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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林迪恩;鄭穎堯;歐家輝。
續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何佩芬;李居仁;區天興;黃慶添;鄺子豐;關勳杰;蘇頌恩;甄李睿恆。
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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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偉文替代黃文忠,代表海關擔任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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