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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審計局局長梁煥庚,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簽署關於開發新版《現場審計實施系统(澳門版)》的《合作備忘錄》,以及其他為妥善實施《合作備忘錄》的必要文書的簽署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審計長 何永安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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