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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黃偉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黃文忠,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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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供應及安裝空氣壓縮機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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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正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及科技學院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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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及科技學院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六)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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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精準癌症研究及實驗動物中心之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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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萊華爾(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精準癌症研究及實驗動物中心之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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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先達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精準癌症研究及實驗動物中心之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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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精準癌症研究及實驗動物中心之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四)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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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精準癌症研究及實驗動物中心之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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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利澳科技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精準癌症研究及實驗動物中心之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六)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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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靈生物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精準癌症研究及實驗動物中心之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七)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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