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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同時結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並且符合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一條,以及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惠芳為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澳門理工學院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四、本委任取決於第28/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條件。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李惠芳擔任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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