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收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葡京馬路2至4號葡京酒店九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6854(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31959F號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78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鄰近回力球,D地段1街區,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37號,以興建一座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22層,由兩幢塔樓座落於一座四層高,其中兩層為地庫的裙樓組成,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的持有人。
鑒於上述承批公司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經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SATOP/97號批示作為憑證。
鑒於承批公司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及c)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意見書,並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及c)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土地委員會第24/2019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278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D地段1街區,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37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好收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經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或倘隨後就該行為作出通知者,則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之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二十七條(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和續後數條、第六十四條及續後數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修正後面積為102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9冊第64頁第21364號的土地的利用權,以無償方式讓與國家。
二、為統一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及無償方式批出上款所述土地中一幅面積944平方米的地塊和毗鄰一幅面積4平方米的地塊,將其合併,組成一幅面積948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保留其上已興建的“氹仔市政街市”樓宇。
三、將第一款所述土地餘下總面積80平方米的地塊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市政署。
鑒於:
一、透過載於財政廳174冊第71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公證書,以無償方式將一幅面積1,024.272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地堡街及官也街之間的土地批予“海島市政廳”,專門用作興建街市。
二、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364號及以承批人的名義登錄於第57807號。
三、市政署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務法人,其組織架構及運作由第9/2018號法律核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擴建氹仔市政街市工程的修改計劃。根據該局城市建設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在收到更改土地利用的正式申請及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了合同擬本。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該擬本。
五、合同標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016/2002號地籍圖中以“A”、“B1”、“B2”及“C”定界及標示。
六、“A”、“B1”及“B2”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364號的土地,但建有氹仔市政街市樓宇,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的“A”及“C”地塊是可處置的國有土地。
七、由於面積4平方米的“C”地塊需以租賃方式批予市政署,以便與“A”地塊合併,因此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在以租賃方式批出“A”地塊後,市政署將三幅面積944平方米、36平方米及44平方米,分別為“A”、“B1”及“B2”地塊的利用權讓與國家,以統一該等地塊的法律制度。而“B1”和“B2”地塊將被騰空及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八、該幅面積948平方米的土地是由上述地籍圖以字母“A”及“C”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組成,用作以保留其上建有的氹仔市政街市及作為擴建工程的標的。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已按照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統一上述土地法律制度的申請。
十一、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該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遞交由戴祖義,職業住所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163號,以管理委員會主席身分代表該市政署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為統一兩幅土地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幅面積為1,024.2720(壹仟零貳拾肆點貳柒貳)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024(壹仟零貳拾肆)平方米及另一幅面積為4(肆)平方米,均位於氹仔島,鄰近地堡街,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016/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2”及“C”定界及標示,本合同的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944(玖佰肆拾肆)平方米,價值為$944,000.00(澳門幣玖拾肆萬肆仟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利用權;該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9冊第64頁第21364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G48冊第186頁背頁第57807號的土地,納入國家私產;
2)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分別為36(叁拾陸)及44(肆拾肆)平方米,價值分別為$36,000.00(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整)及$44,000.00(澳門幣肆萬肆仟元整),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利用權;該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9冊第64頁第21364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G48冊第186頁背頁第57807號的土地,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以無償租賃批給方式將1)項所指,面積944(玖佰肆拾肆)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地塊批給乙方;
4)以無償租賃批給方式將一幅面積4(肆)平方米,毗鄰1)項所指的土地,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及於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C”定界及標示的地塊批給乙方。
2. 第3)及4)項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C”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將以無償租賃批給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948(玖佰肆拾捌)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樓宇“氹仔市政街市”,並將為擴建工程之標的。
2. 不得將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3.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016/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五條款——移轉
乙方不得將合同地位全部或局部及確定或臨時移轉。
第六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七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修改批給用途;
2)不履行第四條款訂定的義務;
3)違反第五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𧗠生的狀況移轉;
4)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5)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6)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八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九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透過載於中央公鈔局70冊第29頁和續後數頁的一九三八年十月八日公證書,以長期租借方式將一幅面積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惠愛街的地塊批予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307號的同善堂,使之將惠愛街79號及81號樓宇的主立面向前移至同一街道新準線的位置。
鑒於需要將上述地塊歸還國家,以便納入其公產,作為相關公共街道的組成部分,同善堂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的聲明書,通知放棄上述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的地塊的批給。
上述地塊面積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6652/2008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同善堂聲明放棄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6652/2008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惠愛街79號及81號樓宇和銅錢巷3號樓宇的地塊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還國家,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