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批示:

何偉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在衛生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吳家駒,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 點;

林萍,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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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廉 政 公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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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諾安娜及簡慧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少鳳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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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及八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第四位、第五位、第六位、第八位及第九位之合格投考人羅武、何興南、林健、梁進傑、韋月蘭、陳澤堅及高志成,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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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志強及盧藝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國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藝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國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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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院

表 揚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檢察官António Augusto Archer Leite de Queirós(祈禮道),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與本院合同到期後離任返回葡萄牙。

António Augusto Archer Leite de Queirós(祈禮道)檢察官在澳門任職檢察院司法官逾二十年期間,以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澳門的檢察工作作出貢獻,茲特此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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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檢察院

檢察長 葉迅生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梁凱欣——本辦公室徵用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起,更改其徵用的狀況,新職級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楊眉笑,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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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李德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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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在 台 灣 澳 門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黃雅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王文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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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何永慧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Mário José de Sousa、陳艷芳、陳裕安、陳帝宏、陳馬龍、蘇珊娜及梁志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永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澳門蔡氏教育文化基金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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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劉淑嫻及陸佩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呂照霆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蔡文莊、吳袁雯、陳詠思、黎國強及李寶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二職階繕錄員黃嘉瑜,屬確定委任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在上述機關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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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黃敏頴,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406頁之高等教育局的通告附件二表二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Sociologia do Comportamento Aditivo”

應改為:“Sociologia do Comportamento Adicti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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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法 務 公 庫

聲 明 書

摘 要

二零一九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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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於法務公庫——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劉月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5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葉慧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3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9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梁廣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4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澳門政府船塢退休一等技術員戴學才之遺孀陳汝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1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羅超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4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魯明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4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馮子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5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普通科醫生羅金帶之鰥夫何雍毅及兒子何淳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779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副關務督察郭綺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5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陳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5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一職階首席關員譚浩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5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務總長歐維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3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首席警員區少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4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李健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9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陳敬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5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楊慧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1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黃永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3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警員李德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0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張君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0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園林護理員區漢景,供款人編號60219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房屋局勤雜人員何健章,供款人編號60846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葉敏婷,供款人編號62238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盧觀勝,供款人編號60175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黎意珍,供款人編號60338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黃綺嫣,供款人編號60341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廖秀蓮,供款人編號60447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學院講師何汝霆,供款人編號61689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旅遊學院講師李嘉敏,供款人編號62005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工作人員林海結,供款人編號62447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勤雜人員劉英友,供款人編號60228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阮金鴻,供款人編號60369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員)陳暢堅,供款人編號60994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周穎姿,供款人編號62425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體育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43000

張碧樺

6243019

鄒文羚

6243027

李文浩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會定期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國恆,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張祖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 Rebelo Roch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Ana Catarina Coelho Ruas Dias Soares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之批示:

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九日起。

José Diogo de Sousa Pinto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副局長鍾聖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廖喜迎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的批示:

老潔瑤——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江麗明,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摘要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統計暨普查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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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雪儀、梁詠婷及吳珊瑜,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Elsa do Rosário Rodrigues Merca de Figueiredo,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周毅文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經濟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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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波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正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白安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嘉敏及關正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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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應麥嘉慧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蔡永興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馮智傑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凌綺君、關偉平及Ana Paula Nunes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華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偉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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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所作出之第68/SS/2019號批示,對第118/2018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決定對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231910何杏蓮,處以強迫退休處分,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執行。

———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繼成,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譚瑞紅,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續期至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的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自續期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蔡燕晴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周錦榮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八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作良及袁建基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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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葉廣仁——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楊金漢——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副警長,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鄺偉恆及李偉倫——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淑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配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開考之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歷史),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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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治 安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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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文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劉幸儀,編號10397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一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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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劉幸儀,編號10397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因職位出缺及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警務總長劉幸儀,編號103970,透過履歷審查,並憑以下學歷及專業簡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至1999年11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廳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助理主任;
——於1999年11月至1999年12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廳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署任主管;
——於1999年12月至2000年10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署任主管;
——於2000年10月至2000年11月期間,於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0年11月至2001年10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署任主管;
——於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期間,於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署任主管;
——於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助理處長;
——於2004年3月至2004年6月期間,於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助理處長;
——於2007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間,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代處長;
——於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間,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於治安警察局指揮部輔助室工作;
——於2018年10月30日至今,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代校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雷華龍,編號19185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研究及協調處處長一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批准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自動終止副警務總長雷華龍,編號19185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雷華龍,編號19185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研究及協調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因職位出缺及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警務總長雷華龍,編號191851,透過履歷審查,並憑以下學歷及專業簡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研究及協調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85年7月3日至1990年7月5日,於治安警察廳第一警區工作;
——於1990年7月6日至1991年7月14日,於治安警察廳行動科工作;
——於1991年7月15日至1992年9月13日,於治安警察廳第三警區工作;
——於1992年9月14日至1997年4月1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1997年4月2日至1999年9月14日,於治安警察廳情報廳總務警司處擔任處長助理;
——於1999年9月15日至1999年12月19日,於治安警察廳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擔任處長助理;
——於1999年12月20日至2002年11月10日,於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擔任處長助理;
——於2002年11月11日至2014年7月13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訓練中心主任;
——於2014年7月14日至12月31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代處長;
——於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
——於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輔助處處長;
——於2019年8月7日至今,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培訓處處長。

———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李淑嫻,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朱偉雄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梁潔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黎文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惠美、彭寶珠、林月玲、陳子健、黃進偉、陳芷慧、余白枚及陳寶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阮小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樊灶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月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孟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阮俊豪、黎永鋒、勞祥興、許家琪、李頴賢、陳健培、陳希文、何子華、傅子豪及梁沛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梅清、林愛蓮、劉偉業、李棣華、梁勛、梁耀光、吳華新、譚絢麗、譚麗容、黃志明、陳嘉賢、陳惠敏、張棟練、趙葉歡、莊仕海、馮慧婷、何玉梅、何穎芝、楊麗霞及黃麗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龍少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永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何惠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陳少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袁瑞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郭鳳珊及黃發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郭翠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郭肖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阮云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潔芳、范佩瑩、余碧君、崔蔚然、李敏行、毛俊儒及林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祖怡、關婉琴、黃惠琴、陳顯貴、黃彩順、黃雅琳、李玉苹及黃凱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溢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鉅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藝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饒桂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佩欣及盧亞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秀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柯國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盧孟明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75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業興三街11號業興大廈(第一座)地下A座的“愛勤藥房(業興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新忠誠藥房(永利分店)”准照,編號為第34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科英布拉街金苑大廈360號M座及364號L座地下及2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H-I座。

———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劉禧義第M-0678號、關佩儀第M-1916號及蔡健興第M-226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林友榮、黃善欣——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81、M-2482。

———

何敏妍——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14。

———

齒康牙科中心I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7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U16,持牌人為鼎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V16。

———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美華——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83。

———

溫炳根——應其要求,中止第D-0240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嘉良——應其要求,中止第W-062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湛慧晶——應其要求,中止第E-277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梁婉瑩——應其要求,中止第M-244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梁偉龍——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15。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家榮,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即在市政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林美芳,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雯詩,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即在消費者委員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意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即在高等教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君璵,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即在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家樂,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即在環境保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尹雁琼,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梁汝強,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確定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羅金帶,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劉雅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鵲橋獲延續長期無薪假,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鳳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劉穎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葉頴驥及李露慈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及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余玉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Isabel Alexandra Gomes de Carvalho——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劉凌及陳堅諾——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容文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楊倩敏——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李君亮——第二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智江——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超榮——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周劍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梁君傑及梁偉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梁鳳鳴、梁善因、羅雪言及彭秀麗,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黎振豪及黃潤盈,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杜麗怡,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吳志榮,轉為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00;

蘇雅智,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陳遠威、陳永雄、蔡少文及關華安,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30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蔡秋芳,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即其到經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左婉文,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即其到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630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Chan Shuk Yee……”

應改為:“Chan Suk Yee……”。

———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陳繼春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Victor Manuel Sou——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黎慶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方丹妮——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財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徐華根及趙堅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殷永深及黃家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唐向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黃振強及王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胡敏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Diogo de Leite Faria Vaz Pinto——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訂立個人勞動合同,以便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擔任法律範疇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及胡敏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應鄧源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戚秀慧,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施利亞,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程靄霖及周菲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蔡樺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苑怡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余曉瑩,本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芷茵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劉嘉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點;

李日滔、陳耀佳、許仁杏及梁貴蘭,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梁燕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雅媚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聲 明

應冼瑞珍的請求,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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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So, Teresa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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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彩英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朱偉南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戴文茵、甄珮詩、歐陽俊榮、張潔婷、李國健、顏小清及黃秀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三位至第四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餘下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梁祖雄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仲誠及冼洪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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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程偉業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輕型車輛司機蔣耀穠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均池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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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澔斐、洪進財、盧松茂及黃漢龍——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微笑——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子龍、楊紹宗、梁積權、廖金蓮及黃瑞萍——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德勇及李逸庭——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汝健——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郭佩儀及黃慧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26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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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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