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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0號行政法規《大熊貓基金》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 一、[……]

(一)市政署代表:

(1)[……]

(2)杜詠雅(候補)。

(二)[……]

(1)麥詠珠(正選);

(2)[……]”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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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