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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1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以非全職制度續任為“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李沛霖,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梁玉華;
(三)鄺玉球。
二、委員會主席及其餘成員的每月報酬分別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三百八十五點及三百四十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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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五條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馬志達及候補代表余昇。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人士: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梁普宇及候補代表李海晶。
(二)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人士:
呂開顏、李卓君、柳智毅、唐繼宗、馬志成、盛力、梁孫旭、張健中、黃健中、曾藝、劉永誠、謝思訓、蕭志成、譚繼祖、龐川。
(三)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人士:
經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文化產業委員會副主席。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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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黃國勝為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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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高開賢的請求,免除其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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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及第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翠杏、林笑雲、李沛霖、許輝年及唐曉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關翠杏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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