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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0號行政法規《大熊貓基金》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 一、[……]
(一)市政署代表:
(1)[……]
(2)杜詠雅(候補)。
(二)[……]
(1)麥詠珠(正選);
(2)[……]”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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