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34一樓社會科學學院藝術設計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懲教管理局代表張暢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黃志偉,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