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批示:
容銀仲及朱潔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該等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批示:
甘月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王康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調職至勞工事務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衛生局郭婉儀主任醫生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退休,本人對其在工作上盡忠職守、熱心無私、勇於承擔,以及傑出的工作能力,給予公開讚揚。
郭婉儀主任醫生自一九八八年起加入衛生局工作,先後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腎科專科醫生和腎科主任,至今服務達三十一年。在擔任職務期間,郭婉儀主任醫生一直為腎科病人提供專業的醫療診治服務,對病人關懷備至,為病人訂定最合適的治療方案。與此同時,其以個人的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致力於提出具建設性的建議,積極協調腎科團隊,不斷提高的醫療技術水平,在讓病人享有優質醫療服務的同時,亦致力於提高病人的生活質量。郭婉儀主任醫生敬業樂業、專業熱誠的工作態度,更備受病人及同事的認同和肯定。
為表彰其專業能力、工作成績及多年來的努力付出,本人特予公開表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韻妮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欣澈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鄧卓輝,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即其到經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署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惠香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姚欣及蕭馮泳華續期,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邱顯哲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涵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之合格應考人黃嘉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尤曉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Lina Maria Batalha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霍安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中文語言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秀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中文語言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Edgar Edena Mateus da Silva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劉凱旋——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印刷暨裁切工場主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文偉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吳家輝——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Cristina Fátima de Jesus——行政輔助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黃偉洪——市政建設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張國良——道路渠務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化驗處:
李少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吳美影——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組織及資訊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于衛國,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八月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杜詠雅,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545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八月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楊少蘭——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偉榮——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梅莉雅——法律及公證處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市政管理委員會:
麥惠英——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6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陸超明——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李國華——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許育民——第六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薪俸36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鍾華貴——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洪火山——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2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梁福源——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吳秋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6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鄺智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83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劉志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0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陳亞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3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熊燕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8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周志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9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盧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8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黃禮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1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盧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7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李程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5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五職階消防區長劉永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9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梁懷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7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黎盛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4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李永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6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謝創元,供款人編號6049727,根據第8/2006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 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趙勝權,供款人編號6056286,根據第8/2006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 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逸威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顯峰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盧麥慧玲——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批給合同:
(一)專營公司——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共同管道管理服務的法人,即“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590SO,總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至36號澳電大樓;
(二)雙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專營公司;
(三)合同——本批給合同及雙方將來或有訂立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通過本合同給予專營公司確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提供共同管道管理服務的專營權;
(五)監管實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負責監管專營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體;
(六)共同管道——指用作容納公共服務管線的結構物;
(七)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由批給人建造或專營公司代建的共同管道、用於批給業務的附屬系統;
(八)公共服務管線——澳門特別行政區准予設置的管線,尤其在公共道路下設置的電力、自來水、再生水、電信、天然氣、交通信號、有線電視及垃圾收集系統等的管線;
(九)附屬系統——用於支援共同管道管理服務的必要系統,尤其指排水、通風、消防、照明、通訊、電力、標識、監控與警報等設施及設備;
(十)使用者——指使用共同管道的公共服務管線所屬實體;
(十一)計劃及非計劃工作——計劃工作是指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核准的年度計劃內所列之共同管道管理、保養、維修、附屬系統的管理、保養、維修、更新及新增工作;非計劃工作是指具緊急性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致進行的工作;
(十二)分攤成本——是指因年度內管理及維護共同管道的負擔及專營公司為提供有關服務所取得適當和合理的利潤,該利潤為年度內管理及維護共同管道的負擔的百分之十五,由使用者分攤;
(十三)大型計劃工作——為非經常性的計劃工作,且有關項目預算逾澳門元一百萬元;
(十四)不可抗力——任何屬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且非雙方意願的事件,其絕對或相對地妨礙履行合同責任者如地震、水災、戰爭,只要得到證實,均視作不可抗力的情況。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共同管道的管理公共服務的專營權批給專營公司。
二、為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專營公司必須按本合同的規定對共同管道進行管理及維護,以維持共同管道及其附屬系統處於良好狀態,具備安全和必要的條件,供使用者使用及安裝管線,為此,須持續對管道採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或程序。
三、共同管道及其附屬系統的計劃及非計劃工作,由專營公司負責,包括現有或為提供有關服務所需的其他新設備。
四、專營公司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核准的共同管道的年度保養和維修計劃提供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
一、本合同自簽訂日起開始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贖回權、解除權或因批給被接管而延長期限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延長,並以本合同的補充文件訂明。
三、在第一款所指的批給期限屆滿的十二個月前,雙方將就倘有的延期,舉行會議協商條件。
專營公司在確定移交的共同管道符合工程驗收報告書內所述之要求後,簽訂相關移交筆錄,並開始對筆錄所指的共同管道進行管理。為此目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向專營公司提供該共同管道的資料,尤其竣工報告書。
一、專營公司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當於其經營批給業務稅前利潤百分之十(10%)的金額作為每年的回報。
二、於每年首季最後一個工作日前,須將上曆年的回報送交財政局。
三、因失效、贖回或解除而消滅批給,回報須由該日期起計九十日內支付。
四、專營公司倘遲交回報須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
五、當發生特殊情況,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居民之利益證明有需要時,批給人和承批人雙方可協商暫時減低回報金額或暫時中止繳付回報。
一、當法律准許且顯示適宜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豁免專營公司繳交稅項、費用及手續費,並給予其他稅務優惠。
二、倘稅制出現變更,引致專營公司受益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調整第二十一條所指的每單位價格。
三、倘稅制出現變更,引致專營公司的投資收益出現失衡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應專營公司的申請,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調整第二十一條所指的每單位價格。
在不違反批給的法律制度及不改變本合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本合同的條款可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修改。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專營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地位,也不得將本合同衍生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移。
二、專營公司不可直接或間接在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上,以其名義或第三者的名義,設定任何性質的負擔或責任。
一、專營公司的組織章程須符合本合同的規定,尤其本章的規定。
二、在第三條所指的批給期限內,專營公司的組織章程的一切修改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
本合同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
一、專營公司的總址和主要行政部門必須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專營公司須保證其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均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專營公司須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任命或變更,在有關的決議通過後的三十日內通知監管實體。
專營公司的資本額不可低於$22,000,000.00(澳門元貳仟貳佰萬圓正)。
一、專營公司須按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且須為本合同的規定業務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目以及相關的財務報表。
二、專營公司每年須將關於組成營運帳目的法定文件在法定期間內送交監管實體。
三、專營公司須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製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
四、專營公司為執行本條第一款之規定,須設立帳目的規則及執行辦法,並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一、專營公司須採用符合法例規定及適應專營公司特性的會計準則。
二、每年提交帳目及其他資料後,監管實體可要求對專營公司的經濟財政狀況進行評估,為此,後者須提供為達致上述目的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
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專營公司進行審計,後者須提供為進行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及解釋。
四、上款所指的審計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並由其委任有關核數師。
一、除法律規定的權利以及本合同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外,專營公司尚享有:
(一)向使用者收取根據第二十一條所規定收費,以及收取第二十條第七及第八款所規定的罰款及附加費的權利;
(二)只提供其服務予同意接受第二十條所指的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合同所規定條件的使用者的權利;
(三)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未規定於本合同的單方行為而更改合同所訂的義務,導致負擔增加,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四)就有關共同管道管理服務及公共服務管線的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草案獲得諮詢的權利;
(五)監督使用者在共同管道內進行的工程;倘工程不符合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的要求,則不獲通過;
(六)許可及登記共同管道的進出及使用;
(七)專營公司有權不允許不符合技術規格及施工規則的使用者進行的工程。
二、為有效提供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應專營公司的申請,給予該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擁有與該等服務有關的權利,諸如無償使用公產、設立地役、公用徵收、設立保護區和通往私人土地或樓宇的權利。
三、在符合法例規定的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專營公司的申請,可給予專營公司為其有效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適當協助。
一、除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及本合同所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專營公司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所需的人力、技術、器材及財政資源,以良好地提供第二條第一款指的服務,並須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用於該等服務的財產和工具獲得妥善的保養。
二、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專營公司負責管理及維護共同管道,專營公司必須確保向使用者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務,並為此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尤其是:
(一)按照法例的規定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權限所作的要求或指示,在遵循安全、環保、高效及經濟的原則下管理共同管道予各使用者使用;
(二)制定共同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機制;
(三)訂定共同管道進出及使用規則;
(四)專營公司須依法要求第三者就其對共同管道及用於批給業務的附屬系統所造成的重大損害作出賠償;
(五)專營公司必須在遵循高效、安全、耐用、可靠、環保及經濟效益的原則下,對共同管道和其附屬系統提供管理公共服務。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專營公司尤須遵守以下各項的規定:
(一)有關工程的計劃、設計及施工方面,須遵守法例的規定,並將有關方案呈交予主管實體核准;
(二)根據已獲主管實體核准的方案及既定的時間表,執行附屬系統的建造、保養及維修工作;
(三)在本合同的範圍內,須維持對執行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所必需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人員。
四、專營公司必須在遵循高效、持續改善及經濟效益的原則下,提供管理及經營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並為此訂定所需的措施和評估機制:
(一)專營公司不可歧視、無理拒絕或阻撓使用者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
(二)在同等條件下須優先聘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三)提供必要的培訓使其人員能以安全、有效率及具素質的方式進行營運及履行其職責;
(四)遵守第二十六條的服務素質審核指標的規定;
(五)為審核和確保共同管道服務能持續改善,專營公司須設立共同管道服務素質審核機制,定期收集各使用者的意見並採取需要的改善措施,該機制須預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六)倘因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原因造成第二條第一款指的服務中斷,專營公司須自行向所有受影響的使用者給予補償,且有關的補償須在共同管道負擔中剔除。
五、專營公司尚有義務:
(一)依時繳付第五條所指的回報;
(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引,保持最新的會計帳目及與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有關的每一使用者的重要資料,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供其查閱,但澳門特別行政區須遵守保密義務;
(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與每一使用者簽訂的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合同,使其能有效地執行本合同所規定的權限,但澳門特別行政區須遵守保密義務;
(四)將共同管道的年度保養和維修計劃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作預先書面核准;
(五)確保各項成本與服務水平相適應,並嚴格控制總營運成本;為此目的,專營公司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一切的資料和解釋,以證明所作的開支具備合理性;
(六)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及由主管實體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的指示,並予以配合實施;
(七)根據法例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確保能對行使獲賦予的權利時所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
(八)遵守本合同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共同管道的工程、財貨及勞務取得,須依循經濟和合理的原則,並必須根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七、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專營公司不可進行任何下列的行為: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公司。
八、倘專營公司因提供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或私產已不再是必要時,專營公司須立即將該等財產交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九、上款所指的公產或私產可由具同等功能的其他財產替代,而該等財產對提供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仍屬必要時,則專營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下,仍須將該等財產交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同時提供替代的財產予專營公司使用,或作出相應的補償以便專營公司可作出替代。
十、專營公司用於提供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的設施不對外開放,但在不影響服務正常運作及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專營公司可容許並組織公眾參觀上述設施。
十一、為履行本合同的規定,專營公司須就共同管道的運作、維護、檢查及控制擬定共同管道管理辦法,並在本合同生效後一百二十日內提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十二、專營公司須於其開始執行的上一年的八月三十一日遞交共同管道的年度保養和維修計劃,並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專營公司提交必要的解釋及補充資料後的六十日內,但不遲於該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准。倘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核准專營公司所提交的共同管道的年度保養和維修計劃,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向專營公司說明有關的內容不獲核准的原因。
十三、首份共同管道的年度保養和維修計劃,專營公司須於簽訂共同管道的移交筆錄起計六十日內提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十四、未載於共同管道的年度保養和維修計劃,但具迫切性且須立即進行的非計劃工作,專營公司須儘快向監管實體作出通知,並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等工作的項目描述等資料呈交予監管實體。
十五、在局部或全部中斷服務時,按照既定的機制所定的期間通知監管實體及向其呈交書面報告。
一、共同管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劃及建造。
二、在有需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要求專營公司代建或增建共同管道,並為此目的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專營公司須予以配合。
三、為著上款之建造,專營公司須根據適用的法律,擬定有關設計和建造共同管道的標準、規範及工程計劃書,且不妨礙下款的規定。
四、專營公司必須遵循高效、安全、耐用、可靠、環保及經濟效益的原則下,設置所需的系統、基建、設施、設備及施行所需的工程。
五、除本合同第十五條規定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共同管道的設計、建造、法律、行政法規或工程計劃書時,專營公司有被諮詢的權利。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建造共同管道時,在不妨礙共同管道的正常施工的情況下,專營公司可獲安排視察建造工程和施工,以便專營公司有效提供本合同第二款第一款所指的服務。
一、專營公司須以公平、公正及透明的原則,採購為經營第二條第一款所述業務所涉及的工程、財貨及勞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專營公司須按照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採購程序。
三、倘上款所指的採購程序不符合第一款的規定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建議專營公司修改有關的採購程序。
四、在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的情況下,倘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支付的情況,則專營公司須按照現行的公務採購程序,以便支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的工程及購買財貨及勞務的開支。
一、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或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如下:
(一)協調及排程使用者使用共同管道;
(二)24小時實時監控共同管道;
(三)確保共同管道具備安全工作和衛生條件;
(四)定期對共同管道進行巡檢、保養及維護;
(五)定期對附屬系統進行巡檢、保養、維護及更新或新增;
(六)保存使用及營運共同管道的記錄;
(七)編訂共同管道的年度保養和維修計劃,並須提交予監管實體核准;
(八)每半年過後六十日內,專營公司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管理共同管道的報告。
一、為提供管理共同管道管理服務,專營公司須與使用者訂立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合同,該服務合同規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合同擬本及嗣後的修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後予以核准。
三、在服務合同擬本內使用的語文為中文及葡文。
四、服務合同擬本須與第十六條第十一款所指的管理辦法一併提交,作為有關管理辦法的組成部分。
五、在服務合同簽訂後以及作為該合同生效的條件成就,使用者須按適用的管理辦法繳交擔保金。
六、經專營公司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上款所指的擔保金制度及金額。
七、除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處分外,使用者不遵守本條所指的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合同,可引致由專營公司科處罰款及附加費。
八、上款所指的罰款及附加費的科處條件、金額及徵收制度,經專營公司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
一、使用共同管道的收費如下:
(一)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由使用者負擔,包括管理、維護及更新或新增工作以及為此目的所引致的負擔,當中並不包括使用者因自身安裝管線所需要的任何資源;
(二)為有效控制進出共同管道,使用者應支付進出共同管道的進出申請費。
二、上款的收費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各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每年)=每單位價格x分攤比率x該共同管道的總長
共同管道的進出申請費=申請進入之管道長度(米)x每米費用(元)+申請進入之日數(日)x每日費用(元)
三、首年的每單位價格由專營公司按審慎合理的原則估算及建議,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四、除首年外,每單位價格的計算以專營公司上年度的分攤成本為基礎,經考慮當年度及上年度附屬系統大型計劃工作預算的差異,以及上年度應收的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與分攤成本存在的差異,再扣除專營公司上年度應收的進出申請費後,除以所有共同管道的總長度。
五、倘出現每年使用共同管道的使用者與原設計預留的使用者數目不一致的情況,則下一年度的每單位價格將進行調整。
六、本條規定的每單位價格及進出申請費,由專營公司建議,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該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七、分攤比率是指各使用者分攤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的比例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該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八、專營公司提交以上各款的建議時,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一併提交所需一切資料及說明。
九、第一款所指的收費,適用於專營公司。
十、倘出現專營公司簽訂共同管道移交筆錄後,相應的共同管道未有使用者使用的情況,則該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由特別行政區承擔至首名使用者使用止。
十一、倘需進行大型計劃工作,專營公司應在共同管道保養及維護的年度計劃中提出,其費用分攤方法由主管實體和專營公司共同確定,而有關的工作僅在分攤方法確定後進行。
一、專營公司管理及維護共同管道的負擔,以每年計算,並以下列成本組成:
(一)新附屬系統及現有附屬系統或的變換或更新的成本;
(二)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的管理、保養及維修的成本。
二、上款所規定的成本為下列項目成本的總和:
(一)所安裝的設備;
(二)所使用的材料;
(三)所使用的人工,包括直接或間接;
(四)其他所有的直接相關成本,尤其因執行本合同衍生的開支、如水電費、保險費、應收賬款撇賬、稅項等,但回報金除外;
(五)由第三者提供直接與共同管道的管理、保養、維修及其附屬系統的管理、保養、維修、更新及新增工作有關的服務。
三、專營公司須將上款所指與成本計算有關的一切資料及說明文件,在每營業年度屆滿後六十日內,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除呈交上款所規定的資料外,專營公司尚須同時呈交一份經更新的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清單。
除法律賦予的權力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力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尚可根據行政長官批示或其受權人的批示,行使下列權限:
(一)核准共同管道的年度保養和維修計劃;
(二)委任具有法律所規定權力的政府代表;
(三)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專營公司科處罰款;
(四)訂定由專營公司根據第二十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收取的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共同管道進出申請費、罰款及有關附加費;
(五)許可或不許可批給及轉批給的全部或部分頂讓;
(六)許可或不許可由專營公司提出的全部或部分中止批給的經營;
(七)許可或不許可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八)消滅批給;
(九)透過為作出監管而委任的一個或多個實體,監管本合同的遵守以及由專營公司提供的服務。
一、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由第二十三條(九)項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督,該實體可就專營公司所提供服務的質素及在履行由本合同所產生的義務方面,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
二、專營公司須按監管實體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的一切解釋及資料,以及為方便其行使權限而給予其所需的一切配合及協助。
三、監管實體可要求專營公司提供關於系統運作及經營的經過處理的統計資料,專營公司有提供該等資料的義務。
四、為適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專營公司尤須:
(一)按照監管實體的要求,向其提供載有關於附屬系統的運作特性和條件的最新資料的文件;
(二)讓監管實體的工作人員自由進出所有設施;
(三)應監管實體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的要求,進行比對測試,以評估附屬系統的運作特性及條件是否符合(一)項所指文件所載者;測試的負擔,是視乎測試結果是否符合雙方預先設定的測試標準而定,倘符合標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反之則由專營公司支付。
一、專營公司所承擔的義務將以現金存款作為擔保,金額相等於本合同的專營公司之公司資本額的百分之一點五(1.5%)。該筆現金須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專營公司可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間代理銀行發出的,以即付擔保(on first demand)制度的保函代替上款所指的存款,而保函擔保金額須與被代替的存款額相同。
三、專營公司須於簽訂本合同之日前提供擔保。
四、擔保金在第三條所指的批給期限內隨專營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而加以調整。
五、不論任何原因,倘察覺擔保的金額減少時,專營公司須補足該擔保。
六、擔保金須由增加資本額當日起計或發生導致須增加及補足擔保金之事實之日起計六十日內,分別作出增加及補足。
七、倘專營公司放棄批給,則專營公司喪失已繳付的擔保金,且該擔保金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八、本批給終止六個月後,專營公司可要求提取相關擔保金,但以未動用之剩餘款項為限。
一、專營公司須遵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服務素質指標。
二、專營公司有義務按監管實體的要求向其提供可經常審核專營公司各方面服務素質所需的全部資料和統計數據。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得每兩年根據當時的情況及適用於該領域的國際慣例,對第一款所指的服務素質審核指標進行檢討,並可刪除一些現有指標或引入一些新的指標,以及重新協商新的目標、時限和為實現該等目標所需的必要條件。
四、服務素質審核乃長期性並以持續改善為依據。為此,當出現偏離原來設定的目標時,專營公司須即時採取糾正措施以避免該等偏離情況。倘仍未能改善時,專營公司須向監管實體提出可實現該目標的解決方案和措施,且不影響可對其科處處罰。
一、倘專營公司不履行本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一切相關的責任,且不影響本章的規定。
二、實施有關以下各條的任何處罰並不免除專營公司承擔對使用者或第三者倘有的其他法律責任,亦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索償權及有關的監管實體實施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
三、科處有關本章規定的處罰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四、當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時,只要證實專營公司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因該情況出現而產生的後果且證明沒有過失或故意,則專營公司獲免除合同規定須承擔的但因該情況而影響其履行的義務。
五、因可歸責於使用者的原因而對共同管道造成的任何損害由該使用者負責,尤其因使用者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例而生的損害、使用者因安裝管線施工或設備的過程中對共同管道造成的損害。
六、因可歸責於第三者的原因而對共同管道造成的任何損害,由該第三者負責,尤其對共同管道、內部設施或管線、結構物造成的損害。
七、倘出現以上第四款至第六款所指的情況,專營公司必須盡快將發生的事實及將採取的有效應變措施通知監管實體。
一、倘專營公司出現未能完全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且其性質許可,監管實體須訂定合理期間容許專營公司作出補救,但因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倘專營公司不在該期間內作出補救或補救不足,則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專營公司作出處罰。
二、專營公司採取更正措施後,須以書面方式或由監管實體指定之方式通知監管實體。
三、在更正期間屆滿後,監管實體將進行查核,並因應查核結果認定以下情況:
(一)專營公司已按照合同或監管實體之要求完成更正措施;
(二)專營公司未按照合同或監管實體之要求完成更正措施。
一、倘出現因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行為,專營公司可被科處下列相關罰款:
(一)不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調整、補足或重置擔保金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每遲一日,罰款額為欠交擔保金的千份之一點五(0.15%);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每次,罰款$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三)專營公司未按照合同或監管實體之要求完成更正措施,每次罰款$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四)違反本合同任何其他規定:按照每一個案的嚴重程度,每次罰款$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圓正)。
二、監管實體須將其認為專營公司可被科處罰款的事實、依據以及可能作出的處罰決定通知專營公司。
三、對於監管實體認為可被科處罰款的事實及依據,專營公司可在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發表意見。
四、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處罰決定,專營公司得依法提起申訴。
五、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確定的處罰決定,專營公司須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監管實體繳付罰款,倘逾期不繳付罰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罰款。
六、倘無法在擔保金扣除有關罰款或擔保金不足以扣除全數罰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透過稅務執行程序予以強制徵收,而實施罰款的批示則作為執行名義。
七、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不可列入管理及維護共同管道的負擔內。
一、倘出現下列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單方面解除批給及本合同:
(一)因直接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原因,未經批准,擅自全部或部份中斷所提供的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
(二)根據下條第四款的規定,專營公司被接管;
(三)提供未經許可的服務;
(四)不繳付應繳的回報;
(五)專營公司放棄經營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
(六)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將公司總址或主要行政部門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七)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擅自更改公司宗旨、削減公司資本額、將公司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
(八)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
(九)科處的罰款在一年內的金額超過$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十)不履行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未預先聽取專營公司的解釋前,不可宣佈解除批給及本合同。
三、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批給及本合同,專營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及須支付應繳的稅項及罰款,並須承擔倘有的其他法律責任,及受其他法定處罰。
四、倘批給及本合同被解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基於公共利益立即直接或透過第三者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且有權使用有關的設施、設備及材料。
五、批給及本合同因不履行義務而被解除,將導致用於本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和權利無償地返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解除批給及本合同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作出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一、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服務的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該服務的提供的大部分中斷,或當出現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情況,又或當專營公司本身在組織、運作、設施或設備上出現嚴重不足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暫時取代專營公司,接管並使用有關的員工、設施、設備及材料,藉採取必要措施以維持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的提供。
二、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提供服務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專營公司承擔。
三、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專營公司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並獲交付有關的設施、設備及材料。
四、倘專營公司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依然存在導致接管的因素,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批給及本合同。
五、在接管期間內,專營公司免除履行由本合同產生的義務。
六、接管的期間不計入批給期間。
七、倘因出現第一款所指的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情況而導致接管的期間多於九十日,雙方可協議消滅批給。
一、批給可在下列情況消滅:
(一)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二)雙方協議;
(三)第三條所指的批給期限屆滿;
(四)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五)贖回。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但須最少提前一年通知專營公司。
三、在上款所指的預先通知期內,雙方須共同訂定採取移交用於本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和權利的適當措施。
一、不論專營公司有無違反對其約束的任何義務,在公共利益促使下,批給人可解除批給。
二、根據上款規定宣告的解除,雙方應協議訂定有關賠償的事宜。
一、批給根據本合同第三十條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時,將導致用於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和權利無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批給根據本合同第三十二條雙方協議而被消滅時,專營公司應將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無償地歸還批給人所有。
三、批給根據本合同第三十二條批給期限屆滿而被消滅時,專營公司將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無償地歸還批給人所有,且批給人可取代專營公司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服務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但不影響批給人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專營公司行使索償權。
四、專營公司交還用於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均須為可運作及具保養的狀態,可讓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在持續應有的良好素質下延續運作,但屬自然耗損的情況下不在此限,倘缺乏該等條件,則為促使有關財產回復良好狀況或予以更換所需的總金額,批給人可在提供的擔保中扣除;如屬贖回的情況,則在應付補償金中扣除。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權利,在本合同到期前採取經雙方協議的措施,以確保批給消滅時的持續服務;或採取必需的措施,確保專營公司能夠與新的管理服務實體順利進行交接,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採取的措施不可阻礙專營公司的正常經營。
對理解和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倘無法由雙方立約人協商解決,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本合同未載明的事項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
一、凡給予專營公司的書信均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監管實體寄往其公司總址。
二、凡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書信,須按照有關的權限範圍,寄給行政長官、其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監管實體。”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應黃芷琪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月薇,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張雪儀、鄭嘉暉、羅偉傑、梁詠婷及吳珊瑜,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惠萍,為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紫薇,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徐曉欣、鍾梓滔及馮子維,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許宗翰,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卓景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薪俸點為6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陳希雯、楊曉晴、葉溢成、劉杏誼、李灼軒、李嘉業及余麗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蘇兆祥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王康,原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顯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梁駿暉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與梁玉文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鏡濠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區健華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謝美蓮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第119/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62110鄺麗恩,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健雄——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配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開考之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資訊),為期一年。
嚴燕楓,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許麗婷——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配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開考之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英文),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115/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1名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
編號426971 |
龍少權 |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第12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下列4名人員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 “附於編制”的狀況:
1. |
副消防區長 |
432951 |
潘松發 |
2. |
副消防區長 |
464921 |
潘偉康 |
3. |
首席消防員 |
415991 |
葉誠德 |
4. |
首席消防員 |
457981 |
陳錦燦 |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鄭成業——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b)項及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副局長,為期兩年。
趙穎——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八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劑事務處處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關鎮雄、林晚成、葉倩菁、歐陽婉玲、郭燕娥、黃雅麗、關偉健及黎美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敏儀、張君隆、林楚雲、鍾靜濙、鍾秀慧、謝達榮、梁琪恩、崔佩珊、鄭倩敏、黃嘉欣、何達文、吳嘉莉、吳衍超、黃惠詩及王丹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65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十二樓F座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濱暉——恢復第M-082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93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弘曆澳門”的東主——弘曆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9樓O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馮嘉瑩——應其要求,中止第E-262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恆諭——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80。
周曉琳——應其要求,取消第T-031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幸濂——恢復第T-0413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新忠誠藥房(時代分店)”准照,編號為第34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時代商業中心613號地下L1座、619號地下L3座(A區)及地下L4座(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H-I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智勇、甘立儀——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83、D-0284。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婉兒、何詩琪——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443、E-288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陳加欣第E-245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麗敏——應其要求,取消第E-279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李嘉儀——應其要求,中止第T-055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邦利藥業有限公司發給“邦利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4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中街101號保利達花園BG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01號保利達花園地下BG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10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聖德倫街412號獲多利大廈地下B座之“忠遠藥房(第二分店)”的名稱更改為“新忠誠藥房(星際分店)”,以及將准照持有權轉移予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H-I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譚詩蕙、蔡雅欣、余曉雯、黃綺琦、鄭錦峰——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89、E-3090、E-3091、E-3092、E-3093。
取消楊淳翔第M-204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方君達——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13。
諾亞(澳門)醫療投資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390號德恩(澳門)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H20。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批示:
應莫佩瑛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批示:
林潔貞,本局確定委任的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批示:
陳劍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批示:
張倩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鄭宇軒及黃美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禤配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蔡穎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詠康,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蔡春芳、崔惠玲、何鳳媚、洪亞娥、高嫦歡及汪玉芬,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麗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潘耀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譚金鳳及余麗成,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批示:
應梁嘉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
曾曉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盧靜,本局確定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的規定,其作為青年試館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止。
黃崢志,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語言推廣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
應李麗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批示:
簡燕萍,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教育資源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林錦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及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
陳煥欣、盧惠儀、梁健婷、鄭秀儀及黃栢豪——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林蘊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孫鵬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常任指揮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2/2010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二,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盧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梁善因——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蘇雅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世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盧鴻偉——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詠欣——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熊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即其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顧問高級技術員夏秀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實習員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鄒文羚、李文浩、陳暢堅及張碧樺,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劉淑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梁家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蔡英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程靄霖、周菲凡及洪燕飛,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蔡樺娟,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潘慶祥,本學院第七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300 |
旅遊基金——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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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0 |
31-01-01-02-00 |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152,000.00 |
||
8-08-0 |
31-01-04-00-00 |
聖誕及假期津貼 |
$ 20,000.00 |
||
8-08-0 |
31-01-05-03-00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
$ 30,000.00 |
|
8-08-0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 250,000.00 |
||
8-08-0 |
31-02-02-01-00 |
房屋津貼 |
$ 20,000.00 |
||
8-08-0 |
31-02-04-01-00 |
工作表現獎賞 |
$ 28,000.00 |
||
總額 |
$ 250,000.00 |
$ 250,000.00 |
|||
核准依據: |
21/08/2019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譚麗霞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200 |
旅遊基金——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
8-08-0 |
32-02-04-00-00 |
衛生及清潔 |
$ 3,800.00 |
||
8-08-0 |
32-02-15-00-00 |
臨時工作 |
$ 3,800.00 |
||
8-08-0 |
41-02-09-00-00 |
傢具 |
|
$ 10,000.00 |
|
8-08-0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10,000.00 |
||
8-08-0 |
41-02-13-00-00 |
文儀及辦公用品 |
$ 10,000.00 |
||
8-08-0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30,000.00 |
||
總額 |
$ 33,800.00 |
$ 33,800.00 |
|||
核准依據: |
26/08/2019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譚麗霞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婉明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婉明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慧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黃劍愷及李麗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郭秋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陳明江,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羅少萍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志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麥肇全及高漢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470點;
吳靜宜、李沿錕、謝興賢及黃燕菁,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420點;
李世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陳卓榮、許旭懿、吳玉麟及王賢達,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劉永華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嘉麗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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