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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5/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兆佳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僱主組織代表的正選委員,以代替高開賢。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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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