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陳氏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19號。

澳門陳氏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陳氏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han Clã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CCCM”,英文名為“Chan Cl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in Macau”,英文簡稱為:“CCC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團結澳門陳氏工商界人士,愛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加強與海內外各地陳氏工商界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陳氏工商界之間的感情交流,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5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澳門,年齡滿18歲之陳姓氏族,贊同本會宗旨,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通過申請者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最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開為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除第四款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19號。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車協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ross-border vehicles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Veículos Transfronteiriços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 Hong Kong 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寧廣場137號寶發閣地下S。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培養會員愛國愛澳情懷,互敬互愛,團結向上,集小成強,聚沙成塔,加強交流,增進三地的情感與瞭解,發揮團結之力量促進粵港澳三地的汽車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設立創會會長三名;並且視工作需要,得由會員大會決議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創會會長不受任期限制,有權參加理事會、監事會的各類會議。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理事會沒有棄票,所以決議應該是多數便可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多元文化藝術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19號。

澳門多元文化藝術總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多元文化藝術總會;

中文簡稱——澳門多藝總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a Cultura e Arte Diversificada de Macau;

葡文簡稱——GCAD; 

英文名稱——Macau Multicultural Arts General Association;及

英文簡稱——MAG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35A號新發大廈地下,在適當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集合澳門不同的文化與藝術創作,並聯系澳門城區及鄰近各國之間的創意發展,提供培訓及指導性的服務和渠道讓藝術文化愛好者有機會發揮其潛能,致力提供空間及平台來達成提升本澳原創藝術文化水平和質素為目的,以正確途徑為澳門城區面貌注入藝術創意的活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

本會對加入的會員要求如下:

1. 對藝術文化愛好者;

2. 有互相學習交流的心態;

凡具備上述條件及擁戴本會工作不論其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組織章程者,皆可經理事會決議批核及繳交社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要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的義務。

第七條

違反

會員倘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即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贊同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

3. 負責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團之成員和革除其職務;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應最少五分之一會員的合理要求之下,經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而召開,並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及財政工作,維持其所有活動;

2.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

3.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企業、個人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會費或任何資助為本會財產,並用作維持本會運作。

第十四條

支出

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議協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須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十六條

存續期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七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井字藝術書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2。

井字藝術書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井字藝術書文化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聖祿杞街31號地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推動各類型藝術書創作,凝聚本土藝術書創作力量,出版本土藝術書,以及向外地推廣本土藝術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2. 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3.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2. 遵守會章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3. 繳納會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對藝術書有興趣者,熱心推動本澳藝術書的人士,必須由最少一位會員推薦,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投票,獲得過半數以上會員贊成,均可通過成為會員,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

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職權:選舉各機構成員,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以上的單數成員,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主席、名譽會長。

第十條

監事會

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審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3. 本會展開各項活動的各種收費。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決議

決議是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取決原則。倘若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但有法律規定除外。本會會章須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三條

召集會員之通知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

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本會的存續期

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本會的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英姿戲劇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6。

澳門英姿戲劇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英姿戲劇曲藝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團結會員、探索粵曲真締,達至造詣互動提高為宗旨,從而為粵劇曲藝藝術瑰寶貢獻綿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巴黎街大豐廣場曉豐閣四樓S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使本會負責人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遼寧同鄉會

Liao Ning Clãs Associação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LNCA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8。

澳門遼寧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遼寧同鄉會”,葡文名稱為“Liao Ning Clãs Associaçã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LNCAM”,英文名稱為“Liao Ning Clan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LNC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立足澳門,服務澳門,服務中國遼寧,構築澳門與遼寧聯繫與交流的平臺。與社會同進步,共建澳門美好新家園,為澳門的繁榮穩定和遼寧的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積極組織兩地交流、文化傳承、科技推廣、企業創新、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88號藝瑩閣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年齡在18歲以上原遼寧籍的澳門居民或正在澳門服務的遼寧籍人士以及任職遼寧的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本會成立大會召開之時入會之會員為原始創會會員。本會實行入會和退會自願原則。會員退會時,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理事會備案即可。會員有如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絕對多數之同意表決通過後給予除名。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有向本會推薦會員的權利,有要求本會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有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權利;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者享有優先參加學習、培訓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有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以實際的行動擴大本會對社會的影響的義務;有向本會推薦會員的義務;有踐行本會宗旨、致力於推進本會會員參與澳門社會進步、發展進程,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的義務。

(三)本會統一使用會徽、會旗和會員章。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會員大會按以下方式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第一、設創會委員會,創會委員會由九位或十一位創會發起人組成,創會委員會自動當選選舉委員會委員;第二、本會下設各分會依據澳門立法會間選議員產生方式推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第三、由會員投票選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會推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至少一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永遠榮譽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若干名、名譽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至少超過半數且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常務理事和理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至少由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常務理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該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至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須會長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亦可通過組織會員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等管道籌募,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以諾社會關懷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os Cuidados Social de I Nok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0。

以諾社會關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以諾社會關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s Cuidados Social de I Nok”。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秉持「關懷弱勢,濟困助民,服務社會」的理念方針;

(二)推動紓困工作,關懷弱勢社群,共建和諧社會;

(三)弘揚善心及博愛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業興一街S/N業興大廈第十座1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語言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em Língu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1。

澳門語言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位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語言產業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em Língu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Language Industry Association”。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426號永泰大廈6樓C,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設立分會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促進澳門經濟多元化;通過舉辦與語言相關的會議、展覽、研討等活動,發揮澳門在語言方面的獨特優勢,挖掘本地區豐富的語言資源潛力,促進語言產、學、研各環節的深度融合,加強與海外語言產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推進澳門語言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

本協會接納兩類會員,分別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四條

個人會員

擁護本章程,經本人書面申請,協會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團體會員

凡學校、研究所、公司、機構等團體,經申請並報協會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的權利包括: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對協會的活動進行監督、建議和評估;

(四)優先獲得協會的各種說明和資料資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年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機構

本協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各成員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和檢討本會的性質和重大事項,審批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通過會員大會主席等主要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具體安排執行。

(二)特別會員大會:經五分之一以上具有投票權利的會員同意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召開特別會議的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出席的會員絕對多數票贊成(包括書面或委託代表投票)方可通過。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會成員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為監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由會員年費及其他來源的資助經費構成。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足式高爾夫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Footgolf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G.F.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5。

澳門足式高爾夫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足式高爾夫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Footgolf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F.M.”英文名稱為:“Footgolf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英文簡稱為:“F.G.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澳門足式高爾夫總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澳門推廣足式高爾夫運動及促使該運動普及化,並提高參與運動員及市民的技術水平。加強與國際足式高爾夫體育組織進行交流及競賽,令該運動可以在澳門得以持續發展。培育澳門足式高爾夫體育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利鴉架街三勝新邨6號5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二)凡於澳門正式登記之體育團體或個人,承認本會章程,辦理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均可成為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團體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之投票權。

(二)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四)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審判委員會。

(二)上述組織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審判委員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召集通知,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團體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所有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團體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但修改章程須經四份之三或以上出席團體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團體會員四份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三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審判委員會

(一)審判委員會係就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決定之上訴機關。

(二)審判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及委員兩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技術及裁判部門

本會另設技術及裁判部門,其人員組成及部門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三條

澳門代表隊

本會屬下運動員有遵守關於澳門代表隊的規定之義務,違反者處以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紀律制度

本會之紀律制度由內部規章及現行法律所規範。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平星滙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南平星滙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爲“南平星滙文化協會”。以下簡稱爲“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團結澳門愛好歌唱舞蹈人士;發揮其專業水平,從而推動良好的社區與人際關係。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李秉倫大廈第一座15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爲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爲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爲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爲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爲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爲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爲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政府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日本和食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日本和食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日本和食文化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和食文化交流會”,英文名稱為“Macau Japanese(Washoku)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JWC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廣澳門市民對日本和食文化的認識,舉辦各類活動,促進澳門各界市民及日本各地城市飲食文化團體的互相交流和溝通。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江沙路里6號龍景樓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員成員出席時,方 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駿菁站立技綜合格鬪技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駿菁站立技綜合格鬪技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駿菁站立技綜合格鬪技體育會”,英文名稱為“Chon Cheng Shoot Boxing Sport Club”(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區宋玉生廣場誠豐商業中心4樓B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培養澳門青少年和青年對站立技運動的興趣和積極性,向青少年和青年推廣運動對身心的好處,並會不定期舉辦站立技有關的活動和比賽,使青少年和青年有良好的身心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輕觸式站立技綜合格鬪技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輕觸式站立技綜合格鬪技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輕觸式站立技綜合格鬪技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本會將積極向澳門巿民推廣站立技運動,讓大眾可以更加認識站立技運動的好處;

(二)本會提倡互助互勉、愛國愛澳、尊重平等及和睦共處;

(三)本會除推廣站立技運動外,亦會積極參與世界各地站立技比賽,為澳門增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區宋玉生廣場誠豐商業中心4樓Q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洲麵包店和糕點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洲麵包店和糕點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洲麵包店和糕點協會(澳門)”,英文名稱為“Australian Bakery & Confectionery Association (Macau)”,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澳洲烘焙和糕點文化、培養澳門人認識澳洲烘焙和糕點製作的技巧及文化;

(二)積極推動澳洲烘焙文化與世界各地相關協會交流;

(三)舉辦不同類型的烘焙和糕點講座及工作坊,讓澳門巿民認識澳洲烘焙文化;

(四)邀請不同地區的烘焙業內人士進行講座;

(五)提倡製作健康的烘焙和糕點飲食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誠豐商業中心四樓B。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3頁與存放於本署“201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Mídia Noticiosa de Macau e do Mundo”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與世界新聞媒體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與世界新聞媒體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Mídia Noticiosa de Macau e do Mundo”,英文名稱為“Macau and World News Media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澳門與世界新聞媒體交流協會立足澳門,放眼全球新聞語境,針對國際媒體的未來做全方位的合作、交流與分享。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導致世界多極化、文化多樣化、生活碎片化、社會資訊化的不可逆轉,彰顯世界新聞媒體命運共同體的全新可能。

發展與合作是全球媒體的共同呼聲,在共同面臨數字時代挑戰的當下,新聞媒體的生存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加強世界各國媒體間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凸顯。

本協會以開放式的姿態,致力於通過國際化的交流來促進人類共識、社會正義,以及世界媒體之間的資訊交換和資源分享,讓新聞表達更為自由和多元化,為全球媒體澄明交流、合作與發展的全新路徑。

本協會努力成為全球媒體交流合作的高端平臺,以新聞與人類的未來為關注點,團結全球媒體,建立峰會機制,與各國媒體機構加強合作,共商未來,務實合作,圍繞媒體發展、新媒體技術、社交媒體運用等時代議題,攜手尋找突破當前困境的方式,積極推進新聞傳播的創新轉型。

本協會在適當的時候召開全球新聞媒體合作發展論壇,發佈國際媒體共同宣言,建立全球媒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並舉辦世界新聞獎評選、高端對話和媒體互訪專案。並在不久的未來設立國際新聞媒體基金,為全球各地需要支援的記者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推動媒體互益合作與共生發展,大力推進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的融合發展,探索在數字時代走出一條全新的國際新聞媒體發展之路。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9樓90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及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由發起人提名,會員大會通過。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

凝聚一切廣泛的社會資源企業與機構,在澳門與世界新聞媒體之間架起廣闊的橋樑,增進不同行業和領域的共同發展,促進公眾共識、社會正義,以及不同行業之間的資訊交換和資源分享。

世界新聞獎組委會:

設立的第一個由澳門本地媒體創辦的國際新聞獎項,旨在表彰全球最優秀的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報導,最終通過廣泛的影響力和專業度,成為東方的普利策獎和新聞界的諾貝爾獎。

新聞與社交媒體融合研究會:

旨在對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交互融合之研究,延展媒體對當代表達之介質的更大可能性,攜手尋找突破當前困境的方式,積極推進新聞傳播的創新轉型,以學術的方式對世界各國當下媒體的紛繁進化做專業的研究與關注。

跨媒體技術創新委員會:

當下一切生活方式和表達方式的革命都是由新的技術創新帶來的,技術在我們的生活和新聞傳播中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成為本體的重要構成,因此研究跨媒體的技術創新與趨勢正是當下最為迫切的課題。

記者人道援助與慈善基金:

本基金主要用來對全球的新聞工作者進行人道主義救援與災區的慈善幫助,讓全世界的新聞工作者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人道主義家園,和攜手新聞媒體利用自身的傳播力為受難同胞及災區慈善籌款,彰顯世界新聞媒體命運共同體的全新可能。

新聞媒體與電影音樂合作委員會:

本委員會致力於將新聞媒體與電影及音樂等一切藝術相結合與合作,將新聞媒體置放於更廣闊的範圍之中,呈現更多的傳播可能性。

澳門社區文化建設委員會:

本委員會立足澳門,整合本會資源及團結澳門各界學者致力於繁榮澳門社區的文化建設、推廣發展,將澳門傳統文化及歷史文化遺產通過本會推向世界,推向更廣大的空間,為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引進全球文化品牌而努力。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入不敷支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與社會各界辦理公益慈善活動,為本會基金籌集慈善基金及經費。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電子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Electrónic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 de Setem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4/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粵港澳大灣區電子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電子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Electrónic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葡文簡稱為“ACEGB”;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BAE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為會員、市場服務,堅決執行國家有關電子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促進電子實體及虛擬產品的生產經營與國內外貿易的不斷發展,壯大會員的經濟實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為電子行業的生產經營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以團結各會員/同業互助互利、協助各行業應用資訊科技,加速電子商務的應用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為軸心的進一步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34-36號廠商會大廈13樓。

第四條

創會目的

本會的創會目的是在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監督會員正確地執行國家的法規制度。本會的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以資訊科技促進澳門經濟發展,組織研究澳門及大中華區電子工業生產經營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體制等,向澳門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促進澳門電子商務之長遠發展;組織對電子行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形勢和政策,探討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向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促進電子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向有關部門為會員爭取搞活生產經營的政策,以提高會員單位的經濟效益。

(四)組織和指導會員單位,積極開拓電子產品市場,擴大企業的經營實力;依靠會員單位的群體實力,為發展電子工業服務。

(五)協助澳門企業參與電子商務及拓展市場;組織會員單位發展與國際上有關的電子行業民間組織的交往,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和擴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業務交流。

(六)組織開展電子市場調查研究,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為企業的產品開發、提供市場訊息諮詢服務。

(七)培養澳門電子商務人才;努力為會員單位培訓生產經營管理人才,積極開展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的理論研究,不斷提高會員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水準和理論素質。

(八)拓展與相關團體/機構之聯繫及交流;組織各種國內國際性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產品推廣會,為會員開拓市場服務。

(九)在會員單位中開展電子貿易和網路行銷的培訓專案。

(十)組織本會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從事電子實體及虛擬產品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服務的單位及團體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主要職能:

(一)擴大業務管道,增加貿易機會;

(二)推廣及促進資訊科技在經濟貿易中的應用;

(三)加強同業間技術及貿易合作;

(四)協助/建議制定行業標準及守則;

(五)提供貿易訊息和資訊科技協助;

(六)組織業務及學術交流;

(七)引進外資及技術,協助會員成長;

(八)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九)協助處理及跟進外界對會員涉及電子商務之投訴;

(十)培訓澳門電子商務人才。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經營、從事、促進及發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合法機構、個人企業主及管理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七條

入會方式

申請入會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由一個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始能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分類

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與電子產品有關的生產、經營、科研、商貿、維修、服務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鄉鎮企業和民辦及私營企業,可成為單位會員;

(二)對本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或在本行業有重要影響的個人,經申請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三)地方電子商會及其他電子團體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技術交流及商務活動,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及建議、出席會員大會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電子商務之友不享有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當中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身份不能重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權限是審議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會務方針;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和解散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的職務;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正會長(簡稱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正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二屆,副會長及秘書長得連選連任。均須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親身或書面授權以不記名方式直接選出。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

(四)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如會長因離任或辭任則由常務副會長遞補之,如常務副會長因離任或辭任則由副會長互選產生遞補之。其他因離任或辭任則不需遞補之。

(五)會員大會每年必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該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可作出決議。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

(二)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二屆,其他成員得連選連任。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理事會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五)理事會可因應情況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義務核數師等職銜,以推動會務發展。

(六)如理事長因離任或辭任則由副理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其他因離任或辭任則不需遞補之。

(七)理事會成員有義務協助及分擔會務工作,包括會議記錄、宣傳及聯絡、財務開支報告、活動安排及其他對會務發展之相關事項等。

(八)理事會可邀請對電子商務有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以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兩名成員之要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商業協商合作會

(簡稱:澳門商協)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商業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商協”,英文名稱“Macau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eac Lu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雀聯體育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eac Lu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高街20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推動澳門乒乓球運動之發展,提高會員的專業知識水平、促進會員友誼。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年費、社會人士或公共機構之捐助,以及舉辦活動之收益。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填寫本會入會表格,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包括: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四)在符合條件內,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包括:

(一)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盡忠執行其職務或所委派之工作;

(三)當被要求時,應竭盡所能發展會務工作;

(四)準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解除會籍

(一)倘會員違法、違反會員之義務、違背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之行為,理事會可解除其會籍;

(二)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十五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中討論。

(三)不論退會或被解除會籍之會員,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也無權分享本會任何福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之領導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領導架構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全體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如有需要,可設秘書若干名。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如有需要,可設常務理事若干名、財政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執行一般會務並保證其運作正常,尤其是:

(一)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二)在法院內外透過理事長代表本會;

(三)為本會籌募經費及收集會員會費;

(四)執行大會通過之議決;

(五)管理本會之資產;

(六)審批入會申請;

(七)起草內部規則;

(八)建議召開會員大會;

(九)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十)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監事會監督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實施,對理事會提交之帳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議之召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一)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二)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要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聯合主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等重大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啤瑪會

Macau Padma Associaçã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薩惹哈巴佛學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SARAHAPA Budismo Associação”(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SARAHAPA Buddhism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為非牟利社團。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協華工業大廈3樓A座,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十三條——以下為本會之會徽(圖1),能對外用作代表本會宣傳之用。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13/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4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

章程修改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十條10.1及10.2、第十一條11.1、第十二條12.1、12.1.8及12.2、第十三條13.1、第十四條14.1及14.2、第十五條15.1,以及刪除第十一條11.2.5、第十三條13.2.5及第十五條15.2.5如下: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10.1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由各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選出新一屆之會長和副會長。其職能是:

10.1.1 (保持不變);

10.1.2 (保持不變);

10.1.3 (保持不變);

10.1.4 (保持不變);

10.1.5 (保持不變);

10.1.6 (保持不變);

10.1.7 (保持不變);

10.1.8 (保持不變)。

10.2 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新一屆會長和副會長在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最後一個星期內與前屆成員進行交接。交接前的所有工作需由前屆成員負責。

第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

11.1 會員代表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11.2 (保持不變):

11.2.1 (保持不變);

11.2.2 (保持不變);

11.2.3 (保持不變);

11.2.4 (保持不變)。

11.3 (保持不變):

11.3.1 (保持不變);

11.3.2 (保持不變);

11.3.3 (保持不變);

11.3.4 (保持不變);

11.3.5 (保持不變);

11.3.6 (保持不變);

11.3.7 (保持不變);

11.3.8 (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2.1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實行理事會統籌,專責部門具體執行制。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選出新一屆的理事會成員。其職能是:

12.1.1 (保持不變);

12.1.2 (保持不變);

12.1.3 (保持不變);

12.1.4 (保持不變);

12.1.5 (保持不變);

12.1.6 (保持不變);

12.1.7 (保持不變)。

12.1.8 根據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設青年委員會、專委會或諮詢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

12.2 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在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最後一個星期內與前屆成員進行交接。交接前的所有工作需由前屆成員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

13.1 理事會成員五至若干名,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和理事若干名;

13.2 (保持不變):

13.2.1 (保持不變);

13.2.2 (保持不變);

13.2.3 (保持不變);

13.2.4 (保持不變)。

13.3 (保持不變):

13.3.1 (保持不變);

13.3.2 (保持不變);

13.3.3 (保持不變);

13.3.4 (保持不變);

13.3.5 (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4.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選出新一屆監事會成員。其職能是:

14.1.1 (保持不變);

14.1.2 (保持不變);

14.1.3 (保持不變);

14.1.4 (保持不變);

14.1.5 (保持不變);

14.1.6 (保持不變)。

14.2 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新一屆監事會成員在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最後一個星期內與前屆成員進行交接。交接前的所有工作需由前屆成員負責。

第十五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

15.1 監事會由五至若干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

15.2 (保持不變):

15.2.1 (保持不變);

15.2.2 (保持不變);

15.2.3 (保持不變);

15.2.4 (保持不變)。

15.3 (保持不變):

15.3.1 (保持不變);

15.3.2 (保持不變);

15.3.3 (保持不變);

15.3.4 (保持不變);

15.3.5 (保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s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de 28 de Fevereiro e 19 de Junho de 2019, sob os n.os 1 e 4 do maço n.º 1/2019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Fundação Chan Meng Kam»,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que consta da cópia anexa.

Foram homologadas as referidas alterações estatutárias por Despacho de S. Ex.ª o Chefe do Executivo, de 16 de Agosto de 2019, nos termos do artigo 178.º, n.os 3 e 4, do Código Civil, publicado em 28 de Agosto de 2019,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n.º 35, II Série.

陳明金基金會之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基金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

第十條

信託委員會

一、信託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單數,由不多於十九人組成,從被認定在本基金會的管理及活動領域方面具能力、才幹和能勝任的社會人士中挑選。

(……第二至五款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會的權限

信託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確保維護本基金會的始創原則,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方針及達致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指引;

(二)委任及辭退本基金會各機關的成員和主席;

(三)通過翌年度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以及各補充預算;

(四)通過上年度報告;

(五)委任核數師審核本基金會之財務狀況;

(六)同意接受遺贈、遺產、捐贈或贈與;

(七)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事項表示意見。

(八)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刪除第二款)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會的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經主席主動召集,或經信託委員會或行政委員會兩名成員要求下,將舉行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得委託另一成員代表出席會議,但須以書面通知主席。

三、信託委員之決議以出席者之多數票贊成為取決。

四、信託委員會可要求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出席會議。出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之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在會議中無投票權。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七名成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由信託委員會在其本身成員中及能保證實現本基金會目標之其他人士中選任。

二、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可無限次連任,並任職至被替代為止。

三、行政委員會的決議以出席者的多數票贊成為取決,主席除本身之一票外,還有在贊成及反對的票數相同時投的一票。

四、行政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並在委員會大部份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五、行政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

六、行政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而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一、行政委員會有權限管理本基金會,特別在以下各方面:

(一)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或面對第三者,並可為此目的委任受託人;

(二)設定受託人或受權人,把認為必需的權力授予他們;

(三)訂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組織,通過各項規章,以及設立其認為需要的機關和填補有關的職位;

(四)管理本基金會的財產,作出一切為此目的所需之行為;

(五)編製財政預算、補充預算、每年工作計劃,以及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年度帳目,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六)對履行本基金會職責所引致的開支及其運作所需的開支給予許可;

(七)以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具體活動及項目;

(八)聘用、辭退及領導員工;

(九)洽商及借入貸款,以及提供擔保;

(十)取得各項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將之轉讓或令其附上負擔;

(十一)設立和保持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使基金會的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隨時得到準確完整的反映;

(十二)向信託委員會提出修改本基金會章程之建議。

(十三)決定將本基金會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及

(十四)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二、本基金會之簽名方式為:行政委員會主席單簽或行政委員會兩名成員聯簽。

三、主席得把其權力授予行政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主席無法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委員會經其大部份成員同意,得授權其一名成員在主席不視事期間代行其職務。

第十九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需經信託委員會與行政委員會舉行聯合會議決議通過,決議以該兩機關在任成員三分之二贊成票為取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Setembro de 2019.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8

(Ramos gerai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8

Patacas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Contabilista

Susanna Lei

Procurador

Begonlia Lai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Com o significativ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no ano 2018, a nossa empresa logrou registar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nos resultados e o crescimento nos negócios correspondeu às espectativas desejadas. Depois do tufão “Hato”, e também após a ocorrência do mega tufão “Mangkhut”, que atingiu Macau em 16 de Setembro, foi possível minorar as perdas com a adopção de medidas de contingência.

Em geral, tendo em conta a estabilidade governativa na RAEM e as estratégias e políticas de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adoptadas nos vários sectores de actividade, com aprovação e apoio do governo central, permite que a nossa empresa se mostre optimista relativamente ao desenvolvimento no futuro. No entanto, com a concorrência no mercado, o crescimento contínuo do conhecimento da possibilidade de reclamar, a maior frequência da ocorrência de desastres naturais, os lucros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sofreram uma pressão para diminuírem. Felizmente, foi possível ultrapassar os problemas e a chave da solução foi a gestão eficaz e o empenho profissional da nossa equipa. A nossa empresa continuará a apostar na melhoria dos produtos, na diversificação das estratégias de marketing e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qualidade aos clientes de Macau.

Finalmente, agradecemos a todos os clientes e parceiros pelo seu apoio e orientação.

MSIG Insurance (Macau) Limited
Macau, aos 28 de Abril de 2019.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directore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Referente 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Sucursal de uma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incorporada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8,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0 de Abril de 2019,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a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ros da Sucursal.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s livros e registros da Sucursal.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Ieong Lai Kun, Auditor de Contas
KPMG
Macau, aos 10 de Abril de 2019.


亞洲保險有限公司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八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羅幸婷

受權人

王柏煒

二零一八年業務報告撮要

二零一八年澳門整體經濟持續平穩發展,加上產險市場續漸消化過往兩年增長受限於大型基建項目相繼落成的影響,本年度整體市場有較明顯的增長。

本公司受惠於上述因素,加上審慎進取的營銷策略,錄得毛保費收入為二億四仟萬澳門元,升幅約二仟多萬元或百分之十一,較市場為佳。

承保溢利方面,由於持續良好的經營策略,加上過往兩年的天鴿及山竹等風災賠償儲備經核損後有較明顯的回撥,致使本年度淨收益為五仟六百多萬澳門元,增長約為百分之一百六十,有明顯增幅。

展望二零一九年,本公司將致力開展多元業務方向,並按業務需要推進電子營銷服務。本公司相信憑著多年建立良好的經營方針,對來年的業務持續健康成長充滿信心,最後,感謝客戶及業務伙伴的多年支持,將一如既往為本澳市民及商業團體提供優質完善的保險服務。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亞洲保險有限公司全體董事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亞洲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二零一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亞洲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周雪鳳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