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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高速數據測量器及用於精準醫療和柔性電子的儀器——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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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靈生物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高速數據測量器及用於精準醫療和柔性電子的儀器——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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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高速高效的無線和有線數據通訊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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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思想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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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