)選舉及罷免領導機關成員;(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4)決定及終止事宜;(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

第九條——召集之方式: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容應明確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內容。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任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二名組成。任期為三年。理事會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長之職能:

(1)理事會為日常會務之執行機關、負責管理、行政、財務及紀律等等工作。

(2)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擁有之一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三名。任期為三年。監事會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能:負責查核本會帳目。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本會主要財政來源(1)由創辦人俞朝陽先生以個人名義,捐資50萬(澳幣),作為本會經常性開支。(2)會員繳納之會費。(3)社會上熱心人士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及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七條——修章程序:本章程如有不盡善之處、可經會員大會修章通過。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視發展協會

(簡稱:影視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inema e Televis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0。

澳門影視發展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影視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影視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Film and Televis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TD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inema e Televisão de Macau。本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宗旨:以弘揚愛國愛澳之精神,積極推動澳門影視文化產業及文藝演藝事業發展、促進澳門與內地以及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在影視文化及文藝演藝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宗旨,凝聚影視製作者、影視愛好者以及文藝工作者開展文化、學術、文藝演藝交流等活動。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2樓P2208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有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所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如會員有違反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

(四)會員得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兩年為一屆。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指定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提出特別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依章召開會員大會;組織籌募經費;決定設立工作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聘請社會傑出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其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查核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對有關年報及賬目提出意見,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二是經理事會決定對外籌募之;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應用劇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9。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應用劇場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pplied Theat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致力從事戲劇及劇場相關教學推廣、人才培訓、國際交流、應用劇場演出、以及連結不同應用戲劇工作者的專業團隊,期望成為一個集結性平台。並強調以「戲劇教育」、「應用戲劇」作核心二線發展。

信念:

深信「戲劇」能改變世界,期盼以戲劇回應、回饋及為社會帶來行動力。

推動與連結:

1. 探索本地的應用戲劇實踐和戲劇教育的可能性,與不同的社區、社群互動對話,透過劇場看見自己、看見人與社會的關係。

2. 致力於應用劇場的專業化發展,培訓本土人才。

3. 分享及推廣澳門與世界各地應用劇場/戲劇教育的實踐經驗和專業研究成果,促進交流、對話及相互接軌。

記錄及出版:

定期出版本澳業界學術期刊及專業雜誌,集結、整存與記錄澳門的「戲劇教育」和「應用劇場」資料。亦計劃撰寫相關戲劇教育及應用戲劇的教材,以推廣至學校及社區。

第三條

本會推行下列工作以貫徹本會宗旨:

1. 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分享會、展覽;舉辦課程、培訓工作、訓練;文字出版、撰寫相關教材,以及使用大眾傳播和一切有助推動各類形式藝術的活動及產品開發與製作,促進和參與澳門文化藝術的發展。

2. 為促進澳門應用劇場的發展,可設立、推廣及維持相關服務及發展中心、學院。

第四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涼水街29B號明記新村第二期地下A鋪;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會址 。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凡有意發展各類藝術活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數目

本會會員數目不限。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權利如下: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褔利。

會員義務如下:

1. 貫徹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組織決議;

2.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職位;

3. 支付入會費、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有助發展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5.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紀律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本會並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的組成

本會組織由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組成。組織架構每屆任期二年,各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成員不少於三人,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二年,可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上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2. 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由三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任。

3.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4. 理事會有權制訂本屆各項活動、規則及支出,組織會員聚會,審批會員、永久會員入會或退會,聘請會務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

5. 理事會可因工作需要,組織若干工作部,各部可因工作需要,聘請若干會員為部委;

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召開,任何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最後裁決權,會議記錄由理事長簽署確認。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審查賬目,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任。

3. 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監事會會議紀錄由監事長簽署確認。

第十三條

名譽職務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議執行,會員大會確認。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十四條

來源

本會一切資產的權益歸本會所有,經費及資產如下:

1. 會員繳納的會費;

2. 本會各項活動的收入;

3.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資助、贈與、捐獻及其他收入;

4. 本會財產及資產的收益。

第十五條

運用

1.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2. 設立基金,推動其宗旨的發展以及培養本土人才。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十六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

會章的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解散本會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為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附則

1)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2)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解釋及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風雅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9。

澳門風雅頌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法人住所)

1.1 本會定名為《澳門風雅頌協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挣匠巷2號3座黃金閣6樓F座。

第二條

(宗旨)

2.1 本會的宗旨是以研習傳統優良的中華音樂文化為目標,培養傳承中華音樂文化為使命的人才,促進區域間的中華音樂文化交流,推廣中華音樂文化的審美內涵和文化品格。

第三條

(組織)

3.1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機關;

3.2 由會長及理事長(或其授權人)共同簽署對外之所有文件方為有效。

第四條

(會員大會)

4.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4.2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制訂本會的方針;

4.3 審批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4.4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5 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

4.6 解散法人則須獲得全體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

4.7 設會長(團長)一名,領導本會一切工作;

4.8 會長(團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五條

(理事會)

5.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定;

5.2 執行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5.3 理事會可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不抵觸本章程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及“操作細則”;

5.4 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一切工作,理事會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由會員大會通過,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理事會人數包括理事長在內必須最少三人組成及必須為單數;

5.5 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六條

(監事會)

6.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6.2 審核財政報告及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報告;

6.3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負責領導監事會一切工作,監事會的監事由監事長提名,由會員大會通過,任期與監事長任期相同,監事會人數包括監事長在內必須最少三人組成及必須為單數;

6.4 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七條

(會員資格)

7.1 凡於澳門地區對研習中國傳統音樂感興趣,且有意加入本會的人士,須通過特別組成之委員會作出考核,方可成為會員(團員);

7.2 上述7.1所指之委員會由會長(團長)、一名理事及兩名監事組成,在有需要時可由會長(團長)委任最多兩位人士參與;

7.3 會員須於每年1月份參與評審,如連續兩年未能通過評審,將直接被取消會員資格,有關評審由7.2所指之委員會執行,而會長(團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在位期間豁免有關評審;

7.4 如超過兩年沒有繳交會費,或沒有特殊理由而一年沒有參與本會恆常訓練之會員(團員),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行為,經理事會審批,可取消其會員(團員)資格;

7.5 被取消會員(團員)資格者,可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作出上訴。

第八條

(會員權利)

8.1 出席會員大會;

8.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3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訓練;

8.4 可建議本會活動之舉辦。

第九條

(會員義務)

9.1 尊重、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有的決議;

9.2 貫徹本會宗旨,推動本會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9.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9.4 義務參與公益性的活動;

9.5 定期繳交會費。

第十條

(經費)

10.1 會員(團員)每年繳交之會費(團費);

10.2 來自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

10.3 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和團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所有本章程所未規範的事宜,以澳門法律為依歸。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山明水秀音樂會

(簡稱:山明水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

山明水秀音樂會

第—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山明水秀音樂會”,簡稱“山明水秀”。

第二條——會址:澳門海邊新街253號順發大廈3/C。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目的為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收取會員少量會費及希望政府大力支持本會音樂文化協會經費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蒙特梭利教育及發展學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Montessori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7。

澳門蒙特梭利教育及發展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蒙特梭利教育及發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Montessor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ontessori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ED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樓E,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機構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

第四條——宗旨

1. 推廣蒙特梭利家庭教育及家長教育。

2. 舉辦國際性蒙特梭利幼兒教育講座和分享會。

3. 提供家庭關係及兒童發展需要協助與支援。

4. 舉辦國際性蒙特梭利家庭教育研習課。

5. 協助欲轉型為蒙特梭利教育的幼兒園或特教及早療機構。

6. 出版各類蒙特梭利教育、特殊教育及社群發展之相關作品。

7. 舉辦蒙特梭利幼兒教育及發展之相關教學活動。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修改會章,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需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 任免各機關成員;

2. 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3. 通過會章的修改;

4. 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5. 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6. 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八條——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權限範圍包括: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且向會員大會匯報有關工作及其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設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總數永遠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權限範圍包括:監察理事會的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第十條——會員資格

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

2.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贊助,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團體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運作

1.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四條——章程修改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狼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狼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狼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狼體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 Lob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D.L.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運動,鼓勵並提高本澳居民及世界體育活動愛好人士對各類體育運動的興趣,聯繫本澳與各地區體育運動愛好人士,團結本澳居民與外地體育運動的交流及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598號雄昌花園2座16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會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會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紫園會廚藝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紫園會廚藝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紫園會廚藝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inário “Jardim Violeta””及英文名稱為““The Violet Garden”Culina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為美食愛好者、從業員、餐廳、廚師和業界人士提供一個美食文化、分析、品嚐的交流平台;

(二)向廣大的美食愛好者宣傳澳門特色飲食文化,並提供交流、品嚐及體驗廚藝等交流活動;

(三)為本地及來自外地的廚藝業界提供互相交流的平台;

(四)與各專業機構及教育組織共同籌劃培訓班;

(五)提高澳門飲食業的發展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柏嘉街406-410號帝景苑地下AM-AN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菲律賓職介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菲律賓職介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菲律賓職介所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Philippines Employment Agencies”。英文簡稱為“AMP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促進澳門職業介紹所,聯繫同業、團結同業發揮互助精神,維護職業介紹所合法權益,為市民服務,維護勞工權益,共謀全體會員福利,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加強與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合作與溝通,促進與海外同業的聯繫和合作,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及為促進來自菲律賓各省之海外勞工與澳門僱主建立和諧友好的合作關係。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舉辦或協辦各種娛樂文化活動,使在澳門海外勞工舒緩在工作及情緒上之壓力,並基於人道立場提供收容所;給有需要等待解決困境的外籍人士短暫居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龍眼圍9號得福大廈地庫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6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Promocional da Económic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大灣區經濟促進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大灣區經濟促進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Promocional da Económic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Greater Bay Area Economic Promotio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在愛國愛澳,一國兩制下,推廣“一帶一路”加強綠色經濟產業鏈,促進區域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實現優質資源對接與優勢互補,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引領,提升企業創新力和競爭力”。

第三條——會址:澳門大三巴街45號興利大廈地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仕康保健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Bem-Estar Osh

Osh Wellbeing Exchang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a 10 de Setembro de 2019, sob o número 2, do Maço n.º 1/2019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Tou Wing Sze (杜詠詩2629 6102 6108) e Chuang Man Chun (莊文俊5445 2429 019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澳仕康保健交流協會」

第一條

名稱

本協會定名為「澳仕康保健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Bem-Estar Osh”及英文名稱為“Osh Wellbeing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1. 本協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

2. 本協會旨在弘揚西方養生保健文化,推廣運動保健活動,以期達至強身健體、平和身心的養生之道。

3. 本協會將透過參與符合本協會宗旨的論壇、研討會及講座,灌輸保健知識,關心普羅大眾的身心健康。

4. 本協會亦通過與本澳、大灣區及鄰近地區同類組織的交流,促進相互的友誼,為提升居民的健康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的政策而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協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6樓E座,依照澳門法律註冊登記。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地區內任何地點。

第四條

存續期

本協會不設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協會宗旨之人士均可透過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2.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按照法律及章程規定享有參與本協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2. 會員應繳交會費,遵守本協會章程及本協會機關的決議。

第七條

架構

1. 本協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2. 根據會務需要,理事會可設專門委員會或辦事處等機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另會員大會亦負責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成員;議決本協會方針、制定或修改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壹名,秘書長壹名,並可設副會長若干名。上述職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每年召開一次,且按澳門《民法典》規定為之,且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或至少提前8日,透過會員簽收的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欠缺任一事項者將視為非有效。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僅在出席會員等於或超過本協會全體會員一半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之有效取決於出席會議會員之過半數票。會員大會非屬首次召集時,召集通告內可載明倘出席人數不足時,大會主席有權決定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並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除本身所投的票外,如表決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

5. 非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會員大會之召集時,召集書應附上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之連署文書,否則視召集為非有效。

6. 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協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7. 代表本協會簽署對外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之方式須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長聯同任壹名理事會成員聯簽,方視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協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及營運本協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解釋本協會章程。

2.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壹名;並得設副理事長、理事或候補理事若干名。上述職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可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按會內職務排名次序代行其職務。

4.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長除本身所投的票外,如表決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理事會會議可邀請會員、榮譽職位據位人等列席會議。

5. 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協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業務;

d)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e)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及

f)理事會下得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協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編寫年度工作報告提交會員大會。

2. 監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壹名,並得設副監事長壹名及監事若干名。上述職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得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臨時召集。倘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按會內職務排名次序代行其職務。

4. 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監事會會議得邀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成員等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同步會議

本協會各機關會議,可透過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紀錄方式,在不同地方同時進行,惟須確保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夠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會議紀錄尤須載明會議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收支帳目

1. 本協會的收入,包括會員會費、活動收入、團體或個人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本協會的支出,由所有符合本協會宗旨的活動開支組成。

3. 司庫按照稅務年度管理帳目編制結算表,當中列明本協會的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反映本協會運作情況。司庫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十三條

榮譽職位

1. 本協會可設置專家諮詢委員會;且可聘請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出任名譽主席、法律顧問或顧問等。

2.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均有權聘請上款人士及授予有關聘書或名譽證書。

第十四條

過渡及標誌

1. 本協會各機關行使職權前的過渡期會務,由創會會員(發起人)其中任壹名成員負責,並得代表本協會簽署任何性質的文件。

2. 本協會可在有需要時自行設定會旗、會徽等標誌。

第十五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私人公證員 Carlos Duque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創意聯盟

Aliança de Culturais e Criativ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會名

(一)中文名稱:珠澳設計聯盟。

(二)葡文名稱:Aliança de Design de Zhuhai Macau。

(三)英文名稱:Zhuhai Macao Design Alliance,英文簡稱:ZHMODA。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沙龍影藝會

Associação de Salão Fotográfic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員大會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四人,秘書若干名,所有成員須為本會永久會員。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大會主席須擁有本會榮譽高級會士(Hon. FPSSM)名銜,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主席及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不少於二十五名理事組成,但必須為奇數。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下設秘書、司庫、名銜主席及若干因工作需要設立之部門,負責處理會務工作。理事長及副理事長須為本會永久會員。理事長須擁有本會榮譽高級會士(Hon. FPSSM)名銜,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理事長及理事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2. 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而所有成員須為本會永久會員。監事會成員可隨時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監事長須擁有本會榮譽高級會士(Hon. FPSSM)名銜,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監事長及監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3. 任何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章或有意圖損害本會之權益及聲譽者,經理監事會審查,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後,可予以警告及永久取消其參選行政架構選舉資格,情況嚴重者可開除會籍,所繳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âmara de Comércio e Indústria Luso-Chines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Delegação de Macau da Câmara de Comércio e Indústria Luso-Chinesa

Estatutos

CAPÍTULO I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1.º

A Câmara é designada de “葡中工商會澳門分會”, sendo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de «Delegação de Macau da Câmara de Comércio e Indústria Luso-Chinesa» (CCILC-Macau), e em Inglês de «Macau Delegation of the Portugal-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Artigo 2.º

A CCILC-Macau está directamente afecta à «Câmara de Comércio e Indústria Luso-Chinesa» sediada em Portugal (daqui por diante designada por «Câmara Geral»), sendo a filial autorizada da Câmara Geral em Macau, China.

Artigo 3.º

A CCILC-Macau é uma organiz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Artigo 4.º

O objectivo da CCILC-Macau é: promover actividad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Macau, a China Continental e Portugal, bem como facilitar e contribuir para o cresc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da China Continental e de Portugal.

Artigo 5.º

A CCILC-Macau está sediada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263, Edf. China Civil Plaza, 20.º andar, NAPE, Macau. Caso seja necessário, a Sede poderá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as localizações em Macau, ou estabelecer escritórios em zonas residenciais distintas.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6.º

Pode haver Associados Corporativos ou Associados Individuais:

(1) Associados Corporativos: Quaisquer membros pertencentes à Câmara Geral, ou empresas industriais e comerciais, firmas ou fábricas que, com licença operacional em Macau, estejam envolvidas em actividades económicas em Macau, Hong Kong, na China Continental e em Portugal, ou entidades legais ou escritórios de advogados que queiram colaborar na promoção das actividades e fins da CCILC-Macau. Tornar-se-ão Associados Corporativos após proposta de um dos membros, aprovação dada pela Direcção, e respectivo pagamento da quota de associado.  

(2) Associados Individuais: Quaisquer empregadores, directores, accionistas, gestores ou quadros executivos, e pessoas singulares de empresas industriais e comerciais, firmas ou fábricas, etc. que, com licença operacional em Macau, estejam envolvidas em actividades económicas em Macau, Hong Kong, na China Continental e em Portugal, ou pessoas singulares que queiram colaborar na promoção das actividades e fins da CCILC-Macau. Tornar-se-ão Associados Individuais após proposta de um dos membros, aprovação dada pela Direcção, e respectivo pagamento da quota de associado.

Artigo 7.º

Os Associados Corporativos têm o direito de votar e de serem eleitos (excepto os cargos de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e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enquanto que os Associados Individuais não possuem os direitos acima mencionados.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participar nos eventos e usufruir dos benefícios da CCILC-Macau. Os associados têm a obrigação de cumprir com os estatutos e as decisões tomadas pela CCILC-Macau, bem como o pagamento das quotas de associado estabelecid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8.º

Dos órgãos sociais da CCILC-Macau fazem parte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9.º

O órgão máximo da CCILC-Macau é a Assembleia Geral, que para além de exercer outras funções estatutárias, é responsável por formular ou alterar os termos constitucionais da CCILC-Macau, eleger os membros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excepto o presidente),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xcepto o presidente), e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directrizes dos assuntos de relevância para a CCILC-Macau, reve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bem como os pareceres d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10.º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e um secretário. O presidente da CCILC-Macau é nomeado por resolução da Direcção da Câmara Geral. Os vice-presidentes e o secretário são eleitos pelos membros da Assembleia Geral para cada mandato, sendo necessário um número ímpar para o total de membros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11.º

O órgão executivo da CCILC-Macau é a Direcção, a qual deverá ter apenas um presidente, nomeado por resolução da Direcção da Câmara Geral; o vice-presidente e os restante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eleitos pelos membros da Assembleia Geral, sendo necessário um número ímpar para o total de membros da Direcção, a qual é responsável pela implementação das decisões tomadas em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12.º

O órgão de supervisão da CCILC-Macau é o Conselho Fiscal, o qu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e vogais, estes últimos eleitos pel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No entanto, o número de membros deverá ser ímpar, tendo a responsabilidade de supervisionar a actividade da Direcção, bem como as receitas e despesas efectuadas.

Artigo 13.º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o vice-presidente e outr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deverão cumprir um mandato de três anos, podendo vir a ser reeleitos.

CAPÍTULO IV

Secretariado

Artigo 14.º

A Direcção deve nomear um Secretário para assegurar a gestão corrente, dentro do seguinte âmbito:

1. Implementar o plano de actividades da CCILC-Macau. Propôr à Direcção um plano geral de actividades e respectivo orçamento;

2. Assessorar a Direcção, providenciando pela execução das determinações desta;

3. Assegurar informação regular aos associados e prestar-lhes o apoio por eles solicitado;

4. Manter actualizado o registo de associados em Macau.

CAPÍTULO V

Reuniões

Artigo 15.º

A Assembleia Geral realiz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todos os anos, e em caso de assuntos importantes ou especiais, poderá realizar-se uma reunião extraordinária da Assembleia Geral.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por um seu substituto. A convocatória deve ser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Na falta de quórum, a reunião tem lugar trinta minutos após a hora previamente estabelecida, dando-se continuidade à reunião independentemente do número de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16.º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m-se uma vez a cada três meses.

Artigo 17.º

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ou por um seu substituto. A reunião da Direcção é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ou por um seu substituto. A reunião do Conselho Fiscal é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ou por um seu substituto.

Artigo 18.º

A Direcção deverá votar uma resolução apenas se estiverem presentes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membros. Uma resolução apenas é decidida se mais de metade dos membros presentes votarem favoravelmente. Para além do seu próprio voto, e no caso de empate, o presidente tem o direito à decisão final.

Artigo 19.º

O Conselho Fiscal deverá votar uma resolução apenas se estiverem presentes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membros. Uma resolução apenas é decidida se mais de metade dos membros presentes votarem favoravelmente. Para além do seu próprio voto, e no caso de empate,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tem o direito à decisão final.

CAPÍTULO VI

Financiamento

Artigo 20.º

As fontes de financiamento da CCILC-Macau provêm das quotas dos associados, receitas de eventos, bem como de patrocínios de todos os sectores da comunidade e donativos de entidades públicas. Caso haja insuficiência de fundos ou seja necessário financiamento para uma situação especial, à Direcção compete decidir sobre a obtenção de financiamento.

CAPÍTULO VII

Outros

Artigo 21.º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22.º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德晉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ak Chu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10,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5.º, 6.º, 7.º, 9.º, 10.º, 11.º, 12.º, 14.º, 15.º, 16.º, 17.º, 18.º, 19.º, 20.º, 21.º e 23.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執行委員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凡屬本會之合格會員,皆有權:

A)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及被選舉;

C)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E)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F)在向執行委員會提出書面通知後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皆有義務:

A)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B)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C)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D)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E)不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九條

(組織架構)

A)會員大會;

B)執行委員會;

C)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A)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

B)主席團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主席領導主席團的運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C)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為:

A)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C)審理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D)選舉和罷免組織架構成員。

第十二條

(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副主席召開,並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執行委員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三部分

執行委員會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

(機關)

執行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個總幹事及工作機構,以便執行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執行委員會委員提名,獲執行委員會通過後以執行委員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職權)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B)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直接向會員大會及主席團主席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八條

(任期)

執行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

A)監督執行委員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執行委員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B)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稽核執行委員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

D)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期)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簽名方式)

本會之簽名方式如下:

A)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一人簽名或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一人簽名亦具同等效力;

B)由任一執行委員會委員及一名總幹事二人共同簽名,但事前須經會員大會透過決議授予其權力時方生效力。

私人公證員 Manuel Pint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南京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Nanjing de Macau

Macao Nanji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中文名稱為「澳門南京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Nan Jing de Macau”,而英文名稱則為“Nan Jing Fellow Association of Macau”之社團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章程修改文件》修改了該會的章程,當中包括將該社團的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稱更改如標題之名稱,該《章程修改文件》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18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1頁至第2頁(文件編號1),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南京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Nanj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Nanji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南京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 16 號。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之通知書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第十一條

(社團之約束力)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取得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之簽署,或由經會長或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方能有效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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