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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的請求,免除秦昶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趙俊源代替秦昶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成員,而何鴻遠代替趙俊源為後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葡文版本

第32/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0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牧羊巷10號及1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231頁背頁第9518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六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室外範圍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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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2.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8/201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東廣興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東廣興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22字樓2208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7086(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35199F號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0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牧羊巷,其上曾建有10號及1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231頁背頁第9518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持有人。

二、上述批給由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約束。

三、根據該批給合同第三條款及第五條款的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六層,作住宅、商業及室外範圍用途的樓宇。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相關的修改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城市建設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

五、由於該計劃中各用途的建築面積與批給合同所規定者不符,故承批公司按照本局的要求,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請求修改批給合同。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合同擬本。

七、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209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發出的第34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已按照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批准有關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已將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遞交由鍾小健,男性,已婚及鄧國明,男性,已婚,職業住所皆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22字樓2208室,分別以東廣興地產發展有限公司A組及B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一、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附加溢價金。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根據已核准的建築工程修改計劃,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09(貳佰零玖)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牧羊巷10及12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發出的第346/1989號地籍圖中標示及定界,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231頁背頁第9518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5199F號,由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批給憑證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基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第三條款作以下修改: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1)住宅: 763平方米;

2)商業: 150平方米;

3)......。

2. ......。

3. ......”

第二條——合同附加溢價金

鑑於本次修改,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453,76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叁仟柒佰陸拾圓整)的合同附加溢價金。

第三條——準用

所有在本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以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2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最初合同的條款繼續生效。

第四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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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